导图社区 西政考研—法理学进阶2—法律价值论
标注重点和历年真题,可直接应试,总结了包含法律价值、法律与正义、法律与人权、法律与秩序等。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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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说明
作者说
标注历年真题对应知识点(除选择题、材料题外)
标注
【24命题分析】法律是人民的公意(8分)
导图内容齐全,重点明确,作者总结了部分要点,建议结合教材使用
符号说明
背诵
精确背诵
关键词背诵
不用背,理解
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第六版法理学进阶新增内容
不重要
×可以略过
+一些补充/拓展内容
eg 举例
第5章 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释义
【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法律价值标志着一定的追求目标,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特征
1.伦理性
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法律价值标志着一定的追求目标,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因而法律价值的内容具有比较浓厚的【道德色彩】。
2.主体性
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法律价值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离不开主体对客体的评价。离开以人的需要为标准的主体评价,法律是无法演进、发展的。
各学派对于法律价值的表述
柏拉图
在《法律篇》中提到的”法律价值“,指“法律应起的良好作用”
托马斯·阿奎那
“神学-法学” 思想
“法律价值”一词即指法律的正义性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有时被称为价值法学,因为其注重研究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律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律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评价标准等,这些问题都与法律价值相关。自然法学家历来追求法律的价值,如自由、公共幸福、正义、平等、秩序等。
自然法学家通常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主
10辨析
哲理法学派
康德
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理想境界,认为法律价值是相对的,属于应然领域,只能由个人的信仰去把握
黑格尔
法律价值指法律存在的必然性
社会法学派-庞德
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制定和评价法律所依据的标准,这个评价标准只能通过经验的方法获得
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体系【理解】
法律价值本身是一个体系或系统。组成法律价值体系的各种法律价值并非是平行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法律价值的倾向性与中立性
法律的本质属性(国家意志)决定法律价值总体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因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总是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在整体上也具有价值的倾向性(即维护法律所建立于其上的社会秩序和价值目标),不可能保持中立。但是法律在个别层次上会实现具体情况下的“价值中立”,在法律价值冲突中体现为个案的平衡。
正是法律价值的【总体倾向性】与法律在具体环节上的【价值中立性】的矛盾运动,促使法律价值最终得以实现。
马克思主义
法律价值类型
社会主体(人)的角度
法律的群体价值
如民族价值、国家价值、阶级价值、阶层价值以及社会团体价值等
法律的个体价值
如个人的行为自由、平等、个人尊严、个人财产保护等
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客体的承担者
【法律的规范性价值】是法律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指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所【肯定】的人们行为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从而使行为主体达到自己的行为目标。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律的社会性价值】指法律的社会作用所实现或者满足一定社会群体和个体的【社会需求】,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工具价值】指法律被用来评价、调节、控制和处理人的行为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一套社会评价标准体系,(是实施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是为主体的【社会目的】服务的手段。
【法律的目的价值】指法律体现着人类的【目标追求】,目标追求是法律的实质意义。
法律的本质决定了法律在手段和目的的两方面具有基本的价值,没有法律的工具价值就无法实现法律的目的价值。
法律价值内容
正义价值、人权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幸福价值、秩序价值等
法律类别
国际法价值
全人类价值需求的法律化
国内法价值
在全球化时代,国内法价值必须与国际法价值相一致或相适应
其他法律价值
法律历史
法律的历史价值、现实价值、未来价值
法律对主体效应的形式
物质价值、精神价值
法律对社会生活产生作用的程度
现存价值、已经实现正在实现的价值、潜在价值、尚待认识和开发的价值
法律价值的可能后果
正价值
零价值
负价值
当代中国的法律价值 (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追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依托来理解中国当代的法律价值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首次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论述】 在法治建设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法律不仅仅是国家强行推行的规则,而是承载着整个国家、社会发展的目标、期望,法律的生命和灵魂来源于法律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全社会的共同价值基础
二、对当代中国法律价值体系的理解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
我国法律价值体系中包含十二个具体的价值目标,每个目标之间有关联性和层级性
三、贯彻当代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
1.在立法环节,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在法律实施环节,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法律实施的精神和指导,贯彻民主、法治、平等、自由、公正等价值目标
3.法律的权威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和拥护,法律遵守是法律实现的必然路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
法律价值冲突
材料题复杂问题,首先想到是否是法律价值冲突
【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法律价值本身是一个体系或系统。组成法律价值体系的各种法律价值并非是平行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各种不同的准则,而每一个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多种具有不同规定性的价值共存,在逻辑上最有相互冲突的可能性。
(抽象逻辑冲突)
冲突原因【素材(前言)】
1. 客观原因: 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
社会所能给予每个人、不同社会群体的物质、精神条件不同,导致人们在法律价值的上存在着冲突和对立。
在同一个社会不同的情形下会形成不同层次的社会需要,从而对法律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不同,愿望和要求也不同。(社会不同层次和群体的价值观念不同,价值观念内部或者价值观念之间的相互矛盾就会产生法律价值冲突。)
2. 主观原因: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和多样性
法律价值的主体非常广泛,法律的制定、适用与遵守等主体都属于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主体,多元的主体有多元的法律价值观。
法律价值主体具有多样性,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和价值满足感,这些都会引发法律价值冲突。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素材(结合材料)】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不论是立法还是法律实施上的价值冲突,都应当力求通过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个案平衡原则以及功利主义原则(利害原则/苦乐原则)等。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位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位阶在后的价值
选一个
基本价值高于非基本价值
基本价值: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幸福、秩序
非基本价值:效率
2.比例原则
为了保护优先级别较高的价值而确实需限制优先级别较低的价值时,应选择【侵害程度最小】的方式,且不能超过实现此目的的必要限度。
3.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
两个都要
4.功利主义原则
当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需要作出价值选择,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作出最优选择,同时法律价值的选择要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主
16论述
【24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第6章 法律与正义 【17、18材料题】
正义释义
正义与正义论
各学派关于争议的表述
古希腊
在古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
柏拉图
1.正义是一种德性,是总体的德性,是对一切人而言的德性,每个人都可以做到。
2.正义是一种过政治生活的德性,它只存在于一个人对他人的关系上,并且关切的是他人的善。
亚里士多德
详细地分析了正义的概念,将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古罗马
古罗马时期形成了合乎正义的三条原则:1.正直的生活 2.不损害别人 3.各得其所
西塞罗
将正义的根基追溯到神与自然,并认为只有正义的法律才是法律。
中世纪
阿奎那
服从上帝就是正义。阿奎那将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照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近现代
正义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个人本身成为正义的首要内容。
霍布斯
1.强调主权者的决定性作用,只有在确定的秩序下才有正义
2.如果主权者发布的法律威胁到个人的生命,任何个人都可以起而反抗
边沁
功利主义正义观主张:正义的标准应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即以个人的幸福或痛苦为计算单位,判断是非的标准 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佩尔雷曼
1.对形式正义理论做过系统阐述
2.对每个人来说,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罗尔斯
1.他的正义学说被称为“社会正义论”或“体制正议论”
2. 提出了制度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论、集会、良心、思想、人身、占有个人财产、不受专横地逮捕与剥夺财产的自由
【差异原则】即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时,应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会地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
×经济正义论
强调正义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公平和效益的关系。人们根据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形成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确切地说,主要地而且越来越多的是专门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从根本的意义上讲,凡是符合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的,即为这个社会所”公认“的就是正义的。
正义的概念
正义在实践中呈现岀一定的变动性,既有客观的抽象价值,又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具体的正义理论和正义标准必然依赖于具体的时代情境,并由具体的个人或群体提出及接受。
尽管无法给正义确立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判断基准的特性始终存在。正义与和平、发展、公平、民主、自由等一体,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最大公约数,凝聚人类价值共识,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差异,顺应历史潮流和时代需要,构成了全人类共同价值。
【正义】蕴含公平、公道、平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各种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正义的划分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分配权力和荣誉。分配正义考虑的是每个人各得其所,这里的“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就必须考虑多种价值,并按照某种比例来分配公共事物。分配正义强调根据比例进行分配,一般适用于立法。
【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的不公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来趋于平等。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地位或品性,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弥补该损害。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公正的裁判者,使侵害者受到惩处、受害者得到补偿。矫正正义是对损害进行等价补偿,一般适用于司法。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普遍正义
守法的人就是公正的,普遍正义意味着守法
特殊正义
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考虑的是每个人各得其所,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即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分配权力和荣誉。
分配正义考虑的是每个人各得其所,此时“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但这种标准难以把握。
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平均正义)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地位或品性,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弥补该损害。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的不公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来趋于平等。
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公正的裁判者,使侵害者受到惩处、受害者得到补偿。
区别
分配正义强调根据比例进行分配(差异),一般适用于立法
矫正正义是对损害进行等价补偿(平等),一般适用于司法
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制度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 。
【个人正义】即在制度本身具有正义性且个人已接受该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时,个人应尽的责任
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生活前途起着根本而贯穿性的影响,是个人和团体行为发生的环境条件。关于人的行为公正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作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是个人行为正义与否的尺度。
罗尔斯指出制度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言论、集会、良心、思想、人身、占有个人财产、不受专横地逮捕与剥夺财产的自由。
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前者要求所有的社会地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
后者要求在确立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通过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自由、平等与安全。
【程序正义】是一种通过程序解决社会冲突的正义,要求坚持公正标准促进纠纷的解决。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得到协调,在两者的互动中实现实体正义。
关系
1.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
2.程序正义是独立的价值标准,不依赖于实体正义,不以实体处理结果的好坏为转移
补充:司法领域的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J123【理解】
【司法领域所追求的正义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
实体正义
个人层面
社会层面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任何实体性的追求,只有在过程或程序中才真正具有可能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被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通过adj.程序,产生符合逻辑、符合正义要求的结果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久拖不决
被告人实体性权利处于待判定的状态,法律身份和地位等处于不确定的局面
被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恢复
民众公信力
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体现着法律对人类共同认可的价值的追求,在司法裁判中体现为裁判结果符合法律、也符合普遍的正义观念。程序正义也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即实体结果的得出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就不会有正当的实体结果。在现实中,人们很少能够给知道“正确”结果的位置,只能着眼于证据、力求程序的公平、公正,从而实现稳定的结果。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运行过程公开、理性、和平、参与,在程序的运作之下,能够产生符合逻辑的结果、符合正义要求的结果。
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这些价值不以实体的结果好坏而转移,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在实践中的运用体现为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具有限制恣意、约束权力的作用,能够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出现,并且导致人们服从法律程序的结果、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学说【简述】
标题记准确!
法律与正义天然密切相关,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法学家凯尔苏斯称,法律是“善和正义的艺术”。
代表性学说
学说一: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本身就是正义,正义与否由法律决定。霍布斯认为,只有主权者的命令才能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离开主权者的命令,不可能有是非、正义与非正义。
主
【13命题分析】法律源于正义就如同源于她的母亲一样;因此正义比法律产生得更早。
学说二: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正义和法律密不可分,正义是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尺度;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正义的体现,法律必须蕴含、体现和实施正义,否则就不是法律。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代表正义,实在法应根据自然法制定。自然法、正义是衡量实在法好坏善恶的唯一标准,因此”恶法非法“。
观点三: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种观点既否认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和目标,也否认法律是正义的基础和尺度。实证主义法学家,注重分析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道德和社会内容,在观察法律结构时,不考虑规范的内容正义与否。如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而不考虑法律本身的好坏,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好坏是两回事,主张”恶法亦法“。
代表性学说
1.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即:法律本身就是正义,正义与否由法律决定。
霍布斯
只有主权者的命令才能确定正义与非正义;
人们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主权者,所以人们自己是实际上的法律制定者,离开主权者的命令,不可能有是非、正义与非正义。
2.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即:正义和法律密不可分,正义是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尺度;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正义的体现,法律必须蕴含、体现和实施正义,否则就不是法律。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代表正义,实在法应根据自然法制定。自然法、正义是衡量实在法好坏善恶的唯一标准,”恶法非法“。
格劳秀斯
自然法是正义的理性法则,任何与理性相适应的行为就是道义上的公正行为,遵守法律就是正义。法律即使没有武力作为后盾,也并非毫无效力,效力来源于正义。
罗尔斯
正义创造法律,法律是依附于正义的。
博登海默
正义是衡量法律好坏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3.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即:既否认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和目标,也否认法律是正义的基础和尺度。
实证主义法学家
注重分析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道德和社会内容,在观察法律结构时,不考虑规范的内容是否正义。
奥斯丁
法理学只研究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本身的好坏,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好坏是两回事,主张”恶法亦法“。
凯尔森
提出纯粹法学;构建一种纯粹而普遍的法律理论,排除不确定因素;正义是特定社会生活的结果,不是普遍的纯粹法学关注的对象。
赫伯特·哈特
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哈特认为,法律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实际地受到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性的深刻影响,也受到超前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是不能得出结论说,法律必须和道德或者正义相一致。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法律反映或者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相互作用【标题+自己阐述】
作为法律价值的正义/ 正义对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1. 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1.正义蕴含公平、公道、平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各种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也应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
2.自然法的学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关于正义的理论,表示一种对正义秩序的信念。正义秩序是普遍适用的,是各种形式成文法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因此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结合,否则就是“恶法”或“非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强调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正义既是法律原则又是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1.正义观不仅是评价人们行为公正与否、善良与否的标准,而且也是评价现实法律的重要标准正义观念存在某些客观的、相对稳定的原则和准则。人们期望通过正义的法律原则,建立起个人与他人以及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
2.同时,正义意味着在特定案件中正确运用法律原则所应得到的理想结果。
2.相对稳定的正义观念就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基本标准
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必须将正义观融入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法律本身必须体现正义性。
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法律规范中的正义观念为指导,执法者本身也要秉持正义观念。
在守法过程中,法律本身的正义观念要和民众的普遍正义观念相互吻合。
15判
3. 正义推动法律的革新
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是区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人们在评价法律是否优良合理时,总是以特定时代的正义观念作为标准的,社会正义观的进步往往是法制改革的先驱。
(1)在正义观念的推动下,为了保障自由和平等,人类创制了以控制政府权力为主旨的宪法和行政法
(2)正义目标的实现要求严格明确、公正公开的程序,是程序法进化的直接推动力量
(3)正义的最低要求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能够提高法律的普遍适应性
(4)正义要求标准的同一性,符合人们对平等的需求,从而推动法律平等的实现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法律对正义的作用和意义
1. 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立法使正义的要求规范化、明确化。
(1)一般而言,【正义的要求】先于法律的制定,由对正义的要求引发而导致立法动机和立法行为,从而使一定的正义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通过立法把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义务和职责】,实现对资源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根本性的与决定性的。
(3)通过权利和义务分配所确立的正义只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正义。规范意义上的正义能否实际【落实】,取决于法律所确认的正义本身性质、内容,以及实现的条件、方式、手段、途径等。
正义的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落实
2. 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
(1) 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对于法律已经确定下来的正义要求,遵守和实施法律便是实现正义;
对于法律没有完全固定的正义要求,需要执法机关加以弥补。
(2) 法律依靠其强制性,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行为;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秩序和社会的正义心理。
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必然会遭到各种形式的侵犯。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恢复社会的正义心理。出于正义的要求,对于恶行应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行应给予褒扬。
3. 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法律要切实地保障正义,必须使因违法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从而使正义得到修复。
首先要有公开解决纠纷的具有普遍性和和公正性的规则和程序,其次,适用这些规则时,应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主要有:
①审判公开
②回避制度
③律师自由(律师能够没有顾虑的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④当事人的权利平等
⑤案件的处理及时高效
⑥上诉和申诉制度
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在本质上有追求和实现正义目标的取向,是最可靠保障。
主
【12论述】试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对正义的诉求,从对个人美德的塑造到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始终贯穿其中。自古希腊以来,众多哲学家、思想家都在试图完整地分析和阐述正义,但始终没有能够给出定论。
正义本身蕴含着公平、平等、公正等含义,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平等、公正,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稳定的均衡器,本身就肩负着探求正义、实现正义的职能。在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和论证当中,占据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律源于正义,对正义的诉求促进了法律的产生,法律必须蕴含、体现、实施正义。在经历过人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社会更加重视正义的美德,唯有正义才能维持人类社会的发展,脱离正义将会导致人类社会的覆灭。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主要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中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正义问题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因为正义也是一种存在于人们主观中的价值判断,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不同的群体、阶层、团体对正义的理解都有所不同。在立法层面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资源分配,未必一定符合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因而会导致社会冲突和纠纷,而司法的重要作用就是平衡冲突、化解纠纷。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公正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将会对公正造成致命性的破坏。
第7章 法律与人权
人权
人权概念的发展
人权的发展阶段(三代人权理论)
第一阶段:1789年法国大革命,受自然权利理论影响,开始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强调人权的【自由性】和【消极性】,直接保护公民自由,限制国家权力专横。
第二阶段: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受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影响,开始强调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平等、积极),强调人权的【平等性】和【积极性】,要求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权利。
第三阶段: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解放运动,强调集体人权,突出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主权。
科技革命对人权内涵的发展表现
(1) 催生了一系列新型人格
如互联网权利、数据权或者数字人权、环境权等
(2) 使一些传统的基本人权(如隐私权、人身权、身心健全、言论自由等权利)获得了新的含义
历史进程
1.近代以前的人权
古代没有人权的观念,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最早可以追溯到欧洲中世纪。
1215—《大宪章》
第29条:“对于任何自由民,除非经过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们或者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流放或处死。”
这条规定即后来的“【正当程序原则”】,成为基本人权及其他人权的屏障。
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之一,构成了英国人权保护的基础
2.第一代人权: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及其影响
欧洲中世纪末——文艺复兴运动
文艺复兴时期,最主要的思潮是【人文主义】,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最早渊源
1.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人文主义
2.以自由、平等为口号的人道主义
3.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抽象的人性论
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由资产阶级思想家最早提出的“自然权利”观念,使人权理论开始走向系统化
①格劳秀斯——首先提出“自然权利”
《战争与和平》
②霍布斯
现代人权理论的真正奠基人
“人的自然权利就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的个人的权利,按照这种理解,个人先于国家存在,国家是由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相互缔约并且转让一部分自然权利而形成的”
国家是最小的恶,它的产生和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利维坦》
③洛克
进一步阐发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指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人生来就平等地享有生存权;人的自由是保护生命、追求财产的前提;人的财产权是维护生存和享受自由的基础。”
《政府论》
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成为其后200多年来的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基石
1776美国《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14命题分析】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人民主权
1789法国《人权宣言》
1.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保护人权
2.提出建立保护人权的政府,表达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提出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
3.“凡权利无保障的...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3.第二代人权:社会主义革命对人权的促进
1917年
俄国10月革命胜利,颁布“苏俄宪法”,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强调人权的平等性和积极性。
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1966年
《国际人权公约》,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构成
4.第三代人权:第三世界国家的斗争对人权的发展
20世纪后半叶
1.第三世界国家纷纷走上人权斗争的舞台
2.第三世界国家对于人权理论的主要贡献就在于提出并论证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1966
《国际人权公约》:确认了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主权等人权内容
1984
《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全球人民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
1986
《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1993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集中体现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观念和主张。
5.新科技革命与人权发展
科技革命对人权内涵的发展表现
(1) 催生了一系列新型人格
如互联网权利、数据权或者数字人权、环境权等
(2) 使一些传统的基本人权(如隐私权、人身权、身心健全、言论自由等权利)获得了新的含义
人权释义
【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体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政治权(个人的各种政治权利以及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社会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和平权等。
对人权的理解,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1.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
人权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讲,就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
【个体人权】世界上所有人享有的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群体人权】
【国内集体人权】如民族种族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等;
【国际人权】主要指国家和民族等集体在国际社会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
2.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理解、辨析】
平等和自由构成人权的基本规定。
(道德平等)
人权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自由,自由意味着免受外在阻碍和干扰。
自由要求个人(或群体)负有尊重他人(或群体)的义务,因此自由权和平等权内在地结合在一起。每个人的自由都以平等的他人的自由为前提和条件。
+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人权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享有充分的自由
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每个人的自由都以平等的他人的自由为前提
3.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理解、辨析】
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本质属性;外因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
一方面,人权是人生而为人所固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绝对的、普遍的、超历史的;
另一方面,权利具有物质制约性,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无法超越特定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政治和文化发展,因而既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
人权的存在形态
按照基本存在形态的不同
1.应有权利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通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理论可能性
2.法律权利
没有法律的确认,人权就无保障,就实质而言,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应有权利只有成为法律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制度可能性
3.实有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理论可能性和制度可能性,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才能真正落实人权的意义。
落实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12判】按照基本存在形态的不同,人权可以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按权利的内容
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法律的人权价值【理解】 /法律与人权不可分割、相互作用
可以套用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关系
人权和法律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反映着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人权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超越,体现了人类个体对人类整体的抗争与服从,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一致。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人权对法律的作用【标题+自己阐述】
1.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1)维护和保障人权是法律的目的
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保证社会进步和发展,在社会整体意义上是物质生产水平提高、建立优良的社会制度,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权得到实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目的是保障人权。
(2)人权是法律发展的源泉
人类对环境和自身的认知不断加深,产生更多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加以调整。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法律也随之变化。
人类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人的自身价值,但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经常面临着来自社会和自然界的威胁。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处理其与阶级、阶层、群体、集团之间的关系,处理社会关系必须依靠法律。
2.人权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同时是一种评判法律善恶的价值标准。
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才是善法。相对稳定的人权观念就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基本标准。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融入具体法律规范中,法律本身必须体现人权的内在精神,反映人道主义内容。
总之,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
(1)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状,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标准和途径】
(3)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法律对人权的作用【理解】
法律对人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认和保护人权的实现。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将时刻受到侵犯而无法救济,只能停留在道德的水平。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
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对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法律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
主要形式
【立法保护】
人权作为国内法的根本原则和重要内容,首先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特别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和宣布人权,是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基本特征。 除宪法之外,其他法律部门也把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并以不同的立法方式把宪法确立的人权原则和基本人权规范化、具体化。
立法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宣言保护】,即在法律或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强调对人权的尊重,要求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严格遵守规定。
【司法保护】通过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对人权所进行的保障。
司法机关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人权利,还担负着特定的保障职能。
【个人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实现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公民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救济来恢复自己的权利。
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人权不再仅仅是国内问题,人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世界各国平等合作、和睦共处的基础上。因此,在国际上,人权的国际标准要通过【国际公约】来规定和体现;国际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的进入国际法的领域,国际社会普遍加强了对人权的国际保护。
主
【09简述】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中国对人权的认识与保障
1.1991年11月1日,《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阐明中国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政策和中国人权实际状况的权威性文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人权宣言。
2.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的载入宪法。
3.我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重视与有关联合条约机构的合作。目前,中国已加入25项国际人权公约,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的签署和“人权入宪”一道,标志着中国人权建设的重大进展,意味着中国对普遍人权概念的认同。
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计划。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多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6.中共18大以来,进一步强化的人权精神,突出了人权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
7.党的十九大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人权突出地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美好生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三项重要命题之中。
8.2019年《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表述为中国人权理念。
9.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
法律的自由价值
自由与法律自由
理论观点
自由释义
1.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2.自由是现代价值观的核心,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自由主义不同的社会政治理论的核心价值观念。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与平等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事实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
“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与平等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事实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而自由主义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仅仅是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与平等,也就是一种形式上的、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这种自由与平等不可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奴役关系,相反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和压迫。马克思的自由理论归根到底就是要彻底颠覆那种使个人在事实上或实质上受到奴役和压迫的社会。正是由于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依照资本的逻辑,个人的发展总是不可避免地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少数人的发展总是以多数人论为无产者为代价,马克思才旗帜鲜明地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种新的社会作为他终身奋斗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实质精神。
自由
贡斯当(法)-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
对于现代人来说,自由意味着一种在法治之下受到保护、不受干涉或者独立的领域。古代人的自由则意味着参与集体决策的过程。
现代人的自由是个人的自由,古代人的自由则是国家或者集体的自由。
伯林(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的本质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
消极自由关心的是设定个人干预他人活动的权力的界限,因此它确定的是个人按自己的愿望行动或生活、且不受他人干预的空间。当然,这种消极自由并非无限的,否则政府对国民便没有任何权威,造成无政府状态,弱者的自由也会受到强者的自由的压制。因此,消极自由必须有【法定的界限】,为此而斗争的人们坚持认为,应存在某种【绝不能侵犯的最小范围的自由】。 积极自由关心的不是免于外部干预的自由,而是【个人成为自己主人的权利】,或至少是分享决定谁来统治他的权利。争取积极自由的人们涉足的争论,是关于【国民如何影响政府决策的问题】。更为激进的积极自由的支持者们主张,所有或大部分成年男子,后来还包括所有妇女,都能参与决定由谁行使国家法定权力的工作。
【积极自由】源于个人成为自己主人的的愿望,其结果通常是在好生活的蛊惑下产生一种残酷的暴政。
因此,一般认为,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间,只有消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法律和自由(关系)
亚里士多德
“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法律与自由不是相对立的,而是保护自由、实现自由的。
西塞罗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14命题分析】
【法律的自由价值】指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和保证;法律规范只能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和义务为实现自由而设定,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洛克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律就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必须以法律为范围,处于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
青年马克思
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谁反对自由,谁就是反对人民违背国家和法律的本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19辨析】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自由从来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限制自由不是否定自由,而是更好地保障和实现自由,法律正是在不断地平衡自由与限制自由。
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约束,但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或人的奴役,而是对自由或人的拯救。
洛克
法律不是自由的限制,而是通过它的限制使人获得自由。法律自由就其本性而言,是具有某种范围和限制的自由。
【12判】法律根本上对不是自由的限制,而是通过它的限制使人获得自由。
社会主体之间难免因利益、需求、自由等发生冲突,乃至相互侵犯。法律必须在防止自由被侵犯的同时,防止自由的滥用,由此保障自由全面的实现。
霍布斯
国法乃限制人民之自由,如果说公民有某种自由,那就是说公民从事某种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国外)法律限制自由根据的理论
【伤害原则】(密尔原则)即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担责任。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法律对其自由进行限制是允许的。
【父爱主义原则】(亲缘主义原则)自由行为可能会损害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法律禁止自我伤害,可以限制其自由。
eg系安全带
【冒犯原则】即法律可以限制那些可能并不伤害他人的行为自由,法律可以制裁具有冒犯性质的行为。
【法律道德主义原则】(立法伦理主义原则)法律应当限制违反道德的行为
法律自由
【法律自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和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法律自由的含义【简述、理解】
1.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1)自由的内容十分广泛,有思想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等,法律自由是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被规范化的人的行为自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10判断分析】法律上的自由等同于哲学上的自由
2.法律自由是一种外在的自由,表现为行为自由,区别于思想自由或意志自由。
“对法律来说,除了人的行为外,人是根本不存在的。”(马克思)
2.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在法律中,无论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均【以权利的形式表现】。如宪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实际上是个人在政治和人身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3.法律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限制自由的原因】
(1)没有任何绝对的法律自由 ,法律自由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和制约,因此自由是有条件的,任何法律自由都不可超过时代的限制而独自发展。
(2)法律自由的相对性还表现在,法律自由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责任是自由的应有之意,责任帮助人们确定义务,也是人们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这构成对行为自由的约束。
自由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法律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上,必须确认、体现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否则便是不正义的法律。同时,法律也要限制自由,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剥夺自由。
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简述、论述、材料】
概述【套话(大概即可)】
自由对于法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意味着:自由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也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基本目标。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之一。
【法律的自由价值】指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和保证;法律规范只能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和义务为实现自由而设定,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释义:自由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必须充分确认和保障自由+通过法律实现自由+必要时法律也会限制自由
通过法律实现自由【简述】
1.法律将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法律上的自由权利反映的是主体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同一性:即主体的意志行为在一个确定范围内不受法律限制,也不受外界干扰,否则就是对国家意志的否定,任何侵犯自由权利的行为都可能会引起法律的制裁。
【+人们通过行使权利实现自由】
2.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1) 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法律划定自由权利的范围,从而实现【普遍自由】。法律通过两种方式确定自由权利范围:直接界定自由权利的范围以及对等地设定义务
法律确定自由权利范围的方式
①直接界定自由权利的范围
②对等地设定义务
(2) 各种不同的自由构成一个复杂的权利体系,因此在创设宪法和法律时,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从而决定各种自由的范围,使整个法律体系都【贯彻】自由的原则。
3.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1) 自由在其社会意义上意味着在各种行为可能之间,进行有效选择。人正是在选择中获得自由,自由在选择中得到实现。法律为人们的选择提供依据。
(2) 法律为人们的选择提供依据,可以对行为的后果事先预知或者合理【预测】,从而作出自由的选择。
4.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同时不被滥用
自由的滥用是指自由的享有者任意扩展其自由的内容和范围,导致他人的自由受到损害。
社会主体之间难免因利益、需求、自由等发生冲突,乃至相互侵犯。法律必须在防止自由被侵犯的同时,防止自由的滥用,由此保障自由全面的实现。
比如,公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防卫过当又要承担责任。
主
【09论述】试论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
【17简答】简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18论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法律对自由限制的原因:法律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1)没有任何绝对的法律自由 ,法律自由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和制约,因此自由是有条件的,任何法律自由都不可超过时代的限制而独自发展。
(2)自由是相对的,法律自由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责任是自由的应有之意,责任帮助人们确定义务,也是人们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这构成对行为自由的约束。
我国法学家提出的对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原则 【重点掌握+理解运用(结合材料)】
原则一: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在根本上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自由同样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自由的权利不能超越特定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政治和文化发展现状;自由也要受到道德、风俗的限制。法律确认的自由及其限制,必须遵循【现实性】和【可能性】的准则。
原则二: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人类的自由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约束和限制,因此任何人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违反法律对于自由的规定将会受到司法活动的制裁。
原则三: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
法律尊重行为人的自由,但行为人对自由的行使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法律通过一定的强制和引导,使人们充分地享受自由。
法律限制自由有时是为了促进被强制者的自我利益。
原则四: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世界上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任何个人都必须为了某些自由而放弃另一些自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是一个统一整体,自由的每一个部分都影响或制约着另一个部分。
每个人享有多种自由,自由与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着利益的冲突,行使自由的行为也可能限制其他方面的自由,法律则必须加以协调。法律所涉及的是自由之间的相互限制的尺度和准则。
【08判】
主
【08论述】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09论述】试论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
【17简答】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18论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总结
自由从来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限制自由不是否定自由,而是更好地保障和实现自由,法律正是在不断地平衡自由与限制自由。
法律的平等价值
平等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另一核心价值,西方社会的平等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着重道德平等,社会主义者强调财产、资源等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平等。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
现代平等的三重含义【简述、辨析】
【道德平等】人人生而平等,不论其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信仰的差异。道德平等要求人和人之间的【平等对待】,每个人作为人都具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
【机会平等】指在获取社会职位、地位时,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机会平等要求社会职位和机会的提供仅仅基于个人能力,而非与之无关的其他因素。
形式平等
【福利平等】指对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方面要平等。一个社会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要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
eg颁布最低限度工资法、建立福利制度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三种平等进行排序:道德平等优于机会平等,机会平等优于福利平等
补充:德沃金
德沃金以【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作为其权利论的核心,为各种“众所周知的”宪法性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平等与尊重的权利
“平等与尊重的权利”指“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统治下的人民。
关怀,是指将人民当做会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尊重,是指将人民看做是能够根据自然地生活观念行动的人。
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怀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权益或机会;绝不能以某一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对平等的理解【理解识别】
1.平等不是平均
【平均主义】主要指资源占有和财富分配上无视个人的能力和需要,而简单地【按份分摊】。平均主义混淆了道德平等与社会经济或物质财富的平等,把人仅仅理解为物质性的存在,必然导致对人格尊严的极端漠视;平均主义忽视了社会分配应当基于个人的才能和志向,必然导致社会缺乏效率和积极性。
2.平等和特权相对立
【特权】是以其出身和地位等方面的优势而要求具有凌驾与他人平等权利之上的权利。特权的存在违背了平等的要求。
3.平等和歧视相对立
【歧视】是一种基于偏见产生的不公平对待。受到歧视者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
4.平等不反对适当的区别对待
适当的差别对待是维护和实现平等所必需的,是【具体平等】的表现。
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释义
相同情形同等对待,不同情形不同对待。法律的平等要求对相同的和不同的情形予以有差别的、合乎本质的对待。
(1)法律平等要求立法本身应当体现平等,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2)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们社会机会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经济生活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等。
平等或者不平等的行为往往是基于决断或者权力,而不是基于理性的认识
【18判】法律平等的含义为相同情形相同对待,不同情形不同对待
亚里士多德
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者皆与平等相关。分配正义实质上包含了同等情形同等对待的原则,但不仅仅于此:
1.平等首先是理性的实质的平等观念,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人格平等观念。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之所得与其应得相当,即为平等。“平等是一种适度。”
2.其次,在人与人之间,平等是两个人及其应得之间的一个适当的比例。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一种政治权利的平等与分配问题。
法律的平等价值【简述(标题+阐述)】
平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对平等予以确认和维护,并运用其规范性和强制性为平等的实现提供保障。
1.法律是平等的理念权利化、法律化
平等作为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理念,通过权利化、法律化、规则化,成为具体的法律权利。无论是道德平等、机会平等还是福利平等,都通过转化为【法律权利】存在,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和表达。
2.法律对平等权利予以具体规定,为平等的实现提供统一的标准
(1) 抽象的平等理念融入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成为得到具体规定的、在法律上可以得到【切实保护】和【实施】的各种平等权利,如将抽象的人格平等观念规定为生命权、自由权等具体权利。法律为平等的实现提供现实的通道,也为平等的实现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2) 平等的首要含义是要保护个人的道德和人格平等。在法律中,这种抽象的人格平等观念就被规定为各项具体的平等权利。分别体现为生命、自由、安全的权利、财产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等。
3.法律是实现平等的切实可行的和最重要的手段(国家强制性)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构成实现平等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通过立法将平等原则权利化、制度化,使之【切实可行】;通过司法和行政,制裁违反犯罪行为,对平等权利提供及时的【救济】。
价值冲突
️正义与平等的关系【理解(材料题)】
【正义】蕴含公平、公道、平等等价值的内涵,是政治社会中各种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正义与平等密不可分,但正义属于更高层面的精神追求。关于正义与平等的关系,亚里士多德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角度加以理解。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者都与平等有关。分配正义是按照某种比例分配权力和荣誉,实现各得其所。针对个人而言,平等意味着所得与应得相当,不多也不少。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矫正正义则更加侧重于人与人之间本质的平等,即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造成了损害就要赔偿,无论是好人犯法还是恶人犯法,都要受到惩罚。
从现代意义上来看,缺少了平等,正义就会成为一个抽象的价值物。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是平等的社会;缺少平等,正义便名不副实。而要使平等成为现实,正义应是首要的社会条件,平等是正义的言中之义和重要构成要素。
+
亚里士多德: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无论是分配正义还是矫正正义,都与平等密切相关。
罗尔斯:制度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 最大平等自由原则”,自由和平等的协调是正义的关键。
模拟题
——对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辨析往往会结合相关的材料,结合材料中所展现的问题对价值理念进行对比和评析,然后找出协调的方案和步骤。正义和平等更多情况下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仍然可能会因为对正义和平等理解的不同导致冲突
正义蕴含着公平、公道、平等等价值理念,是政治社会中各种价值体系的追求的最高目标。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在努力追寻正义,正义的理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但正义的基本内涵都离不开某种意义上的平等。而平等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在近代启蒙运动时期,现代平等观念才逐渐形成。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无论是分配正义还是矫正正义都与平等相关。分配正义包含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矫正正义则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强调无论是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要受到惩罚。但是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等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格平等,而是理性的实质平等观念,即平等意味着个人之所得与其应得相当。从亚里士多德的角度来看,正义其实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与分配,平等则意味着各得其所。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包括道德平等、机会平等和福利平等,现代社会的正义是建立在道德平等之上的。无论是制度正义还是个人正义,都强调人格尊严上的平等,也就是无论社会利益如何博弈和分配,都不能以践踏道德平等为代价。但是正义侧重于是结果,包括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是否公正、违法和犯罪是否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到损害的个人是否得到及时地救济,这些并不是平等价值可以涵盖的。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所追求的道德平等与正义价值是没有冲突的,但是对机会平等和福利平等的追求可能会与对正义的追求产生价值冲突。一味地强调机会和福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结果符合正义的要求,一个人之所得是否与正义的要求相符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许可和社会的认可。但对正义的追求也离不开对平等的重视,在正义与平等冲突时,必须结合个案的情况予以平衡协调。
自由与平等
现代社会是自由的社会,也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自由和平等是现代社会的两个核心价值观念。自由和平等曾经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奋斗目标,在近代政治哲学话语中,自由与平等精神成为衡量制度正义性、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依据。然而在西方哲学史上,自由与平等之间始终存在着某种矛盾和张力,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许多哲学理论和学派的分水岭。
自由是法律进化的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法律必然以自由作为价值目标,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但是【强调自由至上和个人权利而忽略了对平等的关注,必然会导致社会资源和财富的两极化,这并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而一味地强调平等,必然会导致对个体权利的漠视、对自由进行不合理的约束。】
每个人的自由都以平等的他人的自由为前提
罗尔斯立足于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强调【平等和自由都是正义的追求,对自由的追求并不排斥对平等需求。】社会制度正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其-是最大平等自 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包括财产、人身、思想等方面。其二是机会原则和差异原则。机会原则指出一个良性的社会必须保证平等主体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社会资源的分配和获取必须是开放式的,而非封闭式的。差异原则指出,当确立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有利,尤其是对最不利的人有利。与罗尔斯观点类似,德沃金也指出政府应当“平等地关怀”。
自由和平等的冲突不是截然对立,现代社会必须建构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之上,这意味着不能否定自由,也不能否定平等,而是选择合适的制度建构将缓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8法律与幸福【权利+民生】
幸福释义
幸福的思想历程
西方思想家有关幸福的思想,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1.古典理性主义的幸福观
从智者派的苏格拉底开始,出现了探究人类自身的哲学,即关注人的自我意识、个人的幸福、人的现实肉体快乐以及人的精神宁静状态等等。
古希腊·梭伦
认为幸福是物质与精神的“集合物”。只有当物质与精神实现合而为一的状态时,人才是最终幸福的。在物质层面的基础上赋予幸福概念【精神意义】,丰富了幸福概念的理论内涵。
亚里士多德
善是一切行为的目的,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善的生活、好的行为就是幸福。快乐属于幸福,快乐需要经由理性的控制才能称其为幸福。
2.中世纪宗教神学的幸福观
奥古斯丁(宗教神学)
认为【拥有上帝】是一切幸福的前提,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幸福观提现出基督教道德理论与希腊德性理论在道德价值诉求上的一致目的性,即超越感性欲望和有形之物的限制。
3.人文主义的幸福观
肯定人的自身价值,要求人作为存在的个体追求人的个性解放与自由平等,将人的幸福推向中心位置。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将人的本性归结为自保、生存和荣誉;人民的幸福来源于对“利维坦”的服从,【人民的幸福建立在对国家权威、国家权力的服从与妥协之上】。
洛克: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人民幸福的前提是保护自由和私有财产。
卢梭:将【自然状态】预设为人类的最高生存境界,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制定法律,并以此来保护每个人天生具备的平等自由的天赋权利。
4.非理性主义的幸福观
非理性主义否定或限制理性在人类认知过程中的作用。非理性主义将理性与直觉、知觉、本能等非理性因素对立起来,并将人类的诸如本能、欲望、情感、意志、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设定为人类甚至是世界的本质。
休谟:快乐与利益是一致的,获得幸福的途径在于感知与经验(经验主义、功利主义)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阐释快乐主义理论,幸福与苦乐相关,苦乐可以通过计算衡量。
穆勒:功利主义就是幸福理论。幸福不仅仅包含感性快乐,而且包括德性、正义和自由等价值;“最大幸福原则”指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不仅仅指个人的幸福。
幸福的二元内涵
1.从感性层面理解幸福幸福就是快乐,就是避苦求乐。
避苦求乐符合人性的基本法则,但其中的快乐特别强调生理性满足或者物欲满足;痛苦来源于不能满足生理需求和灾害、疾病或者被伤害第。
2.从理性层面理解幸福,幸福也是快乐,也是避苦求乐。
理性层面的幸福是指人之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不是指生理的满足。幸福是一种德性,其中包含了正义、善行、公平等社会中一切美好的价值。
3.幸福二元内涵的融合:结合感性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幸福观,可以把幸福界定为快乐而有价值
幸福是政治法律的价值目标
1.幸福是政治法律的价值理想
近现代以来,幸福逐渐成为天赋人权和政府的全部目的。法律作为政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服务于政治理想。从法律的终极价值而言,法律的唯一目的就在于实现人民的幸福。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
2.幸福是衡量良法善治的标准
历史的经验表明,一切以实现人民幸福为宗旨的法治有助于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
幸福指数是评价权利与法律制度的新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判准体系,在法治运行的环节中始终坚持贯彻幸福范畴的人性关怀。
作为法律价值的幸福
幸福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1.幸福作为法价值的不可替代性:在法律价值体系中,正义、自由、秩序是法律的经典范畴,其他法律价值不能代替幸福的价值。
【幸福≠正义】
(1) 正义强调一致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正义的要求。在司法领域,即便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得以实现,也不能必然得出各方当事人都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幸福的结果,即使是实现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也未必都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因为幸福强调的是【个体的差异性】及【主体自身的优越性】。
(2) 正义具有相对性,所关注的问题在于【利益的博弈】和抉择【优势利益】,往往将优势利益放在“特别考虑”的地位,将非优势利益放在“被忽略”的地位。而幸福所关注的主体在参与过程中、结果过程中的主观感受,并不完全等同于利益的博弈。
(3) 正义强调的程序与结果的公平、公正,即以行为主体事实为依据并以法律规则体系为评判准则的公正赏罚状态。而幸福对法律提出了【人性化】的更高的要求,即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人性化的价值关怀。
【自由与秩序】
(法律与自由)自由是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理念,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自由。但自由不是绝对的,每个人的自由都以平等的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必须统一起来,个人自由受到社会自由的约束并且社会自由承认和保护个人自由。因此,就法律和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需要对自由予以确认和保障,但同时也要约束和限制自由。
(自由与秩序)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秩序的倾向,秩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法既要体现和保障社会生活参加者一定历史阶段所能有且应有的行为自由,又要维护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秩序。
自由不能替代幸福,而是实现幸福的途径和方式,没有自由权利必然不会幸福,但幸福有赖于现实环境对个人意愿的满足。秩序更不能替代自由,对秩序的强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压抑自由,但缺失了稳定的秩序,普遍的幸福也无从谈起。
2.幸福是法的高阶价值
幸福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是法律价值的最高目标
幸福是人类理想的共享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兼具和睦、公平、公正、宽容、人本等特质。幸福是衡量良法善治的标准,能弥补其他法律价值的不足。当不同的法律价值产生冲突后,幸福可以成为衡量价值取向的标准。
通过法律促进幸福
1.以幸福为价值建构法律的权利系统 【新兴权利】
(1)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是幸福实现的中介因素。权利在法律系统中的设置为人类获取幸福提供了不同的依赖途径。将公民对幸福的追求转化为【法律权利】,是法治保障公民幸福的前提和基础,既为公民追求幸福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国家机关【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2) 权利是一个不断变动发展的法哲学范畴,随着法治精神的深入,权利的类型也不断发展变化,日益呈现出权利多元化趋势。幸福范畴的“理论发现”和“理论构建”,需要密切关注各种【新兴权利】。
(3) 以权利为中介构建幸福判断标准系统,还应当注意防止“权利话语”的无限扩张状况。
2.以幸福为范畴,构建民生法治
幸福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实现幸福有赖公民的劳动创造,也有赖法治提供的制度保障。当代中国,法治是幸福实现的唯一且优选的制度保障体系。
法治对于公民幸福的保障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治将事关公民幸福的各种事项转化为【法律权利】,并以此来实现公民幸福的法治化
第二,通过【制度创设】,确保政府权力围绕公民幸福运行
第三,法治为预防和惩戒各种损害他人幸福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依据
第四,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民生法治是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并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民生法治是人权理念的重要发展。
【理解和消化,通读(材料题可能出现)】一些价值的冲突:自由和秩序、正义问题、新兴权利问题P119-121
第9章 法律与秩序
秩序与社会秩序
秩序
从广义上讲,秩序与混乱、无序相对,指的是在自然和及其发展变化中的规则性、条理性。
从静态来看,秩序是指人与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
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社会秩序
1.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2.社会秩序特征
(1)社会性。(2)稳定性。(3)可预测性。(4)功能性
3.社会秩序分类
社会领域
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等等。
地域
国内秩序和国际秩序
社会的主要规范
宗教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等
从历史发展角度社会秩序大致经历了从宗教秩序、道德秩序到法律秩序的演化过程
×我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演进也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1.与世界其他早期社会一样,我国最早的社会秩序也是在宗教的控制之下。
2.而从周朝开始,这种宗教秩序就开始为道德秩序所替代。
3.至于汉代,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质是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治”结合。其后,这种“礼法合一”的社会政治秩序,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常规秩序。
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指出,这种社会秩序中的法律秩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秩序,而只是一种“官做法”,“法具有明确的官依法的性质”。在这种社会铁序下,法律不过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和玩物而已。
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的含义
观点一:主要是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角度理解法律秩序 ,将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体系或者法律制度】。
观点二: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秩序也等同于【法治秩序】
我们认为,法律秩序,并不仅仅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不仅仅是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是以上两种观点的内在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是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根本前提;而只有这种法律体系能够在现实中切实实现,才能有健全的法律秩序。】
博登海默:“法律秩序中的规范与事实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且互为作用。这两者要素缺一不可, 否则就不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法律秩序之下法律的特征
在法律秩序下,法律要实现其普遍而有效的治理,既要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 也要具其独特特征。美国法学家富勒(新自然法学派)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全面论述。
(一)实定性
1.法律秩序的本质是实定法秩序,实定性是法律秩序区别于与道德秩序、宗教秩序的重要特征,即法律是由国家政府机关制定、公布的成文规则。
2.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法律的公开颁布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一。法律规则的实定性,使法律具有了客观、确定的形式,摆脱主观任意性,使人的行为“有法可做”,奠定了法律秩序的基础。
(二)国家强制性
1.法律由国家权威强制实行,强制性是法律秩序的独特、重要特征;区别与道德秩序和宗教秩序(诉诸于人的内心),法律规则主要诉诸专门国家机构的强制执行,保证法律切实有效。
2.凯尔森认为“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是将法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加以明确区分的唯一标准。
(三)√普遍性
1.普遍性可以说是法律秩序的最为本质的特征。
2.法律规则不是为个人制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性。法律秩序的普遍性包含“ 立法的普遍性”和“判决的一致性”,二者缺一不可。
宗教和道德在一定程度或范围内也具有“普遍性”,但相比于法律的意志普遍性,对象普遍性而言,宗教和道德的适用属于“特殊性”。
(四)自治性
表现
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的自治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1)实体内容的自治性:法律完全建立在人的自主的理性上,不需要外来权威
(2)法律机构的自治性:法律的运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
(3)法律方法的自治性:法律推理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论证方法
(4)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团体
有学者认为法律的自治性还体现在法学和法律教育上
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的自治性和普遍性一起,构成了法律秩序与官僚法的本质区别。
传统中国社会具有成文法,并且由国家强制推行,但由于这些法律没有普遍性,同时立法和司法机关没有独立性,因而没有能够建立起法律秩序
法律的秩序价值
维护经济秩序
【经济秩序】是社会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秩序形态。
法律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价值
法律既是一定经济秩序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一定经济秩序的体现。
一方面,法律有助于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所有权、规范经济主体资格、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维护政治秩序
【政治秩序】是政治主体按照某种价值原则对社会关系进行协调、整合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的秩序形态。
法律有助于维护政治秩序价值
国家要实现其对内和对外的各种职能,不仅要依靠军事的、外交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反映国家活动的各项基本内容,保障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
一方面,法律确认和保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使国家政权合法化、制度化。
另一方面法律在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促进政治发展、解决政治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制度运行处于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状态。
同时,法律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必须采用法律的手段对权力的运行加以规范和约束。
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司法制度,其中包括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在普通法国家,如美国,则由最高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裁定。在我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文化秩序
文化秩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文化秩序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相适应
二是文化秩序具有与之相应的文化目标,文化进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精神文明状态
三是文化秩序是一个具有整合功能、教化功能和凝聚功能的文化自调节系统
法律有助于维护文化秩序价值
无论使文化生产秩序还是文化市场秩序抑或文化管理秩序,都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并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保障文化秩序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
管理文化市场、促进文化发展
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指动态、有序和平衡的秩序形态。
法律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价值
一是法律确定权利和义务
法律通过确定社会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有限的社会资源按一定标准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最大程度地避免无序状态的发生。
二是法律以和平手段解决纠纷
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法律通过明确规定社会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机制,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定分止争。
三是法律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
维护生态文明秩序
【生态文明秩序】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秩序形态。
法律有助于维护生态文明秩序价值
法律既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也维护自然秩序。
法律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实现维护自然秩序。
【10论述】法律的秩序价值
法律的秩序价值【简述】
在现代社会,秩序作为法律的基础性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经济秩序
法律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价值。一方面,法律有助于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所有权、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经济主体资格、调控经济活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维护政治秩序
法律有助于维护政治秩序价值,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其对内和对外的各种职能。一方面,法律【确认】和【保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使国家政权【合法化、制度化】。另一方面,法律在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促进政治发展、解决政治问题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3.维护文化秩序
法律有助于维护文化秩序价值。无论是文化生产秩序、文化市场秩序、文化管理秩序都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具体】而言,要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发展。
4.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价值。一是法律通过确定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将有限的社会资源按一定标准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最大程度地避免无序状态的发生。二是法律通过和平的程序与机制【解决社会纠纷】。三是法律【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
5.维护生态文明秩序
法律有助于维护生态文明秩序价值。法律既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也维护自然秩序。法律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实现维护自然秩序。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及协调方法
主
22材料
论述
自由
自由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自由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必须确认、体现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价值的灵魂,凝结着人类对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崇高理想和无限追求,可以说自由是法的【终极目的】。首先,法律体系的创立都是紧紧围绕自由的终极目标进行的。其次,社会主体的所有自由权利都是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而产生的。最后,自由是法律产生以及发展的起点和终点。另外,法律可以防止自由的滥用,从而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不受其他社会主体自由的侵害。
秩序
秩序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没有秩序就谈不上正义、自由等。
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基础。】所有的法律,在秩序价值的层面上来说,都是为了建立和保障社会稳定、安全的状态,都是为一定的社会秩序服务的。相对于法的其他价值,例如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法的秩序价值是实现法的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是法的其他价值存在的必然要求。】
自由与秩序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多有打破既有秩序的倾问,秩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是辩证的对立统一。 法既要体现和保障社会生活参加者一定历史阶段所能有且应有的行为自由,又要维护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秩序。当然,在不同的条件下对自由或秩序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但无论如何,二者不可偏度。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在社会面临紧急状况时更加严重,此时必须协调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也更大程度上实现个体的自由。
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但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相反,自由意味着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损害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对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离开秩序的自由是混乱和没有保障的自由,自由要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才能持久和稳定。在紧急状况下如果不采取特别措施则国家、社会的生存受到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紧急状况下,协调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比如遵循以下原则: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紧急措施与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的比例适当,紧急措施的危害性不能大于紧急状态本身的危害性,这是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协调的关键所在。 2.【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指针对级别不同的紧急状况必须采取不同的紧急措施,分级管理才能很好地实践比例原则,实现在不同的紧急状态下对公民人权和自由不同程度的限制,从而达到自由与秩序的协调。 3.【正当程序原则】。程序原则是民主、法治国家对抗专制的最有效的工具。程序原则要求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紧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紧急状态实施和正常秩序恢复的期限等有明确的内程序规范,从程序上保障权力不被滥用。 4.【救济原则】。事先救济是指紧急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受到损失和灾害威胁的公民和其他主体进行救助,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事后教济是指紧急状态恢复正常之后,对因为紧急措施的实施而在紧急状态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公民给予补偿或者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