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主观责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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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责任阶层
主观要件
1.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2.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危害结果。
3.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
不可抗力: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4. 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主观)
想杀A,误以为B是A,杀了B
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若A在现场,无论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构成犯罪既遂。若A不在现场,对A没有危险,对A不构成犯罪。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客观偏差)
想杀A,打偏了,杀了B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故意杀人未遂
法定符合说:无论杀了A或B,都是故意杀人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犯罪是否既遂问题)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和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行为害死了人,实际上是B行为害死了人,仍就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行为(杀人,未死)+后行为(抛“尸”,死亡)
多数说 :二因一果—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事后故意)
前行为(预备杀人行为,死亡)+后行为(实行杀人行为,已死)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
基本模型
A想打碎花瓶,打偏了,打死了B—(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包容评价关系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和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1. 责任年龄
概念: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能够接受刑法谴责所需要达到的年龄。
分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生日第二天才算满周岁,无法确定年龄的,可以进行骨龄鉴定
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实害结果)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行为)
法律拟制为
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罪,过失致人死亡。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12-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故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吸毒的人:第一次产生幻觉,可以认为为过失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和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和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和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的将自己陷入为责任能力或者无意识状态—需要承担责任
3.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区分两种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对犯罪过程中的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对自己是否构成犯罪认识错误
审查顺序
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不知者无罪”
法律认识错误:在不构成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看实际情况“不知法者不免责”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确有排除责任的可能性,但是需要看是否有法律认识错误的可能性
自然犯:比如杀人,抢劫,放火,一般都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有责任
法定犯:比如非法经营罪,如果因权威机关的回复,产生错误认识,那么就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该罪责任
4. 期待可能性
概念:期待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做出合法行为,而不做非法行为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盗窃者销赃,对盗窃者不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