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政考研—法理学初阶要点总结
这是一篇关于西政考研—法理学初阶要点总结的思维导图,包含法学基本知识、法治基本知识、法律基本知识等。
编辑于2023-12-27 19:58:27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学要点提纲
符号说明
背诵
精确背诵
关键词背诵
不用背,理解
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不重要
×可以略过
导论-法学和法理学
法学词源
西方:古罗马
专门化学科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程度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继承 ):德国、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
英美法系:罗马习惯法的影响
中国
古代
刑名之学;与近现代“法学”有很大区别
近现代
清末维新变法-传入中国
津田真道-日文汉字“法学”
法理学
穗积陈重
日文汉字“法理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称“法律哲学”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称“法理学”
法学基本知识
1法学历史
法学的产生
前提
出现法律现象
基础性条件
(1) 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2) 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
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
1.礼治、德治
2.引礼入法、礼法合一
道家
1.顺应自然(与西法的自然法是两回事)
2.无为而治(对礼治、法治抱有消极的态度)
墨家
兼爱、非攻、刑罚
法家
商鞅
在秦国“改法为律”,后世皆以“律”代“法”
法家法治思想
1. 普遍
2. 公开
3. 暴力
近代中国
资产阶级改良派
维新改良(梁启超、康有为、严复)
1.君主立宪制
2.引进西方法治思想、支持洋务运动改革
3.保留君主、反对共和制
呈现二元性
资产阶级革命派
主张宪政,要求共和
孙中山法律思想
1.主张宪政
2.五权宪法
3.三民主义
清末改法派
沈家本法律思想
汲取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思想,兼顾中国现实国情和传统法律文化
改旧律、创新法
清末修律借鉴了大量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标志传统中华法系瓦解
西方法学历史
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正义
苏格拉底
法律的分类
自然法和人定法
守法即正义
柏拉图(掌握著作)
《政治家篇》
《理想国》:正义问题、城邦秩序
《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正义观
1. 普遍正义-守法
2. 特殊正义
(1) 分配正义-按比例分配
(2) 矫正正义-等价补偿
法治观念
答题素材,看几遍,不用背
法治的两重含义
【关键】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守法之治)
【前提】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
法治三要素
1. 公共利益
2. 守法的统治
3. 对法律的认同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 更多的正确性
2. 公正性
3. 稳定性
4. 明确性(成文)
古罗马
背景
法学成为专业化的学科
出现法学家阶层
私法研究水平极高
西塞罗
首次系统地提出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分
苏格拉底更早
五大法学家
查士丁尼皇帝《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新律》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奥古斯丁
公私法的划分
大陆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公权相对较弱,对私权利进行无微不至的保护,而非限制公权)
对后世的影响
1. 罗马法的复兴
2. 理性主义精神
3. 对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4. 对私权的重视和保障
中世纪(基督教影响)
教会法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
托马斯·阿奎那
《神学大全》1.永恒法 2.自然法 3.人定法 4.神法
近代-个体权利论
背景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公共生活世俗化
个体权利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 (17-18C/启蒙运动时期)
格劳秀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
1.自然法是最高的法
2.国家与主权(近代国际法的先驱)
霍布斯(英)
1.《利维坦》-反对天主教会,要求建立世俗主权国家
2.个人先于国家(近代人权的先驱)
3.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律命令说;法律奠定了正义的原则和标准
洛克(英)
《政府论》
1.自然权利(天赋人权)
2.分权理论
3.自由观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必须以法律为范围。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
1.法的精神
2.三权分立
卢梭(法)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1.社会契约论
2.法律乃公意的表现
人民公意说
历史法学派(19C)
学派特征
历史习惯和民族精神形成法律
历史的、实证的方法
萨维尼(德)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宣告历史法学派诞生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梅因(英)
《古代法》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的过程
分析法学派(19C)
学派特征
实证主义
严格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论一般法律》
区分立法学和法理学
-被视为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标志
区分对法律解释的人和对法律评论的人
边沁的观点被奥斯丁继承,成为分析法学最为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是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渊源
奥斯丁(英)
《法理学的范围》-标志着分析法学派的诞生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剥离成为独立的“法律科学”
2.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3.恶法亦法
4.后世,哈特在批判继承奥斯丁“法律命令说”,提出“法律规则说”。
哲理法学派(19C)
学派特征
哲学认识论
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
理想中的法
对实在法进行系统的抽象分析
批判继承自然法学派
康德(德)
“法是能使个人的意志,依据自由的普遍法则与他人意志相协调的条件之总和”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德)
法的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
《法哲学原理》
批评古典自然法学派(革命性思想)
现代(二战之后)
背景
二战后反思纳粹德国的实在法
新自然法学派
学派特点
对自然法思想的回归,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从制度、程序的角度理解正义。
富勒(美)
《法律的道德性》
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
罗尔斯(美)
《正义论》
反对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
区别对待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
制度正义
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
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
个人正义
德沃金(美)
-强调平等
《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权利论法哲学思想
(1)强调政府要平等地关怀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反对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2)认真对待权利,政府必须充分尊重权利,保障权利和及时救济权利
新分析法学派
凯尔森(美)
《纯粹法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1.法律规范理论(纯粹法理论)
法律的静态理论
法律的动态理论
2.纯粹法学
哈特(英)
《法律的概念》-新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
1.法律规则理论
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上提出
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
【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利
2.“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社会学法学派
学派特征
侧重于社会学角度,认为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社会制度中的一种,是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是一种社会秩序等等,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欧根·埃利希(奥)
《法社会学原理》
1.不赞成成文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
2.重视社会现实中的“活法”与“自由法”的作用
庞德(美)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理学》
1.法律是一种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
(1) 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2) 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
2.法律促进各种社会目的,而非制裁 ;法律最终权威来自于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直接权威来源于国家)
3.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模式
4.将法律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①原始法阶段
②严格法阶段
③衡平法的和自然法阶段
④法律的成熟阶段
⑤法律社会化阶段
经济法学派:波斯纳
马克思主义理论核心观点
一、法律本质的“意志论”
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表现
二、法律本质的“物质论”
物质制约性
三、法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废除客观的经济规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
四、权利观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五、自由观
所追求的人的自由与平等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事实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
人的自由发展是最终目标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六、法与国家的一致性
法律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
法和国家都是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
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
法的继承性并不是如财产意义是的继承,不是照搬照抄,而是一种特殊意义的继承
法律基本知识
5法律的概念
一、 法和法律的词源
汉语
灋的含义
①意为刑戮、刑罚,也有规范、制度的含义
②象征性-公平公正;功能性-严厉的刑罚
③意为神明裁判
中国古代的法与现代法律不同
中国古代法和律的主要内容是“刑”,主要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以义务为本位,不重视权利。
西方
(凭借自然法理论明确区分)
法(right)-自然法
客观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law)-人定法
主观法,现实法,实然法
中西方“法”的比较
不同点:中文的“法”更强调惩罚性;西文的“法”更强调规律性和权利性
相同点:都强调正义性
二、 法律本质
主要学说
1.法律命令说
2.人民公意说
3.社会控制说
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递进)
1. 国家意志
意志、国家意志、斗争
2. 阶级意志+公共利益
3.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 法律特征
一般特征
1.规范性
2.概括性
基本特征
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本质属性)
2.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四、 法律作用
法律作用具有局限性
(1) 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2)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一般的指引,不是个别的指引
(2) 评价作用
评价的对象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评价的标准相对较低,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尺度
(3)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需要法律规范公开、明确、稳定、不溯及既往
(4) 强制作用
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法律的实现首先依赖公民守法,其次才是强制
(5) 教育作用
法律确立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
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社会价值观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深入人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信仰法律
2.社会作用
(1) 分配社会利益(立法)
(2) 解决社会纠纷(司法)
(3) 实施社会管理(执法)
6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法律起源
法律起源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随着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社会经济的发展、③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国家出现而产生
原始习惯:为法律的形成提供了最初的规范基础
经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律产生的经济基础,也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政治(阶级、国家):阶级的矛盾运用是法律产生的政治根源,法律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国家的产生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没有国家的存在就没有法律
文化:在法律起源的过程中,总是受到宗教、道德的影响,早期的法律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道德色彩
法律起源的规律
1.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
3.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
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的规律
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主要表现
①法律是人的意志的表达
②民主立法,人民主权是法律权威的终极来源
③司法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的形式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4.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律继承(纵向)
类型
范围
影响因素
2.法律移植(横向)
类型
范围
影响因素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
3.法律创新
注意点
法律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内涵
法律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特征
1.法律现代化是过程与目标的统一
过程:从传统人治社会获取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
目标:实现法治
2.法律现代化是变革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3.法律现代化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标志:法律领域中某些共同特征的出现
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法律现代化最初动力来源)
内发型法律现代化
动力
路径
外源型法律现代化
动力
路径
中国法律现代化特点
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清末修律一民国《六法全书》
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一落实依法治国
1.从外源型现代化模式逐渐向内发型现代化模式转化
2.从模仿大陆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具有立法主导、政府推进的特色
4.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与调适
7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释义
【法律渊源】(法源)
1.正确认识法律的渊源,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2.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3.从世界各国来看,法律渊源主要有
法律渊源所体现国家权威的程度
1. 主要渊源
2. 次要渊源
习惯、法理、学说等
西方历史上-法律渊源演进趋势
1.习惯法→制定法
2.多元凌乱→单一确定
二、法律渊源的一般类别
1.制定法
2.判例
3.习惯
4.法理
(1) 社会上公认的价值
(2) 正义的标准
(3) 法律的解释、推理等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与协定
7.宗教教义和戒律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6+4)
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3.中央法规
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
监察法规
4.地方法
一般地方法
特殊地方法
(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
(3) 特别行政区-法律
5.规章
军事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省/市)
6.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
1.指导性案例
2.习惯
3.政策
4.法理
法律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掌握概念】
1.成文法vs不成文法
2.根本法vs普通法
3.实体法vs程序法
4.国内法vs国际法
5.一般法vs特别法
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划分历史
大陆法系
古罗马;19世纪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学说
权力说
以是否涉及国家权力的运用为标准
主体说
以法律关系主体为标准
利益说
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
应用说
公民私人不能自主决定对其是否应用
√法律关系说
该说作为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比较圆满
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和现状
意义
①(划清;调整→公+私;约束+尊重)
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对社会权力与自由的自我约束+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②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矫正;尊重;确立)
现状
(社会化→模糊→干预)
(社会法)
2.普通法vs衡平法
3.联邦法VS联邦成员法
8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
法律结构
法律结构
【法律结构】-法律要素构成的法律系统,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
法律要素内容的确定
法律结构具体构成要素的内容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构成形式有争议
法律要素关系
1. 相互依存
2. 相互独立
【简述】什么是法律结构
1. 法律概念
基础性要素
2. 法律规则
主体要素
3. 法律原则
主导性要素,发挥关键的指导作用
4. 技术性规定
基础性要素
法律要素
1. 法律概念
分类
涉及内容角度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法律关系角度:主体概念、权利概念、义务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等
所适用的语言环境的角度:(三个主要类别)
(1) 日常术语:有确切的法律含义
(2) 专门术语:确定性程度非常高
(3) 技术性术语:某一学科领域的专门性术语在法律中的运用
法律概念的意义
1. 形成其他法律要素
2. 立法的语言工具
3. 法律适用
4. 培养和教育作用
2.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必备构成要素
1. 假定条件(前提)
法律文本中可以省略
2. 行为模式(核心)
必须明文表示,不可以省略
3. 法律后果
根据表现形式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种类
行为模式与调整方式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勿为模式)
强制性
强制性规则
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则属于此类
任意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属于此类
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则
非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
3. 法律原则
分类
产生的依据和稳定性
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
调整社会关系范围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
某方面、某领域内的原则
涉及内容性质
实体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1.指导立法
2.弥补法律漏洞
3.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
法律原则VS法律规则
区别
1.内容
1.适用范围
2.适用方式
3.适用顺序
联系
4. 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定
影响立法质量和具体实施
具体内容
1.生效和失效时间的规定
2.对概念进行技术性界定和专门说明的规定
3.对法律运行各环节中,所必须应用的专门技术与方法的规定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对其调整对象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法律效力的来源学说
1. 自然法学派-法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
2. 实证法学派-形式要件和逻辑角度
3. 社会法学派-法律实效
4. 社会心理学派-心理态度
法律效力等级
效力冲突原因(我国)
客观原因: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主观原因:立法者局限性
效力等级确定原则(效力冲突解决)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等级序列
3.后法优于前法
同一个制定机关+同一事项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个制定机关+某一个领域
5.一般来说,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
法律效力范围
对象效力
事项效力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二罚
时间效力范围
法律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明文规定/推定)
即日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隔日生效
法律的失效时间
明示
法定失效
默示
自然失效
法律溯及力问题
1.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一般都不得溯及既往
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规范作用的要求
2.有利补充:“有利既往”原则
9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释义
【法律意识】-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
法律意识=法律观点+法律观念(法制观念)
法律意识结构
不同层次划分
意识主体的角度
1.个人法律意识 2.社会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产生的法律依据
1.宪法意识 2.民法意识 3.刑法意识等
法律运行的环节
1.立法意识 2.司法意识 3.守法意识 4.护法意识等
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以及其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人的认识过程角度
1. 法律心理
(1) 分类
积极法律心理
消极法律心理
破坏性法律心理
(2) 低级阶段、感性阶段
2. 法律观念
感性+理性
3. 法律思想体系
高级阶段、理性阶段
法律意识作用
1.为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
2.立法: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
3.执法和司法:案例的处理与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有关联
4.守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结构
(1) 内在意志
(2) 外在表现
法律行为分类
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中性行为
行为人具体行为方式
积极法律行为
消极法律行为
禁止
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
抽象法律行为
不特定、普遍性
具体法律行为
特点、一次性
根据行为的主体情况
个体行为
群体行为
两个以上、共同意志
法律对行为的激励机制
激励因素
1.法律的内滋激励
认同感:法律确立目标,激发认同
义务感:产生自觉的精神动力
2.法律的外附激励(正激励/负激励)
3.法律的公平激励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把公平作为价值追求
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恢复公平公正的秩序来激励行为
4.法律的期望激励
法律包含着对特定目标的追求,激发人们产生行为动力
可以是外附/内滋激励
5.法律的挫折激励
正向激励:行为人的正当行为遭受了外在挫折,法律予以救济、补偿
负向激励:行为人从事不正当的目标,法律使其遭受必要的挫折,阻止不正当目的的实现
10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
特征
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以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
构成
1. 主体:自然法、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等
法律关系主体能力
1.权利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类型
自然人行为能力
法人行为能力
具有权利能力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前提
3.责任能力
通常情况下,有行为能力即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
2. 客体: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其他
3. 内容:权利和义务
分类
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所属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民法法律关系、刑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具体化
绝对法律关系
一方特定
相对法律关系
双方特定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对等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1. 前提
法律规范的存在
2. 条件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
概述
法律责任释义
义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第二性义务、特殊义务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法律责任具有特定性、惩罚性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定性
2.强制性或必为性
3.当为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责任能力);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因果关系
种类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影响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责任承担的内容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个人责任、组织责任、国家责任
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限度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等
不同的部门法所确立的责任种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最常见分类)
产生和免除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
1.违法
2.违约
3.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律责任的归结、承担和免除
归结
归结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 公正原则
(1)在法律没有准确归责依据的时候,才可以适用公正原则
(2)三个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 罚责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区别对待
3. 效益原则
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承担
竞合
免除
注意
免责的前提是有责,正当防卫无责
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法律意义不变,仍是法律所反对的或不赞成的
常见免责事由:时效免责、协议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履行不能免责等等
法律责任的功能
1. 制裁功能
惩罚性措施,如剥夺人身自由、剥夺财产
作用
补救+预防
2. 补偿功能
(1) 直接补偿:责任人直接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恢复原来状态
(2) 间接补偿:人身权
3. 预防功能
制裁、补偿→预防
不利后果的承担→教育、引导、威慑→理性的选择行为
11法系
法系概述
法系释义
【法系】(法律家族)-有共同历史传统+相似外部特征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系划分标准(比较法学)
法律的历史传统+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外部特征
基本分类
穗积陈重(日)
五族法: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罗马法(后期增补:斯拉夫法、日耳曼法-七大法族)
创造“法理学”日文汉字
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
地理分布
大陆法系地理分布
法国、德国、日本、波多黎各;苏格兰(英)、路易斯安那州(美)、魁北克省(加)、中国台湾
英美法系地理分布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香港、南非(中)
历史
大陆法系
1.古代罗马法:罗马私法、法学家学说、国法大全等等
2.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与教会法、商法、习惯法相互影响
3.17- 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法国大革命
4.19世纪以后,法典编纂运用、殖民扩张,最终形成
英美法系
1.英国的普通法
2.英国的衡平法
3.近代以来,受到古典自然法思想和法律法典化的影响,开始重视制定法,出现明显的“成文化"趋势
特征
大陆法系特征
1.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
最初
现代
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自然法
罗马法
古典自然法
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立法
适应社会
4.法律法典化以及独特的法源
理性发现
革命思想
英美法系特征
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基本原则
遵循先例
法官造法
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判例确定
地位崇高
3.法律的务实性以及经验主义基础
实践经验
务实性
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司法救济,法官中立
对抗制诉讼
演变及发展趋势
法律渊源
传统:大陆法系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司法判例为主
演变
大陆法系判例作用日益显著(✓行政法)
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日益增多→制定法与判例法并重、相互作用
法典化问题
传统:大陆法系法典化;英美法系不采用法典形式
演变
大陆法系的一些法律部门未采用法典,而是单行的、较灵活的议会立法或行政法规
英美法系有少数法律采用法典形式
法律分类
传统:大陆法系区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无此划分
演变
兼具由公、私法性质的法律日益增多
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倾向于公、私法之分
两大法系靠拢的最有力证据就是欧盟法律的诞生
其他法系
伊斯兰法系
渊源
①《古兰经》或真主的启示
②圣训
③法学家的论述(公议)
④类比(格亚斯)
特征
①原则上的不变性
神所启示的意志
②法学家的法律
法学家的解释和类比起到非比寻常的作用
③法律与宗教合一
中华法系
形成
理论奠基:先秦(夏商周)
初步建立:秦汉魏晋南北朝
秦朝:以法为本
汉初:无为而治
汉中期:独尊儒术
魏晋南北朝:逐步儒家化
成熟:隋唐
新的进步:宋代
进一步完备:明清
特征
①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
②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③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④具有统一性和封闭性
法治基本知识
12法治概述
法治
法治释义
含义
法治
具体包括五层含义
1. 宏观的治国方略
古代
现代
2. 理性的办事原则
依法办事
3. 民主的法制模式
4. 文明的精神追求
5. 理性的社会状态
关于法治的学说
亚里士多德
戴雪(英)-法治的三要素说
(1) “唯独受法律治理”
(2) “人民在法律前之平等”
(3) 个人的权利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
古代“法治”vs现代“法治”
政治基础
专制
民主
权力分配
权利集中
分权与制衡
目的
”刑治“
保障人权
法治概念区分
法治vs德治
法治和德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1.与儒家"礼治"相配合的是”德治",运用道德的教化作用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
2.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强调"以德治国”, 明确道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和地位(现实国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3.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
4.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
法治vs人治
1.柏拉图
在理想国中赞同哲人王的统治,在法律篇开始思考法治问题
2.亚里士多德
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关键在于"良法"
3.中国古代
儒家所倡导的”人治",在人治社会存在法律,但法律的权威低于君主的权威,是君主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4.启蒙运动时期
为反对宗教、王权专制,古典自然法强调”法治",反对”人治",奠定了现代法治的基础
5.现代法治建设
力图以非人格化的法律权威替代人的权威,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性,但并不意味着法治建设过程中否定人的价值,人是法治建设的主体。
区别
人治强调个人作用
法治强调法律权威
法治vs法制
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
法治VS民主
马克思: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关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有法治;要重视民主立法,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利
2.法治实现民主,民主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否则将会蜕变为" 多数人的暴政”
法治vs民生
保障民生,以人民为中心
1.权利:法治保障民生的核心在于权利的实现
2.幸福:幸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对幸福的追求是民生问题的目标
3.民生问题的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
1.科学立法
(1) 重视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2) 立法符合客观规律
(3) 从现实国情出发
2.严格执法
(1) 优化执法权力配置,明确权力分工
(2) 完善执法程序,落实公正公开执法
(3)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3.公正司法
(1) 感受公平和正义
(2) 完善司法体制、司法职权配置
(3) 加强司法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制等
4.全民守法
(1) 首先,要全民普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2) 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3) 最后,人民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提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1.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2.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而言
I.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II.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III.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IV.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V.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⑤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新任务
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贯穿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全部14项工作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1)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构建体系:依法立法、法制相统一
(3)加强合法性审查、合宪性审查、法律解释工作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1)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2)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1)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衔接、协调、统一
(2)重视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1)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2)创新理论保障机制、人才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机制
5.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2)理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建立健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衔接协调机制
+
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 (2020.11)Z102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论述】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原则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问题)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熟悉】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低概率论述题】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 【素材】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素材】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人才保障)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中国式现代化
以法治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
中国法治建设的现代化
13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概述
法律程序
理解
1.法律程序不等于程序法
2.法律程序不等于诉讼程序
程序法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贝卡利亚:程序的独立价值
萨默斯:法律程序独立价值的标准
分类
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程序
私法程序
法律运行的过程
法律制定程序,法律解释程序、法律实施程序、法律监督程序等
法律程序的构成要素
1.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
2.法定步骤和方式
步骤:时间
方式:空间
3.程序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4.特定价值
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法律程序内在价值释义
【法律程序的过程价值】(内在价值)
法律程序价值
过程价值(内在价值)
程序本位主义
结果价值(工具价值)
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价值的发展
1.边沁(英)
划分;工具性价值
2.贝卡利亚(意)
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
3.罗伯特·萨默斯(美)
法律程序【独立价值标准】
4.伽利庚(美)
对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进行了列举
法律程序内在价值的主要内容
1.参与
(1)民主立法
(2)公正司法
(3)严格执法
2.公平
程序中立
平等
3.正统性(合法性/正当性)
被公众认可与服从,而具有权威性
4.和平
良好的、和谐的秩序
5.尊严
人被尊重的权利
6.理性
逻辑
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7.公开
参与
监督
8.及时性和终结性
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在实践中体现为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
+司法领域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释义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渊源
思想渊源:英国自然正义观
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机会陈述本方理由
文本渊源:英国《自由大宪章》
1354年,英国《威斯敏斯特自由令》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
(1)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通过正当程序约束公共权力
(2)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法院限制立法权、行政权的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
1.限制恣意,约束权力
限制恣意
程序自治
2.保障决策者充分接纳信息,作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
参与
封闭性和开放性
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化解冲突
和平
尊重
4.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实现
及时性和终结性
正义性
5.导致人们有效服从程序运行的结果并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正义需求
法律信仰
14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立法)概述
法律制定释义
狭义的立法
广义的立法:国家专门机关+意志+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
法律制定的特征
1.国家专门活动
2.主体
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
经授权的国家机关
3.依照法定程序
4.包括多种形式的法律变动(创制、修改和废止)
立法理念和立法体制
立法理念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1.科学立法原则
要求
(1)立法要符合现实国情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VS西方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立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
立法者不能主观臆造法律
+具体方式
立法事项社会调研、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论证咨询机制等
2.依法立法,法制相统一原则
(1)法制统一
以宪法为核心和统率
分层次
(2)依法立法
依宪立法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规范立法,内在协调
+具体方式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等
(我国立法体制的立法统一原则通过规范性文件是备案审查体现)
3.民主立法原则
参与途径
人大代表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立法贯彻落实宪法中公民的一切权利与自由
以权利为本位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
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由一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及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一元:全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级: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多类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等
中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结构
1.中央立法权
(1)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全人大-基本法律
全人常-一般法律
(2) 最高行政机关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立法权
国务院-行政法规(全人常备案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央行等—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
中央军委-军事法规
国家监察委-监察法规
2.地方立法权
(1)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我国《立法法》也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如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地方性法规
(2) 省级、市级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3)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经授权立法
(1) 全人大、全人常,授权国务院
(2) 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立法程序
提出
审议
通过
公布
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
立法技术
立法语言技术
立法结构技术
宏观立法结构技术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化
立法主体规范立法
系统化
法律汇编(非立法活动)
法律编纂(立法活动)
微观立法结构技术
法律体系和法律解释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7)
三个不同层级
规章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组成部分
①法律
②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个法律部门
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②民法商法
③行政法
④经济法
⑤社会法
⑥刑法
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实践意义)
1. 提供比较具体的标准,缓解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2. 符合精神时代精神、适应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
3. 弥补漏洞、适应社会、保持稳定
分类
解释的效力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有效解释)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无效法律解释)
学理解释(抽象性、理论性、相对自由性)
任意解释
解释手段或解释角度
1.文理解释(文义解释)
2.论理解释(目的解释方法)
3.法意解释
解释尺度或解释结果
1.字面解释
2.扩充解释
3.限制解释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机制
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
立法解释的作用
适用情形
(1)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
(2) 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效力
全人常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2.司法解释
适用情形
(1)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
(2) 情况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
(3) 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某一类具体案件
(4) 各机关如何相互配合
3.行政解释
在我国,立法机关一般将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交由同级行政机关加以解释,这些解释经常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
4.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
(1)立法部门主导
全人常、立法解释力
(2)集中垄断
不同领域的职能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本领域的法律解释权
(3)分工配合
15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概述 【区分概念】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
实施是动词,表示执法、司法和守法
意义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
从静态到动态;从应然到实然;从抽象到具体
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本身是褒义词
法律实现:名词,表示法律中的意志、利益和目标通过实施,转化为现实
宏观
微观
意义
1. 法律是管理社会的有效制度
2. 法律目的与价值的实现
3. 提高人们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积极性
法律实现的条件
1.法律本身条件
2.社会条件
法律实现的方式
是否需要在主体间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
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现
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现
与国家强制力联系的紧密程度
非强制实现
强制实现
行为模式
权利的行使
义务的履行
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
过程和结果/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法律实际有效性,实践中的情况
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效
法律实现是符合立法目的的积极的结果
法律实效是实际的结果,中性
法律效力vs法律实效
联系
(1) 没有法律效力的“法”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区别
1.所属范畴不同
“应然”范畴。
“实然”范畴。
2.评价标准
形式有效性。
实质有效性
3.研究对象
法律规格
实际效果
4.作用
证成法律存在
评价指标
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
法律效果vs法律目的
联系
法律目的是法律效果优劣的衡量标准之一
法律效果是矫正法律目的的标尺
法律效果vs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
即使法律具有实效,也未必会有良好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投入和产出问题
法律效益vs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评价法律实效的概念
法律效益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法律效果的一个重要工具
法律实施的具体环节
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释义
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的意义
1. 是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一种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
2. 法律实现的必然要求
3. 社会正常有序的必然要求
4. 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守法的要素
1.守法的主体
①一切国家组织和武装力量
②非国家组织
③公民
④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3.守法范围
√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守法义务的法理基础
1. 承诺论
社会契约理论:作为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公民同意政府的权力,作出了服从法律的承诺
促使人们服从的法律,是经过人民同意的、符合人民正义观念的法律。
2. 公平论
正义问题:公正的社会+全员守法=每个人都能获得好处;有人违法,则必然给别人造成损害
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别人守法=你获得利益,则你必须遵守法律
3. 功利论
幸福:稳定的法律秩序,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法律本身能够促进功利,促进幸福
法律执行
释义
广义
狭义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特定性和国家代表性
2.主动性、单方意志性
3.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执法的功能
1.实施法律
2.实现政府管理职能
3.保障公民权利
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2.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针对自由裁量权而确定的基本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信息公开、信赖利益
6.责任原则
法律适用
司法权
1.终局性
(1)司法权作出的判断是最终意义的
(2)”司法既判力”
(3) "一事不再理"
2.中立性
(1)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2)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言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
3.独立性
终局性权威:中立性是内在保证,独立性是外在保证
“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
立体的司法公正观
①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②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
③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
④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统一
⑤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
2.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1) 基础
(2) 唯一尺度
(3) 适用法律与适应形势
3.司法平等原则
(1) 道德平等
(2) 同等权利与义务
(3) 诉讼权利平等
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 统一行使
(2) 独立行使
(3) 依法行使
5.司法责任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权力与职责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要求
1.维护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
2.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16法律监督
概述
释义(护法)
广义
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
狭义
有关国家机关
构成
1. 主体
2. 客体
3. 内容
4. 方式
法律监督模式
【自循环监督】(系统内监督)
【交互监督】(系统间监督)
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法定监督)
法律监督的依据
1.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
前提:国家权力有滥用的可能性
廉洁政治:要求约束国家权力
民主政治:以民主制约权力
2.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
前提:管理模式的转变,现代是法律来间接、宏观管理
结果:强化权力分工和监督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保障
法制统一:通过宪法监督、立法监督实现
法律价值: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国家法律监督(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立法监督
(2)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1)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范围:工作效能、廉政、违纪、违法、犯罪等
3.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1)对象: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等
(2)范围:法律实施的各个流程,包括执法、司法、执行等等
4.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1)对象: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自身等
(2)范围:通过审判活动的形式,实现权力分工和制约
社会法律监督
1.公民监督(群众监督)
2.舆论监督
3.社会组织监督
简述 简答400(10-12分),10-13
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递进) 【10简、11论】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 本质上来看,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实际上是一种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当然,法律不仅是各种意志斗争的产物,同时也是各种意志妥协的产物。 2.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1)法律体现的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2)法律作为特定社会阶级的意志,也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承认和支持】,因此法律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等。 3.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最根本的属性。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内容】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意味着任何特定社会阶层都必须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之内制定法律,不能跳出客观物质条件和时代限制而制定法律。
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递进)
1. 国家意志
意志、国家意志、斗争
2. 阶级意志+公共利益
3.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9.20
10.22
规范作用-对人的作用 【18简述】
1.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
普遍指导
一般指引
(2) 评价作用
评价行为
最低尺度
法律责任
(3) 预测作用
预测后果
行为模式
(4) 强制作用
最终保障
法律后果
(5) 教育作用
最低标准
法律信仰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的指导作用,通过各种具体规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的指引是【一般】的指引,不是个别的指引。 2.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们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评价。评价客体是人的【行为】,评价标准是【法律规范】,是社会中的人的最低行为尺度。不符合法律标准,将承担【法律责任】。 3.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互相之间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法律提供给人们一种【行为模式】,使人们符合规范地生活,更好的实现自己的目标。 4.强制作用 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进行【制裁】,是法律被实现的【最终保障】。法律的强制作用体现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 5.教育作用 法律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使公平正义等观念通过【法律实施】进入人的心灵,形成法律信仰。法律超越其本身的强制意义,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9.20
10.22
社会作用——对社会关系的作用 【理解记忆】
2.社会作用
(1) 分配社会利益(立法)
立法
权利义务
变化
(2) 解决社会纠纷(司法)
司法活动
最终手段
(3) 实施社会管理(执法)
国家职能
行政执法
1.分配社会利益(立法) (1)法律表达利益要求,任何法律都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体现在【立法】中 (2)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3)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是随着社会变迁和利益角逐而【变化】的,法律可以平衡利益的冲突,重整利益分配格局。 2.解决社会纠纷(司法)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司法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社会纠纷的解决不完全依赖法律,但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最终】和【最有力】的手段,能够切实保障社会秩序. 3.实施社会管理(执法) 法律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国家需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发挥【积极职能】,需要依靠法律的手段行使权力。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遍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
9.20
10.22
法律起源的规律 【低概率简述】
法律起源的规律
1.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
3.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
1.法律起源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规范性调整】即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调整。法律的起源正是从个别调整到形成普适性规范的规律。 2.法律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 (1)【原始习惯】的存在,为法律的形成提供了最初的规范性基础。 (2)国家通过认可的方式,将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生活的习惯,转化为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产生了【习惯法】。 (3)习惯法随着时代发展不能满足社会对规范的需要,国家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范;【制定法】的产生,是人类【调控能力】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和证明。 3.法律起源经历了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原始习惯是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从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经过了人类有意识的选择,是自发到【初步自觉】的转变。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是法律的产生方式从认可到制定的转变,说明人类对【规范的形成】已经达到了【高度自觉】的阶段。
9.21
10.22
法律发展的规律
法律发展的规律
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主要表现
①法律是人的意志的表达
②民主立法,人民主权是法律权威的终极来源
③司法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的形式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4.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1)早期法律往往披上宗教的外衣,借助神灵的力量获得权威。 (2)随着社会发展,法律逐渐脱离宗教,成为世俗的法。(3)现代法律是人的意志的表达,强调民主立法和世俗的司法裁判。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1)古代的“身份法”是不平等的法,调整的单位是家族,个人因身份不同享有极不相同的权利义务。(2)随着经济发展,体现自由平等的契约成为调整人们关系的主要方式。(3)现代法调整的单位是个人,同时也允许合理差别对待。 3.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1)法律起源之初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当法律实践和人们的抽象思维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才出现成文法。(2)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融合中,成文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4.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1)古代法律根源于各民族不同的生活方式,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和不可融合性。(2)随着宗教扩张、文化传播等,法律出现了相互影响和融合的趋势。(3)进入经济全球化后,商业贸易等私法领域出现法律【趋同化】趋势,各国法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
9.21
10.22
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继承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 法律继承有同质法间的继承和异质法间的继承两种类型,既包括国内新法对国内旧法的继承,也包括世界范围内新旧法律间的继承,继承范围广泛。特定历史阶段的法律继承取决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也取决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以及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2.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法律移植包括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和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范围广泛。影响法律移植成败的因素较多,包括自然条件、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 3.法律创新 【法律创新】是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发展运动。如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等。 法律创新要以客观实际需求为前提、以社会生活为来源,要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谨慎的价值选择之上。制度创新成本较高,应当试点成功后再大规模推广。
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律继承(纵向)
类型
范围
影响因素
2.法律移植(横向)
类型
范围
影响因素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
3.法律创新
注意点
9.21
10.22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
【法律继承】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继承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1.相同点: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都是法律发展的方式,范围都包括了对法律观念以及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制度,在法律发展的内容上具有【相通性】。 2.不同点: 法律继承体现的是两种法律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新法对旧法的选择吸收。 法律移植反映的是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横向交流。法律移植包括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和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范围广泛。影响法律移植成败的因素较多,包括自然条件、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
9.21
10.22
法律创新
【法律创新】是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发展运动。如英国衡平法中的信托制度、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一国两制等。 1.法律创新要以客观实际需求为前提 2.法律创新要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谨慎的价值选择之上 3.法律创新以社会生活为来源制度创新成本较高,应当试点成功后再大规模推广。
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法律现代化最初动力来源
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法律现代化最初动力来源)
内发型法律现代化
动力
路径
模式
手段
外源型法律现代化
动力
路径
【法律现代化】指一国法律伴随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化变革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化法治转变的深刻变革过程。1.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指法律由于社会诸多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是由社会内部力量而产生的【自主】创新,经历了极其【漫长】的历史进程。 (1)以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原因,动力来源于社会内部,并伴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2)【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进型模式,主要手段是法律继承、法律创新。 (3)代表国家是英国、法国等欧洲较早期资本主义国家。 2.外源型法律现代化模式 【外源型法律现代化】指因较先进的法律文化对较落后国家法律的冲击,而导致的该国法律的进步转型过程。 (1)最初动力来源于【外部刺激】,然后激发了内部需求逐步转化为【自觉行为】。 (2)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主要手段是法律移植,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本土的观念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传统与现代的强烈对立与冲突。 (3)代表国家主要是落后的、后法律现代化的国家。
9.22
10.22
什么是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法源)
1.正确认识法律的渊源,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意义
2.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类型
3.从世界各国来看,法律渊源主要有
种类
【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法律的渊源应当从司法的角度来理解,即法官或执法者发现法律之处。从司法的角度理解法律渊源,才能使法律渊源的含义具有确定的法律意义。 1.正确认识法律的渊源,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司法适用的标准,发现法律、区分法律的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尤其是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凭借主观感觉,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渊源中寻找法律规范,只有从法律渊源中寻找的法律准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是国家预先制定或认可,并以明确文字形式体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等。【次要渊源】是并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文本形式,仅仅由于司法机关的适用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 3.从世界各国来看,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法学家学说、国际条约和协定,宗教教义和戒律。
10.23
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3.中央法规
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
监察法规
4.地方法
一般地方法
特殊地方法
(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
(3) 特别行政区-法律
5.规章
军事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省/市)
6.国际条约
【法律渊源】(法源)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 1.宪法。中国法律渊源中,宪法具有核心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2.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范围及于全国。 (1)基本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问题。 (2)一般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制定非基本法律。 3.中央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只能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4.地方法。地方法是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1)一般地方法:即地方性法规,是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特殊地方法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规章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必然发生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 6.国际条约。我国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属于我国法律渊源,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例除外。
10.23
当代中国非正式法律渊源
非正式渊源
1.指导性案例
2.习惯
3.政策
4.法理
【法律渊源】(法源)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一般认为,习惯、指导性案例、政策和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 1.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工作中具有实际指导作用,但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而属于我国非正式法律渊源。 2.习惯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习惯只能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适用,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习惯。 3.政策 在我国,政策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主要指的是执政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实施等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法理 司法适用中的法理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的标准以及法律的解释、法律的推理等
10.23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6+4)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6+4)
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3.中央法规
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
监察法规
4.地方法
一般地方法
特殊地方法
(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
(3) 特别行政区-法律
5.规章
军事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省/市)
6.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
1.指导性案例
2.习惯
3.政策
4.法理
【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正式渊源 1.宪法。宪法在法律渊源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范围及于全国,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中央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只能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4.地方法。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包括一般地方法和特殊地方法。特殊地方法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规章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必然发生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 6.国际条约。包括我国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例除外。 二、非正式法律渊源 1.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工作中具有实际指导作用。 2.习惯。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 3.政策。在我国主要指的是执政党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实施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法理。司法适用中的法理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的标准以及法律的解释、法律的推理等。
10.23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vs不成文法
内容
立法程序
功能
司法适用
【成文法】(制定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最高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不成文法】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习惯法来自于习惯,判例法是以司法机关的判例、先例为表现形式的法。 1.联系:都是是法律一般分类的结果。 (1)内容: 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具有逻辑性和清晰性; 不成文法内容不够清晰,需借助相应【法律技术】去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2)立法程序: 成文法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 不成文法制定和修改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需要立法机关创制产生 (3)功能: 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 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的特征,在规范、预防和社会改革等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 (4)司法适用不同 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不成文法不完全依靠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内容,使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降低(更需要【论证推理】)。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
公法、私法划分的依据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学说
1. 权力说
以是否涉及国家权力的运用为标准
2. 主体说
以法律关系主体为标准
3. 利益说
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
4. 应用说
公民私人不能自主决定对其是否应用
5. √法律关系说
该说作为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比较圆满
1.权力说:该学说是以是否涉及国家权力的运用作为划分标准。认为公法是以权力 与服从为标志的;私法是以体现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以公民的意思自治为标志。该学说的缺陷是无法说明国际法为何是公法,因为国际法不体现权力和服从的关系。 2.主体说:该学说以法律关系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如果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 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法人的,即公法。如果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公民或私法人的法律为私法。该学说的缺陷在于不能解释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事民事活动,该关系受私法调整。 3.利益说:该学说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公私法的划分标准。认为凡是保护公共利 益的法律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此学说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该学说的缺陷是将公法与私法所保护的利益截然对立。 4.应用说:该学说认为,在法律应用中,公民私人不能自主决定对其是否应用的法 律为公法;公民私人可以自主决定应用的法律是私法。该学说忽略了公法关系中,公民有时可自主选择应用的情况,如公民可以放弃选举权利。 5.法律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凡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力与服从关系 的法律为公法;凡调整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该说作为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比较圆满。
10.23
【简述】什么是法律结构
【简述】什么是法律结构
1. 法律概念
基础性要素
2. 法律规则
主体要素
3. 法律原则
主导性要素,发挥关键的指导作用
4. 技术性规定
基础性要素
【法律结构】指的是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国内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结构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 1.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结构的基础要素。【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的抽象概念。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都离不开基本的法律概念。 2.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结构的主体要素。【法律规则】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3.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结构的主导性要素,发挥着关键的指导作用。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规则的创制,并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作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原则是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对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4.技术性规定 技术性规定是法律结构的基础性要素。一般包括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规定、专门技术和方法的规定等等。
10.25
法律要素关系
法律要素关系
1. 相互依存
2. 相互独立
【法律要素】是具体组成法律结构的因素,是整个法律系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 1.各法律要素相互依存 各法律要素都是法律结构的内容,以一定的形式共同构成法律结构的系统整体,相互依存、互相制约、不可分割。法律概念是形成其他法律要素的前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需要由法律概念进行表述。法律原则对法律概念、规则的形成有指导作用,从价值上统率着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奠定法律结构的性质和基础。 2.各法律要素相互独立 各法律要素有不同内容,在法律结构中具有不同地位,发挥不同功能。法律概念与技术性规定是构成法律结构的基础性要素;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结构的主体要素;法律原则是其中的主导性要素,发挥着关键性的指导作用。
10.25
法律效力来源的学说
法律效力的来源学说
1. 自然法学派-法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
2. 实证法学派-形式要件和逻辑角度
3. 社会法学派-法律实效
4. 社会心理学派-心理态度
【法律效力】通常是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法律效力来源的学说如下: 1.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正当性是法律效力来源的前提条件,法律效力来源于法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恶法非法。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权威性】使人们由衷地尊重法律并信守法律。 2.实证法学派 实证法学派侧重于从规范的形式要件和逻辑角度讨论法律效力来源,坚持法仅仅是“实际上如何的法”,拒绝讨论“应然”意义上的法。凯尔森认为:规范的效力要在其赖以存在的其他规范中寻找,直至寻找到基本规范。 3.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的“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标尺和基准,即法律对社会成员实际或事实上的约束和保护作用。法律是一个“事实的概念”,判定一个规则是否有效,要从该规则是否被遵守和适用、目的是否实现等角度来衡量,侧重于事后判断。 4.社会心理学派 社会心理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源自人们对法律的心理态度。法律对民众和官员的心理施加影响,使民众和官员认为法律是有约束力的,从而遵守和适用法律。
10.25
效力等级确定原则/ 效力冲突解决原则【20简】
效力等级确定原则(效力冲突解决)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等级序列
3.后法优于前法
同一个制定机关+同一事项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个制定机关+某一个领域
5.一般来说,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
面对法律效力的冲突,必须明确法律效力的等级,以促进国家法制统一、司法正确适用和公民准确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权威。以法律的制定主体、法律形成的时间、法律适用范围等不同因素为依据,确定法律效力等级的原则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2.等级序列 根据法律制定主体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序列划分,法律存在不同的效力等级,上位法一般优先于下位法。 3.后法优于前法 同一制定主体关于【同一事项】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先制定的法律,优先适用后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制定主体在【某一领域】里既制定了一般立法,也制定了特殊立法,特殊立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立法。 此外,国际法效力一般高于国内法。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效力冲突进行规定,但在民商事领域普遍采取“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的原则,。
10.26
法律对象效力范围
对象效力范围
1.确定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
(1) 属人原则
本国人
(2) 属地原则
,不论其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3) 保护主义原则
任何有损本国利益的主体、行为
(4) 折中主义原则(我国)
对本国领域内的人有效
对生活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条件地有效
有条件地适用于在本国领域外侵犯本国利益的外国人
我国
折中主义原则
(1)对我国公民
中国领域内
在国外
(2)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在中国领域范围内
在国外
【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通常是指法对人的效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1.确定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 (1)属人原则:本国法律效力适用于本国人,无论其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2)属地原则:法律效力适用于所有在本国领域内的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3)保护主义原则:以本国利益为标准,法律效力适用于有损本国利益的任何行为主体,无论该主体是否为本国人,无论该主体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4)折中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或保护主义原则。本国法对本国领域内的人有效;对生活在国外的本国人,本国法有条件地有效;根据国际法精神、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本国法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在本国领域外侵犯本国利益的外国人。 2.我国法律的对象效力采取折中主义原则: (1)对我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的,原则上本国法仍然有效,但具体适用会根据相关条约、惯例来确定。 (2)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范围内,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依照中国法。在国外的外国人,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有效。
10.30
10.31
法律事项效力范围
事项效力范围
关于法律事项效力的原则
1. 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原则(事项法定原则)
2. 一事不再理原则
3. 一事不二罚原则
【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律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 关于法律事项效力的原则主要包括: 1.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原则 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原则,也称“事项法定原则”,指法律明确进行调整的事项,法律对之有效;相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法律对之没有效力。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但事项法定原则并不绝对,如在允许类推适用的法律中,存在因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推定适用而具有效力。 2.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同一机关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受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所作出的同一法律请求。该原则主要针对维护司法权威,节省司法资源和稳定社会秩序等价值而设定。 3.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指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刑名的处罚。但可以处以不同性质的处罚。
10.30
10.31
法律意识结构
人的认识过程角度
1. 法律心理
低级阶段、感性阶段
2. 法律思想体系
高级阶段、理性阶段
3. 法律观念
感性+理性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从人的认识过程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 1.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法律心理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是对法律现象的自发的、不系统的反映形式。 2.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思想体系】是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法律思想体系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自觉的反映形式,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 3.法律观念 【法律观念】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法律观念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和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和理性的认识。
10.30
10.31
法律意识作用【11/22简】
法律意识作用
1. 法律创立和完善
指导思想
哪些法律关系需要调整
行为规则模式
2. 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案件处理
直接适用
法律权威
3. 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加强法制建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 1.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 ①法律意识对国家法律的创立和完善提供【指导思想】。 ②法律意识能够为国家提供,关于【哪些】法律关系需进行法律调整的认识。 ③法律意识能够为国家法律的创立和完善,提出各种类型的【行为规则模式】。 2.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有重要作用 ①国家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 ②特定条件下,法律意识还被当做法律的某种特殊表现形式【直接适用】。如法无明文规定时,司法实践会依照有关政策,政策的精神一定意义上是国家法律意识的体现。 ③法律必须内化为人们的【普遍的法律意识】,渗透于人们的心理之中,当人们普遍尊重、遵守法律时,法律权威就能得以确立。 3.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积极作用。
10.31
法律对行为的激励机制【简述】
法律对行为的激励机制
激励因素
2.法律的外附激励
正激励
负激励
1.法律的内滋激励
认同感:基础
义务感:自觉精神动力
3.法律的公平激励
4.法律的期望激励
法律包含着对特定目标的追求,激发人们产生行为动力
5.法律的挫折激励
不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
法律对行为的激励,就是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使人们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目的。 1.法律的外附激励 包括赞许、奖赏等【正激励】,以及压力、约束等【负激励】。立法者希望增加某种行为的发生率,就会加大正激励的力度;希望限制或杜绝某种行为发生,就会加大负激励的力度。 2.法律的内滋激励 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务感。 【认同感】是内滋激励的基础,立法者把不同层次、种类的社会或国家目标载入宪法和法律,激励不同层次的人去认同。【义务感】产生自觉精神动力,法律义务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依靠人的自觉。 3.法律的公平激励 法律尽可能充分、积极地追求公平公正,法律所体现的公平价值能够激励主体的积极性。 4.法律的期望激励 法律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社会的某种期望;目标给人以希望,激发人们产生动力,从而使国家和社会充满活力。 5.法律的挫折激励 挫折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使不正当行为遭受必要的挫折;(2)防止、减少正当行为遭遇的挫折,并且当挫折发生后在法律上加以补偿或救济。
10.8
10.26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
1.违法
2.违约
3.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的义务,其产生原因如下: 1.违法 【违法】是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损害的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违法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主体。(2)主观要件:主体的主观心理态度必须有过错。(3)客观要件:违法造成的损害事实。(4)客体要件:违法在深层次意义上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约 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未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主体,是针对特定人有效的,一般包括两类:(1)法定的法律责任,如双倍定金。(2)约定的法律责任,但约定的法律责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3.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行为进入法律特别规定的调整范畴,行为主体就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违法和违约行为无法涵盖所有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而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具有复杂性。为了保障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基本公正,在认定和归结因介入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法律责任的功能 【低概率简述、关键词】
法律责任的功能
1. 制裁功能
惩罚性措施,如剥夺人身自由、剥夺财产
作用
补救+预防
2. 补偿功能
(1) 直接补偿:财产权
(2) 间接补偿:人身权
3. 预防功能
制裁、补偿→预防
不利后果的承担→教育、引导、威慑→理性的选择行为
【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的义务,其主要功能如下: 1.法律责任的制裁功能 法律责任的制裁功能是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来发挥的。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往往包括不利后果与负担。 通过法律制裁,一方面可以使责任主体补救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责任主体的内心形成压力机制,进而调整责任主体的未来行为,防止新的违法、违约行为发生。 2.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 【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指国家强制责任主体赔付损失,救济受害主体,恢复受侵害的权利。补偿功能旨在恢复原状,侧重于事实上的赔偿、补偿、补救和救济。 补偿类型包括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往往适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纯粹经济利益场合。【间接补偿】主要用于人身权方面的补偿,如以金钱方式补偿人身遭受的侵害。 3.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指法律责任通过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制裁、强制责任人补偿其所造成的损害等一系列不利后果的承担,教育、引导、威慑责任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理性的选择行为。
10.8
10.26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低概率简述,13简】
归结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 公正原则
(1)在法律没有准确归责依据的时候,才可以适用公正原则
(2)三个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 罚责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区别对待
3. 效益原则
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法律责任的归结】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判断、认定、追究或减缓、免除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包括: 1.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要求:(1)归责主体必须是依法或依授权享有归责权力的主体。(2)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性质、期限、承担方式等,必须以有效法律规范为依据。(3)归责主体的归责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依据法定程序归责才具有正当性基础。 2.公正原则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原则,责任法定、依法归责本身就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但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法律无法提供准确的归责依据时,归责主体必须依据公正原则进行归责。 要求: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②归责要坚持“罚责相适应”;③归责过程中,归责主体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要注意适当区别对待,实现真正的平等。 3. 效益原则 针对不同的违法或犯罪确定怎样的法律责任,要始终用效益去衡量,争取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多的产出。
10.28
大陆法系特征【简述】
大陆法系特征
1.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18判】
最初
现代
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自然法
罗马法
古典自然法
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立法
适应社会
4.法律法典化以及独特的法源
理性发现
革命思想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特征如下: 1.强调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区分 大陆法系法律【最初的基本分类】就是公法和私法,由罗马法首创,主要功能是对私权进行无微不至的保护。/现代国家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 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大陆法系所倚重的理性主义的【载体】是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借助于自然法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系。/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古典自然法学】以【理性】为基础【编纂法典】,这成为大陆法系的【精神支柱】。 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大陆法系立法所考虑的正义观念和抽象原则体系化地展现在法学家的学说中,因此是法学家在指导立法。/同时,法学家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4.法律法典化以及独特的法源 理性主义认为可以通过理性发现理想的法律体系,这是法典编纂的基础。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历程中,革命性的思想对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核心和支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典成为革命成功的某种象征。
10.15
10.26
英美法系特征 【19简、09/16/21】
英美法系特征
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基本原则
遵循先例
法官造法
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完成
地位崇高,角色重要
3.法律的务实性以及经验主义基础
实践经验
务实性
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司法救济,法官中立
对抗制诉讼
【英美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特征如下: 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孕育了相同案件同样对待的基本原则。/在没有成文法典的情况下,各级法院依据"遵循先例”,通过司法判例创立和发展了判例法,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造法者的角色,因而“判例法”又被称为“法官造法”。 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的许多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都是通过司法完成的,如信托制度的产生、法治传统的确立等。/英美法系法官地位崇高,法官通过“遵循先例”的方式促进了判例法的形成,在法律体系的形成中扮演重要角色。 3.法律的务实性以及经验主义基础 英国法本身是实践经验的产物,专注于法律的经验性运用。/在经验主义的影响下,英美法的显著特征是务实性,强调法律的社会实践性,并侧重于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发展法律制度。 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英美法系的重程序传统以司法救济为中心,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被打破时,法律才予以干预、救济。/英美法系注重诉讼程序和程序法,尤其是对抗制诉讼。对抗制诉讼的特点是,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10.28
法治的五层含义 【08、16简】
法治的五层含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古代
现代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依法办事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精神追求
5.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 。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中国古代就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提出“法治”概念;在现代法律思想体系中,法治首先也是一种治国方略,即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种内在要求,从”依法办事“的角度理解,”法治“的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法治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精神追求 法治与人类精神文明一脉相承,法治精神包含对正义、平等等价值的诉求,也包括对权利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等要求,是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5.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一种在法律管束国家权力以后,而使权利得到保证,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10.2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低概率论述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1) 宪法实施
(2) 法律实施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1)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
(2) 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1) 党的领导
(2) 保障机制
5.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 制度建设
(2) 国家法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方面,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法立法首先要依宪立法;其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最后要规范立法,促进立法内在协调。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方面,要把加强宪法实施、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大普法的力度,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衔接、协调、统一的法治机制。同时,重视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强化群众监督,完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机制和形式,保证党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要创新理论、人才、制度保障机制,从多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5.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方面,要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备案、解释、执行等多个方面,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机制,保障两个规范体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10.28
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
1.限制恣意,约束权力
限制恣意
程序自治
2.保障决策者充分接纳信息,作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
参与
封闭性和开放性
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化解冲突
和平
尊重
4.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实现
及时性和终结性
正义性
5.导致人们有效服从程序运行的结果并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正义需求
法律信仰
【正当法律程序】指符合程序内在价值的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体现出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其功能主要如下: 1.限制恣意,约束权力 创制法律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限制程序运行中的恣意现象以达到良好的效果。这一的功能主要来自于程序的自治性,不同程序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2.保障决策者充分接纳信息,作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 法律程序的参与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公众的参与,决策者必须全面考虑各种信息,排除偏见。法律程序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意味着既要排除外界干扰,也需要将外界的信息和意见反映在程序中。 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化解冲突 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程序的运行,进而和平公正地解决问题。需要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给予充分的发言与对话,防止暴力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4.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实现 法律程序具有及时性和终结性,可以确保稳定的结果,使人们可以期待社会纠纷的解决。实现法律程序的正义性可以使结果得到认可,公正而高效地解决纠纷。 5.导致人们有效服从程序运行的结果,并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正义实现的心理需求,如对程序参与、公平、公开等原则的要求。正当法律程序的运行有利于巩固人们的法律信仰。
10.30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19简】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一元:全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级: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多类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等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如下: 1.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一元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两极并存的立法体制 两极并存的立法体制即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存。行使中央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级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等。 3.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还包括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等。
10.30
中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结构
中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结构
1.中央立法权
(1)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全人大-基本法律
全人常-一般法律
(2) 最高行政机关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立法权
国务院-行政法规(全人常备案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央行等—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
中央军委-军事法规
国家监察委-监察法规
2.地方立法权
(1)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2) 省级、市级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3)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经授权立法
(1) 全人大、全人常,授权国务院
(2) 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中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结构如下: 1.中央立法权 (1)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非基本法律。 (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其相关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3)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其相关部门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4)国家监察委有权制定监察法规。 2.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涉及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自治区,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其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省、市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3.关于授权立法问题 (1)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但是制定法律的条件尚末成熟的,可以先行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属于法律保留的除外。 (2)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单行经济法规。 4.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照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立法权从权力的来源上,源于宪法的授权。
10.30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实践意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实践意义)
1. 提供比较具体的标准,缓解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原则性
法律实施
2. 符合时代精神、适应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
3. 弥补漏洞、适应社会、保持稳定
【法律解释】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1.法律解释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比较具体的【标准】,缓解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只有准确地理解和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才能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因此,法律实施以法律解释为前提,准确的法律解释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 2.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法律解释是使法律符合【时代精神】、适应社会发展并维护【法制统一】的必要手段 成文的制定法总是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法律解释可以联结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条件,使法律适应于社会的发展。 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使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并保持法律自身稳定的需要 由于立法者的能力的局限性和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法律总是会出现漏洞。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对不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价值补充,克服制定法的弊端。法律解释在协调立法权和司法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0.30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机制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机制
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适用情形
(1) 进一步明确
(2) 新的情况需要明确
效力
2.司法解释
适用情形
(1) 不够明确
→理解执行困难
(2) 情况变化
→不同理解
(3) 统一标准
(4) 配合审理
3.行政解释
同级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4.监察解释
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
(1)立法部门主导
(2)集中垄断
(3)分工配合
【法律解释】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指由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或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包括事先解释和事后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指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适用情形包括: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2)由于情况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而需做出解释 (3)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就某一类具体案件说明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 (4)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而进行解释 3.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在我国,立法机关一般将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交由同级行政机关加以解释,这些解释经常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 4.监察解释 【监察解释】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和监察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对全国监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效力。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具有立法部门主导、集中垄断、分工配合的特点。
10.30
法律效力vs法律实效 【10概、16判】
法律效力vs法律实效
联系
(1) 没有法律效力的“法”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区别
1.所属范畴不同
“应然”范畴。
“实然”范畴。
2.评价标准
形式有效性。
实质有效性
3.研究对象
法律规格
实际效果
4.作用
证成法律存在
评价指标
【法律效力】通常是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法律实效】是指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的程度和状态。 1.联系 (1)没有法律效力的“法”是否是法本来就存在争议,当然不会涉及法律实效的问题。 (2)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实践中不一定都有实效。 2.区别 (1)所属范畴不同 法律效力指法律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属于“应然”范畴。 法律实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际实施的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2)评价标准不同 法律效力一般强调形式有效性,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束力和保护力。 法律实效一般侧重实质有效性,法律只有在实践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实效的。 (3)研究对象不同 法律效力讨论“应然”状态中【静止的法律】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规格。 法律实效分析“实然”状态中法律产生的实际效果。 (4)作用不同 法律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律实效是对法律的实施以及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
10.30
法律遵守的意义
法律遵守的意义
1. 是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一种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
2. 法律实现的必然要求
3. 社会正常有序的必然要求
4. 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法律遵守】(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1.法律遵守是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一种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 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法律遵守具体包括三方面要求: (1)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履行公务过程中,行为方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2)国家机关在职权之外的社会活动中,不得以权谋私,要自觉守法; (3)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各种活动中,依法规范行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2.法律遵守是法律实现的必然要求 【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实施,最终使得法律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没有普遍、自觉的守法活动,法律的适用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法律遵守是社会正常有序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法律是使社会进入和保持有序状态最重要的手段和调节机制,社会主体守法是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前提,法律从而调整社会主体行为、分配利益、解决冲突等,维护社会秩序。 4.法律遵守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对整个社会而言,如果不守法,则任何人的权利都难以实现。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则不会出现权利滥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以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遵守法律与公民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
10.31
法律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简述、材料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
基础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 以法律为准绳
唯一尺度
唯一的准绳
3. 适用法律与适应形势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主要如下: 1.以事实为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指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司法机关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将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以事实为依据的【核心是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重视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事实,并且证据均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指处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审判案件的【唯一尺度】。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是唯一的准绳,不能以道德、 宗教或个人的命令作为裁决的依据。司法机关必须准确理解法律,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同时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严格而谨慎。 强调处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处理好【适用法律与适应形势】的关系。既不能脱离形势和实际,孤立办案;也不能片面强调服从形势,不顾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
10.31
国家法律监督(核心)
国家法律监督(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立法监督
(2)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1)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范围:工作效能、廉政、违纪、违法、犯罪等
3.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1)对象: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等
(2)范围:法律实施的各个流程,包括执法、司法、执行等等
4.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1)对象: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自身等
(2)范围:通过审判活动的形式,实现权力分工和制约
【国家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主要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检察、审判、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是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主要监督职能如下: (1)立法监督。集中体现为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等进行监督。 (2)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2.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工作效能、廉政、违纪、违法、犯罪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督察。监察委员会通过监督、调查、处置,形成监察合力,遏制腐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3.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适用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具体包括: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如提起抗诉等 (2)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如通过批准逮捕监督等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如通知纠正违法情况等 (4)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如上级领导下级,上级纠正下级等 4.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 (1)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如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等; (2)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如二审终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 (3)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如建议补充侦査等。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