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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编辑于2024-07-02 18:38:54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上),汇总了学生权利保护、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职业理念,概括了学生观、教师观、教育观,内容详尽且结构清晰,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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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详细知识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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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家庭保护
【家庭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禁止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不放任
(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失学、辍学;
(六)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资料)和网络信息
(七)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允许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结婚或者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看护责任】
未满八周岁
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
不能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不能将其交由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满十六周岁
不能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1)8 周岁以下的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买东西,签合同都不做数。
(2)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能力。
(3)16 岁还不满18 岁,如果已经能够上班赚钱,打工赚的钱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其完全行为能力。
(4)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疾病比较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委托照护情况告知】
学校保护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杜绝学校教育商业化】
①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②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③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发生欺凌行为应当
①立即制止
②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③对相关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④对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⑤对欺凌者——加强管教
⑥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瞒报,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护
【舆论保护及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商业广告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住宿经营者保护】
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活动场所限制】
学校、幼儿园周边200 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经营者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烟、酒、彩票】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禁止提供、销售刀具】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用工要求】
未满十六周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或者危险作业。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网络保护
【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不满十四周岁
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监护人要求更正、删除
应当及时更正、删除
【网络产品限制】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 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政府保护
【临时监护情形】
(一)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
(三)监护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五)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监护方式】
委托亲属抚养
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评估后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长期监护情形】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或符合条件者收养
【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司法保护
【专门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监护资格的变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件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总则
【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不收学费、杂费
【法律责任】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学生
【入学年龄】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①谁来申请——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②谁来批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随迁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1)组织督促入学
(2)帮助解决困难
(3)防止儿童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
【寄宿制学校】
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
【特殊学校】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①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安全制度】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违法获利】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领导制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法律责任
【违法获利】
①学校违规收取费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②学校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服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
(3)没收非法所得。
【学校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护人职责】
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处理机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处理方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弊三撤五罪终身
【鼓励从教】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考核
【考核内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社会办学】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①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②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③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二)项、第(三)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权利——找教育局(30 天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