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 - 4-国际法上的个人
这章是国际法中关于个人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在于国籍制度的规定,外国人法律行为等的规定。
编辑于2024-04-05 10:25:58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制度
知道我国的就可以了。
国籍的取得
知道我国的就行
因出生取得国籍
我国的规定: 我国在因出生取得国籍问题上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双系血统主义原则体现在《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有些国家是单系血统主义,即只有父亲是该国公民,出生之后才可获得该国国籍或只有母亲是该国公民,出生之后才可获得该国国籍。) 【第5条必须是同时满足定居在外国和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谷爱凌母亲取得美国绿卡,即有了在美国定居的资格,同时在美国生下谷爱凌,美国的国籍制度是在美国出生就获得美国国籍,因此谷爱凌不是出生取得的中国国籍,而是代表中国参加比赛,加入取得的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
申请入籍: 根据《国籍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是,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关于谷圣的问题,现在主流说法就是认为技术上没有问题,也就是说中国只认谷圣是中国国籍,其他国家非要认定谷圣是美国人我们管不了,但是我觉得这个法条为何不是积极作为呢,不保留外国国籍除非是无法操作,否则应当积极退出才对,而可能从我国立法目的,或说立法模糊等原因,就是一个消极不作为也可以的状态,所以谷圣不是独一份。) 在我国申请入籍的审批权在公安部。
国籍的丧失
我国的规定: 1、在国籍丧失的问题上,我国采用自愿(申请)丧失为主、非自愿(自动)丧失为辅的原则。 2、自动丧失国籍的规定体现在《国籍法》第9条,该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见,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①已定居外国;并且②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由此可见,定居对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很关键) 3、申请丧失国籍的规定体现在《国籍法》第10条和第11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也是公安部批准) 此外,我国《国籍法》第12条强制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的冲突
1、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无国籍的法律状态。 2、 我国《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如果一个人事实上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只要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将会只认定其中国国籍。 有没有双重国籍和承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两个问题。例如,未在外国定居的中国人,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时他是一个事实上的双重国籍人,但根据中国《国籍法》,中国将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3、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1)积极冲突:外国人拥有多个国籍的情况下; (2)消极冲突:对无国籍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出入境管理机构
1、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1)马来西亚人来中国或中国人去马来西亚,要去使领馆办签证。 (2)边检机关隶属公安部,海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中国人出入境走边检(边防检查),物出入境走海关。 (3)境内停居留的意思是入境以后都归公安管。
外国人的入境(签证制度)
1、中国签证制度  (1)免签。 马来西亚人来中国留学办签证后又办了4年居留证,中间回家探亲,再来中国时直接用居留证就行,不用办签证了。 从日本坐飞机到欧洲,经停中国,不需要办签证。 (2)拒签。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拒签你的时候不会给你说理由。 上述(一) ~(四)项同样也构成禁止外国人入境的理由。例如,外国人彼得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申请签证时精神正常而获得签证,但在入境时被边检机关发现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边检机关可禁止其入境。对因何拒绝彼得入境,边检机关也可以不说明理由。
外国人的居留
1、针对非法工作 为了打击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工作的现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要求外国人只有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才可在中国境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此外,为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实习和勤工助学的行为,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2、针对外国人的“三非”的规定 
外国人的出境
1、出境制度  (1)限制出境 关于2,必须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才可限制出境,否则人家外国人来这打个离婚官司还要待个一年半载为中国做贡献吗。 (2)出境制度也适用于中国人 (3)强制处境第2条,公安部做的是最终决定,即该决定不可行政复议。
外交保护
1、  (1)侵害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归因于所在国家,母国方能行使外交保护权。 我出国包被别人抢了,国家不能行使外交保护,因为不是他们国家干的,不能归因于国家。但外国警察不管这个事,那就是国家行政不作为,那就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了。 外交保护无需请求。
引渡制度
1、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  (1)关于引渡主体:日本和中国香港无法引渡,因为香港不是国家。 (2)关于联系机关:外交部是唯一联络的机关,但决策不是他决策。 (3)关于程序:美国一罪犯到中国广东,申请引渡,美国给外交部说,外交部给最高法说,最高法问人在哪,答在广东,最高法说让广东高院审,审完后说在中国不构成犯罪,不引渡,最高法给外交部说了,外交部再给美国说。 (例子:中国公民李某2004年携贪污和诈骗的巨款逃往甲国,中国以贪污罪和诈骗罪向甲国提出引渡李某的请求,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放弃追诉李某诈骗罪,并承诺对李某贪污罪量刑不超过15年,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是否作出不再追诉李某诈骗罪的承诺,由最高检决定;是否作出对李某贪污罪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由最高法决定。最高检和最高法无论是同意还是拒绝,对外表态的都只能是外交部。) (4)可引渡罪行。 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比如贪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关键是政治犯的认定。在实践中,是否属于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引渡国决定。 我国《引渡法》第7条和第8条在纳入国际法上“本国国民不引渡”【日本要求引渡一个罪犯,但是该罪犯是中国籍贯,那就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构成双重犯罪的不引渡”原则的基础上,还适当补充了一些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这些补充具体包括:(1)已经结束刑事诉讼程序的;(2)可能遭遇不公正司法程序或非人道对待;(3)军事犯;(4)已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的;(5)被缺席判决的。 应当拒绝引渡(我国):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5)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未经引出国同意,也不得转引渡给第三国。这称为“罪名特定原则”。(什么罪引的就什么罪判) 3、联合国两公约中的引渡规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发达国家只有法国、西班牙和中国有引渡条约,多是些非洲国家,但我国签了两个公约,这就让我国与其他国家引渡有了一些依据和操作性。) 上述两公约关于缔约国间引渡的规则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有接我国材料的义务,但无必须引渡的义务,有此公约起码理我们了。) (2)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缔约方的其他引渡条约。(公约规定的犯罪,应在中法引渡条约中也为犯罪。) (3)保留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但若被请求国仅以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则应承担“或引渡或起诉”,或者“或引渡或执行”的义务。 (4)放宽了双重犯罪的条件。公约规定,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如果中国盗版罪定罪标准高,那可走公约中更低的标准。)
庇护制度
1、  (1)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①下列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注意:除劫机罪的3个罪是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劫机罪是或引渡或起诉) ②对这些罪犯仍然可以拒绝引渡,但拒绝时不能使用政治犯的理由。 ③任何国家无权庇护这些罪犯。 (3) 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在国际法上,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权,而没有所谓“域外庇护”权,否则,就侵犯了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以,域外庇护一直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美国驻中国使领馆是中国领土,外交庇护虽不合法,但能起到庇护效果,在《领事关系法》中有。)
国际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