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2-犯罪构成
这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部分,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对于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编辑于2024-04-09 19:46:03犯罪构成
如何定罪: 1、成立犯罪; 2、成立之后考虑:时间(犯罪形态)、空间(共同犯罪)、数量(罪数)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两阶层体系的原理
1、定罪原理  对一件事物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先进行事实判断,看行为人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事实;然后进行价值评价,就其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而言,看能否谴责行为人,对其作出否定评价。 第一个阶层做事实判断,看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即违法事实,叫做违法阶层。如果这个阶层打勾,再到第二个阶层,看能不能谴责你,就叫主管责任阶层,这里责任叫作可谴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深入来看,第一个阶层有两个模块,第一个模块是客观要件,如果全部打勾,说明你造成了法益侵害的事实,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之后到第二个模块,叫违法阻却事由,可以把法益侵害给排除掉。 第二个阶层在第一个阶层打勾后,看我们能不能谴责你,又有前后两个模块,第一个是主观要件,判断第一个模块后到第二个模块,看有没有责任阻却事由,把可谴责性给排除掉。
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要件。
两阶层体系的比较
10岁狗蛋强奸小芳,指使老大爷放风,得逞,怎么判? 按四要件,狗蛋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犯罪,老大爷不能为帮助犯,因为帮助犯要依附于实行犯,而狗蛋不犯罪,不构成实行犯,所以不能以此为定。 而定老大爷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呢?那也是不可以的,因为间接正犯艺是老大爷支配狗蛋,狗蛋是他的工具,而此案中明显是狗蛋支配老大爷。所以两人按四要件都无罪。 按两阶层,两阶层的行为主体是只要求具有作案能力,只要有侵害法益的能力就行,对年龄没做特别要求。那违法阶层上就是满足的,客观上老大爷跟狗蛋一起制造了法盖侵害事实,二阶层中,狗蛋依旧为实行犯,只是不为罪。到了责任阶层,由于狗蛋年龄不够,无法谴责狗蛋,最终不负刑事责任;能够谴责老大爷。
“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
1.符合客观要件的“犯罪”概念 例如,乙砍杀甲,甲防卫反击,致乙死亡。警方可以因甲涉嫌“犯罪(杀人罪)”而逮捕甲。这里的“犯罪”概念便是符合客观要件的犯罪概念。之后警方查明,甲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不构成犯罪。 2.符合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概念 例如,本节开头“老大爷望风案”中,10岁的狗蛋强奸小芳。狗蛋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阶层,行为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这种违法行为可称为“犯罪”行为。之后审查到主观(责任)阶层,查明狗蛋未达强奸罪的责任年龄(14周岁),无法谴责狗蛋,狗蛋最终不负刑事责任,最终不构成犯罪。 3.符合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的“犯罪”概念 例如,成年男子甲强奸了妇女。甲的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及主观阶层,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大多数犯罪都是这个意义上的犯罪。 4.符合两阶层,并最终起诉定罪的“犯罪”概念 一个行为符合两阶层,便应负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便应予以起诉,并定罪。然而,有时存在一些阻却事由,导致不予起诉、不予定罪。 例如,甲的逃税行为符合逃税罪的两阶层体系要件,构成逃税罪。但是,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属于刑事责任阻却事由,也称为处罚阻却事由或客观处罚条件。 有人可能疑惑:“前面认为甲构成逃税罪,后面又认为甲不构成逃税罪,是否矛盾?”认为存在矛盾,是因为将犯罪概念理解成一个终局性的“点”概念。实际上,犯罪概念可以阶段化的理解,前面阶段构成犯罪,后面阶段不构成犯罪(“阶段化”的犯罪概念)。在审查步骤上,这种认定并不矛盾。 因此,当我们讨论某个行为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时,应注意所处的语境或阶段。否则,会导致指称不清、产生误会。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
大前提的范围
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
大前提的种类
大前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状)由一个个构成要件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记述”是指描述,描述事实。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这类要素的特点是,受人的主观价值观的影响较大。例如,对于一幅画,观念保守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件淫秽物品,而观念开放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幅艺术作品,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注意:这里的“规范”的含义,不是指法律规范、刑事规范等规范的意思,而是指哲学上价值评价的意思。(2008年第51题)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例如,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这些罪名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便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2014 年第4题)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刑法第 389条第3款行贿罪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从反面否定了行贿罪的成立,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目前公认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这一个例子)。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小前提
1、小前提就是案件事实。 2、认定案件事实不是实体法的任务,是刑诉的任务,这里主要讲无法查明,存疑该怎么办。有些案子就是怎么查都查不清楚了。 3、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基于保障人权,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例如,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车。对此,对乙应认定为窝藏赃物。 例如,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车,要么不知情而购买到赃车。对此,应认定为无罪。
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1、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 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作无罪处理。 正确的推理应是: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某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其中必然存在自然人盗窃电力的行为(小前提),因此该单位的有关自然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有人可能认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盗窃罪。实际上,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限于为本人占有,还包括为其他第三人占有。 例如,甲为了让乙非法占有,盗窃丙的财物,然后送给乙。甲仍构成盗窃罪。
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1.循环往复推导。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有时根据一个法条规定的大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后,并不一定能够做到周延判断。为此,需要寻找其他法条规定,作为大前提,再次进行三段论推理。 例 2,甲欲打死乙的宠物狗(价值数额较大),向狗开枪,子弹打偏,打死旁边主人乙。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大前提,结论是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大前提,结论是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后文会讲到,该案例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就是用两次三段论推理。 2.想象竞合。这是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所造成的现象。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 例如,杨某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袭警罪,两罪想象竞合。 (1)特征: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数个罪名。 (2)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这是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数罪并罚,就意味着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这是不公平的,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