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上)
教育法律法规(上),汇总了学生权利保护、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编辑于2024-07-02 18:38:13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上),汇总了学生权利保护、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职业理念,概括了学生观、教师观、教育观,内容详尽且结构清晰,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上),汇总了学生权利保护、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职业理念,概括了学生观、教师观、教育观,内容详尽且结构清晰,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总则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
【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厅
市政府——教育局
县(区)政府——教育局
乡(镇)政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原则】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人员制度】
①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②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经费来源】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法律责任
【教育经费】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学秩序】
1.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安全】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收费】
1.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办学】
1.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招生】
1.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2.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生及入学舞弊】
1.学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学生退回,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如果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盗用他人身份、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入学,要撤销资格,要停考2-5年;已取得证书的,毕业证撤销;已成为公职人员的,开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3.允许冒用、顶替:允许别人盗用你的身份,你也要停考1-3 年;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要给予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组织、指使冒名顶替:没收非法所得;组织者属于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这个人被顶替,但是不知道自己被顶替,后来发现自己被顶替可以要求恢复他的入学资格。
【违法收费】
1.学校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考生作弊】
1.考场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2.组织考试的机构,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3.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4.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舞弊】
1.有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判断依据——构成犯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承担形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民事责任
判断依据——财产纠纷和人身权纠纷等
承担形式——返还财务、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判断依据——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处理
承担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
判断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或组织
承担形式——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责令停业、暂扣等
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力
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
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上课
改革
学术研究权
发论文、交流学术
指导评价权
评价学生
获得报酬权
工资、福利、带薪休假等
民主管理权
职工代表大会
进修培训权
义务
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义务
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思想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权利保护
学生的公民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禁止伤害身体
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
肖像权——非法营利、恶意丑化
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荣誉权——不得随意剥夺
隐私权——不当使用监控设备、公布个人信息、拆看日记、信件
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拘禁、不受非法搜查
人格尊严权——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禁止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常考表现:稿费、奖金等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