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3-行政强制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3-行政强制法的思维导图,包含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编辑于2024-02-19 22:51:08行政强制法
总 则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行为
种类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实施规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情况紧急
时间:24小时内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查封、扣押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载明事项
一式两份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期限
时间:30+30
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
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区分补偿)责任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情形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补偿方式
立即退还财物
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冻 结
实施
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与违法行为涉及数额相当(不能超出范围)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期限
时间:3+30+30
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载明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附 则
法律责任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期限
受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
15+15
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特殊情形的
30+5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裁定有异议
15+30
行政机关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情况紧急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申请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直接扣除
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注意:这里多了财政专户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
以书面形式作出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暂停)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结束)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结束后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被强制执行者承担)。
案例经常考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期限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代履行
代履行行为 (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遵守的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