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5-选举制度
这部分是宪法中选举制度的梳理,难度较大,构建导图更便于大家掌握,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04-04 23:12:22选举制度
选各级人大代表,不是国家领导人。 【注意】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用候选人自己去筹措资金。我国有五级财政,中央、省级、市县乡,这里是列入各级财政,而非全列入中央财政) 【特别考点】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否则,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基本原则
普遍性
1、基本条件 (1)公民; (2)年满 18 周岁;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情况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严重的才行)
平等性
除法定的当选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2010 年选举法修正,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城市如果是1千个人里面选出一个代表的话,那么农村也是这样,这叫城乡平等。)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广东的人很多,如果按人头,可能会10个人中有1个广东代表,因此,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设置一定基本名额数,广东人多再加几个人就行,但一定要有基本名额) 对选举中的弱者选民进行特殊保护,也是平等的体现;我国对特定主体(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加以特别保护。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直接间接并用
1、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选民直选; 2、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记忆:两直三间
秘密投票
广泛的代表性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
了解 (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新修改】 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是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之和。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350 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240 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650 名;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140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450 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 140 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注意】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45 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60 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 45 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注意】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意】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1、全国人大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1、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3)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4)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少数民族的选举
【相关法条·《选举法》】 (不用记) 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主持机构
1、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2、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和领导、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县领省市指) 【注意】选委会组成人员为候选人的,应辞去选委会职务。
划分选区
直接选举划选区,因为直选人口分布不均匀。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4、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
1、原则: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将上次选民名单改改) 2、凡年满 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3、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登记后新满 18 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选区、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名。 4、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5、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0公布5日申诉3日处理) 6、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可以告,但给法院留5天时间,无陪审员,一审终审,不可上诉)
提出候选人(投谁)
1、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 (2)选民 10 人以上联名推荐。 【注意】每一推荐者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2、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1/3 到 1 倍;(直选346) 3、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的公布: (1)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如超过差额比例的,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一般不会到预选的,选举委员会一运作就找出前6名了就)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 7 日以前公布。(正7) 4、介绍候选人: (1)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注意】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投票
1、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委托代写: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委托投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4、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人数,当众检查票箱,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6、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改期选举。
计票
1、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2、选举无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3、选票作废: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当选
1、一般条件:双过半; 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代表候选人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 2、特殊条件 (1)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代表名额 ①得票多的当选; ②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胜选人的,就相等者再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2)得票过半数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 ①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上次得票多少按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只补 1 人的,候选人应为 2 人); ②另选后,得票多者当选,但不得少于选票 1/3。(1/3是因为上次的时候没过半,这次降低要求)
确认和宣布
1、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2、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的特殊规定
主持机构
1、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工作是分配名额,分给各个省人大,比如有3000个名额,分给河北105个) 2、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口诀:整体常委会,部分主席团。3000个是常委主持,3000个中105个给河北了,由河北人大主席团主持选出来】
提出候选人
1、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 (2)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推荐。 2、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5 到 1/2 倍;(间选十二五,十个名额选12~15个) 3、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的公布: (1)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 (2)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3)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4)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再按照法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4、介绍候选人: (1)人大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注意】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计票
1、投票结束后,由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2、选举无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3、选票作废: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当选
1、一般条件:单过半;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不会出现不来,因为下面的都想过来和领导们聊聊天) 2、特殊条件 (1)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代表名额 ①得票多的当选; ②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胜选人的,就相等者再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2)得票过半数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 a.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上次得票多少按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只补 1 人的,候选人应为 2 人); b.另选后,得票多者当选,但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确认和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最终确认当选或者确定当选无效的权力归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 2、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各级代表的罢免
直选
1、提出主体:对县级代表,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对乡级代表,原选区选民 30 以上联名;(30罢乡50罢县) 2、提出对象: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不找选委会是因为选委会选完就不在了) 3、罢免条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单过半) 【直接选举是双过半,罢免是单过半】
间选
1、提出主体:选举他的人大会议期间,主席团或 1/10 以上代表联名;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 1/5 以上人员联名,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 写明罢免理由。 2、申辩: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罢免条件:经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人大闭会期间)通过; 4、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各级代表的辞职
1、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应公告。 2、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乡级人大经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应公告; 3、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该常委会经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各级代表的补选
1、代表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2、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3、间接选举的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可人可常) 4、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可差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