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师招聘-小三门
招教中的“小三门”指的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三门重要科目,具体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教师政策法规、新课程改革,这三门科目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考查了考生的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还考查了考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编辑于2024-10-31 14:14:25小三门
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政策法规
教育热点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节录)
***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节录)
教育政策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节录)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解读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节录)
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节录)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节录)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节录)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节录)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节录)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节录)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节录)
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
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节录)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节录)
新课程改革
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关爱学生
师德的灵魂
教书育人
教师天职
为人师表
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终身学习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爱两人一终身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
教师义务
教师良心
教师公正
教师荣誉
教师幸福
教师人格
教师仁慈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树立远大的职业道德理想
掌握正确的职业道德知识
陶冶真诚的职业道德情感
磨练坚强的职业道德意志
确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
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
坚持知和行的统一
坚持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坚持个人和社会相结合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途径
努力学习教师道德理论,树立人民教师道德的理论人格
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知行统一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方法
加强学习
勤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树立榜样,虚心向他人学习
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学会反思
努力做到慎独
教师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坚定政治方向
自觉爱国守法
传播优秀文化
潜心教书育人
关心爱护学生
加强安全防范
坚持言行雅正
秉持公平诚信
坚守廉洁自律
规范从教行为
①真爱秀书生,严惩强奸犯(12345,786910) ②只爱油(腻)书生,放心自慰呀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关爱学生
师德的灵魂
教书育人
教师天职
为人师表
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终身学习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爱两人一终身
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1995-1995
基本法、根本大法、母法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1986-2006 通过时间-颁布时间
单行法,部门法 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6岁可推迟7岁)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1993-1994
【教师职责】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学历条件】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资格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热爱教育事业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力
认定及格
身体条件
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1991—2013
总则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司法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不得有害于儿童安全、健康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特殊的保护是:司法保护
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201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1995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教育事业面对现代化、世界、未来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机制;目的是提高人才的培养水平
对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在农村学校或者基础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法的含义和作用
含义
广义的教育法
狭义的教育法
作用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纵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
教育的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教育法》1995
教育部门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细则、办法和规定
教育行政规章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规范性文件
地方行政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细则、办法和规定
地方行政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律关系
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依据:法律事实
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改变
产生
权利或义务的建立
消灭
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
机构组织
国家
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物质财富
学费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权
行为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教育立法、实施和监督
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议案
评议法律草案
通过法律
公布法律
教育实施的两种方式
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五种监督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社会的监督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有损害事实
有违法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有足够证据说明行为人导致的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
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由被告所致,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公平责任原则
都没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虽无过错,但仍要给受害人一定的赔偿
教育法律责任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部门内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行政处罚
申诫
警告和通报批评
能力罚(行为罚)
自然人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取消入学资格等
组织机构
责令停业招生、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财产罚
罚款
人身罚(自由罚)
限制自由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渠道
法律救济原则
事后救济原则
职权专属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方式
教师申诉制度
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民事诉讼
新课程改革
课程改革的目标
总目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具体目标
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
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
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课程结构
整体设置9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
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
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
农村中学课程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国家课程标准的意义
在国家层面上,它标志着公民素养有了明确的质量标准
在学校教育层面上,它标志着素质教育的落实有了根本依托
在教材层面上它标志着科学教科书走向多元化有了可能
在教学层面上它标志着教学方式的革新,有了新标准
在教师层面上,它标志着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确立有了保障
在学生层面上,它标志着减轻学生心理负担,有了希望
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
文化基础
人文底蕴
科学精神
自主发展
学会学习
健康生活
社会参与
责任担当
实践创新
新课程的教学观
全面发展的教学观
教学重结论,更重过程
教学关注学科更关注人
交往与互动的教学观--教学不只是教师教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开放与生成的教学观--教学不只是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创生与开发的过程
新课程的课程评价观
重视发展,淡化甄别与选拔实现评价功能的转变
重综合评价,关注个体差异,实现评价指标的多元化
强调质性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现评价方法的多样化
强调参与与互动,自评与差评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注重过程,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重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