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学之国家基本制度(法考)
宪法学之国家基本制度,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和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的学习。
编辑于2021-08-02 17:06:06国家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标志
工人阶级领导
性质
无产阶级专政
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的政协会议,简称“政协”(非国家机构)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
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财产
全民所制财产主要由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其他自然资源组成
国有企业
国家开放利用上述自然资源的基本组织形式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集体经济
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例外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非公有制经济
地位: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成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涉外企业
政策:保护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基本文化制度
特点
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规定
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
国家基本社会制度
特点
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规定
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社会人才培养,计划生育,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狭义的社会制度单指社会保障制度
注意: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核心
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基本内容
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责和关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主体是人大和政府,不包括法院
享有自治权的区域只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原则
具有中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平等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机会的平等
每个选民不因其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等方面的不同而丧失参加选举的机会
实质平等
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
并非形式上的平等,更不是均等,在特定条件下,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可以制造合理差别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人多出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人多出1/5到1/2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县级以下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选举
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整体选举由常委会主持,开会投票由主席团主持
总结:县级人大选市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选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全国人大代表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代表名额分配
一般行政区地方人大名额分配: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名额分配:适当照顾
军队与港澳台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特殊对待
选举程序
确立主持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市级及以上的人大代表选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乡级和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主持组织为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区划分
中国选区是以人口比例数为基础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即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
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候选人制度
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
10个以上选民或代表联名有权提名候选人,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名候选人
投票选举
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在委托投票中,受托人必须是选民,委托投票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当选
确认与宣布
罢免、辞职与补选
谁选举向谁辞职原则
县人大代表→本级人大常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过半数通过
乡人大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过半数通过
间接选举找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辞职;如全国人大代表→向省级人大常委辞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
乡三(30人)县五(50人)找县常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代表资格终止情形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 辞职被接受的
3|||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 被罢免的
5|||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 丧失行为能力的
国家结构形式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联邦制
我国:单一制
我国只有一部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只有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中央政府领导地方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
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的纠纷解决主体是国务院的民政部或者各省的民政部门
全国人大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限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隶属关系的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行政界线的变更;
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局部变更;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区域界线的变更;
记忆法:一般乡市县→省,省自直→全人大,其余市县→国务院(大体都适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思想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统一实行事前批准制
自治区一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权
民族立法权
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变通性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财政经济自主权
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组织公安部队权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大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发回权
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常、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特区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者代表政府发言;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立法权
财政权
监督权
其他职权
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
终审法院,高管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
另设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上诉至中级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权;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案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除立法、外交及其他国家规定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财政独立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不得选文盲、赌徒、违法犯罪者,不得侮骂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发现可以直接举报给当地政府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案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会议和村委会属于领导关系,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居民委员会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公约只需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即可,无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