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内容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内容思维导图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八章 附则,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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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内容思维导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处罚定义
主体
行政机关依法
对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为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4条
处罚法定
第5至7条
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第8条
民事责任与禁止以罚代刑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9条
处罚种类
原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增
1. 通报批评
2. 降低资质等级
3.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 责令关闭
5. 限制从业
第11至14条
法规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法律未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6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10条
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15条
处罚评估
组织定期评估,对不适当的应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18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
第20、21条
行政处罚的委托
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
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组织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17条
实施主体
第19条
行政处罚的授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24条
行政处罚权下放
省级决定
应当公布
县级权利
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乡级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28条
责改与没收
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步:依法退赔
第二步:没收违法所得
第29条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处罚
第30至33条
从轻、减轻、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35条
刑罚的折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36条
追责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第38条
无效的行政处罚
没有依据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第22、23条
地域和级别管辖
第25条
管辖争议解决
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
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的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26条
协助实施请求权
行政机关
因实施处罚提出协助请求
被请求机关
第27条
行刑衔接
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
第34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37条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39条
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40条
实施处罚必须查明事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41条
电子监控设备的配置程序、审核、告知
第43条
回避制度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46条
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适用规则
必须查证属实
非法证据排除
第47条
全过程记录制度
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49条
重大突发事件从快处理、从重处罚
第51条
当场处罚
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58条
特定事项法制审核
情形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60条
处罚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63条
听证范围
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4条
听证程序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拒绝签字
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65条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第42条
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第44条
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45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第48条
处罚决定公开
第50条
保密规定
第52、53条
法定程序及履行
第54条
调查取证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检查
第55条
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56条
先行登记保存
第57条
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
第59条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61条
处罚决定书送达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62条
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
未告知处罚内容、实施、理由、依据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68至70条
当场收缴
10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当事人缴纳却有困难,主动提出的
第72条
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第73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限制人身自由的,可申请暂缓执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予计算
第74条
罚没财物的处理
罚没款项不得同考核、考评挂钩
第66条
履行处罚决定及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第67条
罚缴分离
第71条
当场收缴的罚款二日内上缴
第75条
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76至83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使用单据
违反罚缴分离
截留私分罚没款
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
违法检查
违法行政强制执行
以罚代刑
执法人员不作为致损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85条
“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86条
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84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违法适用
说明
1.涂背景颜色条款为新增、修改条款
2.红色字为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