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共基础—宪法
粉笔宪法篇笔记,公共基础—宪法主要涉及宪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功能及其在公共基础中的地位和作用。
编辑于2024-04-13 16:27:09第 一 节 宪 法 的 概 念
概 念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三个方面
内容根本
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效力最高
①立法依据
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②不得违背
冲突无效
③最高行为准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
制修严格
a.提议主体
由全国人常或者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人大代表提议
b.修宪机关
全国人大(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c.表决通过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换成“出席/到场代表”则错误)
口诀: 人常五一提修宪 人大通过三两天
特 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们的权利写入宪法
基 本 原 则
(1)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权力 VS 权利
权力—力量—强调国家
权利—利益—强调公民
公民 VS 人民 (公民范围更大)
公民: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公民=人民+敌人
人民:都是好人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 年修宪时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判断:人权高于主权(×)
(3)权力制约原则
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
行政权
总统
立法权
国会
司法权
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
美国
监督和民主集中制
立法权(全人大、全人常) 行政权(国务院) 司法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察权(国家监察委)
全国人大产生了其他国家机关,其他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中国的权力制约 体现在两个方面
监督
全国人大可以监督国务院的工作
民主集中制
下级服从上级、 地方服从中央、 少数服从多数
(4)法治原则
1999 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99法治
2018 年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历 史 和 结 构
新中国成立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临时宪法),1949 年 9 月在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
四部宪法:分别是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 (54宪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82 宪法(现行宪法)共经历五次部分修改,形成五部宪法修正案,分别是 88、93、99、04、18 修正案
我国的宪法日:12 月 4 日(2014年确立)
宪法结构
序言
主要写国家光荣的奋斗历史
正文
①总纲(第一章):提纲挈领地说明了我国的基本制度。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③国家机构(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职权
④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四章):国家象征和标志,简称“旗歌徽首”
国旗(五星红旗)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代表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共同代表了工农联盟)
首都(北京)
第 二 节 国 家 基 本 制 度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家性质
对人民实行民主,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
对敌人要实行专政,实行强力统治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中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承认一个国籍、地方权力来自 于中央授予,所以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的 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要前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爱国统一战线
组成: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爱国者(2018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群体) 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口诀: 劳建与复兴 两拥爱国者
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
政协的性质: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
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
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 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 和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政府(一把手):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人常: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口诀: 政府当领头 常委二选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人大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可以变通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行政管理权
(6)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需经国务院批准 (开展边境贸易也需要批准)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 二 节 国 家 基 本 制 度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基层政权
与基层政权关系
指导关系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
七 、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一个人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有选举权
中国公民
年满 18 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精神病人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享有选举权,只是不能行使
犯罪分子是否享有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
平等原则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
保证城乡同票同权
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口诀“县乡两级直接选,省市全国间接选”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即市下面没有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 乡、民族乡、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自 治州(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范围较大)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当选规则
直接选举中双过半
1.全体选民过半数(大于 1/2)到场,选举有效
2.到场选民过半数(大于 1/2)同意,候选人当选
间接选举中单过半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当选
八、基本经济制度
内容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国家所有,如国企)、集体经济(由一部分人集体所有)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有政府出资的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私企)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财产权制度
(1)专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无居民海岛。(宪法规定归国家的 )
口诀为国家 “荒岛(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域,也可表述为‘海洋’)没 WiFi (无限电频谱资源,如信号), 水(水流)军(国防资产)守城(城市的土地)把矿(矿藏)开”。
(2)专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集体宅自山地
(3)其他
①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山岭等自然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归集体所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第 三 节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基 本 权 利
(一)平等权
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 监督权和 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包括
批评、建议权 (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
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2)获得赔偿权
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我国不允许自由传教
判断:宗教信仰自由属于政治自由(×) 原因:政教分开,宗教不能干预政治
(五)人身权 (广义的 人身自由权)
(1)生命权
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中
(2)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即出于国家安全、刑事犯罪的需要(两原因)
公安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检查通信(两个机关)
(六)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 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判断:公民所有财产都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赔偿针对违法行为(如出现冤假错案,国家赔偿)
(2)劳动权
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判断:公民都有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权
老、病、丧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5)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6)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如在家搞发明专利) 文学艺术创作(如写小说) 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如课后跳广场舞、看电影)
创作 vs 出版:创作是文化权利和自由;出版属于政治自由。
基 本 义 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纯义务,不是权利)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如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 四 节 国 家 机 构
国家机构 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发表自己的意见)和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相结合的制度
根本组织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必须依法治国、依法办事
(3)为人民服务原则
应该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
(4)精简和效率原则
强调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要精简,办事效率要高
(5)责任制原则
①集体负责制
指全体人员集体讨论,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决策,集体承担责任的体制
法(法院)、检(检察院)、人(人大人常)、监(监察委),集体负责
②个人负责制
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出了事情首长担责(讲究效率)
行政(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军委(中央军委)个人负责
法检人监集体负责 行政军委个人负责
中央国家机关关系图
单一制国家
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
国务院
最高法、最高检
国家监察委
中央军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 )职权
口诀
监督修宪制基本,三席三高三提名。计划预算战与和,改撤人常省建置
法律方面职权
(1)修改宪法。
口诀:人常五一提修宪,人大通过三两天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监督修宪制基本
人事权4-9
三席三高三提名
决定权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领导关系 可改可撤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省级建置全人大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计划预算战与和 改撤人常省建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一)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二)组成和任期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任期限制
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人常
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高
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不得兼任一府一委两院的职务
三、职权
口诀
督宪解释造非基,监督机关和撤销。动员特赦来开战,省国紧急和勋章。
法律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督宪解释造非基
监督
(5)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
(6)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7)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监督机关和撤销
人事权
(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0)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1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5)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6)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7)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8)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9)决定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大赦,只有特赦
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着急
(2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国紧急全人常,省内紧急国务院
动员特赦来开战 省国紧急和勋章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四 节 国 家 机 构
国 家 主 席
(一)性质和地位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
(二)产生和任期
条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 45 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职权
1、公布法律
2、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发布特赦令
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6、宣布战争状态
7、发布动员令
8、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9、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10、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礼节性
国 务 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三)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行政最高领导权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行政事务管理权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领导关系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建置和区划
省级建置全人大
乡建区划省政府
中间都归国务院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省国紧急全人常 省内紧急国务院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四 节 国 家 机 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注意:领导国防建设事业的是国务院
(二)组成和 领导体制
组成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常负责。
不汇报工作
(三)任期
每届任期 5 年
监察委员会
是 2018 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
(一)性质
国家监察机关
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纪委是党内的纪律检查部门,不是单独的国家机关。
(二)机构设置
监察委只有四级
中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国家监察机关
地方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
上下级监察委之间是领导关系
地方各级监察委
双重负责
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本级人大人常)
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不受任何机关、其他机关干涉
(三)组成和任期
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每届任期5年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职权行使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大职责
监督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监督
调查
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要进行调查
处置
调查之后发现罪证,要进行处置
如果涉及犯罪,要移送到检察院提起公诉;
如果是轻微的违法,给予政务处分。
补充
领导关系
本级人大
领导
本级人常
上级行政机关
领导
下级行政机关
上级监察委
领导
下级监察委
上级检察院
领导
下级检察院
监督关系
同级人大人常
监督
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
上级人大人常
监督
下级人大人常
上级法院
监督
下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