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民法总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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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8-11 12:35:31这是一篇关于4、民法总则3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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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3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分类
1. 成立取决于几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一方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抵消,解除,追认,否认
无相对人:抛弃,遗嘱
双方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
多方行为:多方意思表示一致
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作出的决议
2. 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
财产行为:免除债权
身份行为:结婚,收养《民法典》有单章规定
3. 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书面,登记等特定方式,谨慎行事,为了有据可循
不要式行为:没有特定形式,口头
4.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对价
有偿行为:合同
无偿行为:遗赠
5. 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主行为(债权合同)
从行为(抵押合同)
6. 行为产生的效果不同
处分行为:直接处分权利,物权
负担行为:请求权,债权
7. 行为与原因关系
有因行为:原因影响行为的效力
无因行为:原因不影响行为的效力(票据)
意思表示
概念
向外部表示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1、旨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2、意思表示是一个由内向外的过程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不同的效力
形式
1. 口头
2. 书面
一般书面
特殊书面:公证,鉴证,审核,登记
3. 默示
作为的默示: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出租人继续收取房租,视为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关系
不作为的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想要放弃继承,必须书面形式,若没有 表示,视为 同意继承 遗赠,60日内未表示,视为放弃遗赠
生效
1. 有相对人
对话方式:对方知道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生效 对方没有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进入系统时生效
2. 无相对人
表示完成时生效
3. 公告方式
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意思表示人可以撤回,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或前撤回
解释
有相对人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的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没有相对人的,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自己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
1. 行为人
2.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3. 有标的
特殊成立要件
实践性行为除此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有效
成立是有效的前提
实质要件
1. 行为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大部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和形式都不违背)eg.买卖违禁品无效
形式要件
特定的形式,比如登记,审核
无效
概念
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无效,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特征
1、成立,但无效 2、绝对,确定无效 3、自始无效,无需主张
情形
1. 行为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后果
返还财产 有过错的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
概念
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有意思表示,但不真实,不自由 2、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情形
1. 受欺诈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第三人以欺诈手段,使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知道)
2. 受胁迫
行为人和第三人胁迫相对人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3. 显失公平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2、行为结果对相对人重大不利,行为人获得暴利 3、不利的一方是在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情况下,并非本意 4、法律和社会公认的不公平
只有受害人有撤销权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1年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重大误解
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重大误解,基于错误理解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 2、对标的物的误解 3、对价金的误解 4、对当事人的误解 这是相对人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双方都有撤销权,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3个月享有撤销权
效力待定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后,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不确定,等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其有效或无效
情形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有效)
法律后果
1、真正的权利人进行追认或拒绝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3、效力补足条件,使其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
概念
双方当事人设立条件成就与否,作为行为生效或解除根据
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或然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当事人商定的,非法定性 4、条件是合法的事实
分类
条件内容不同
积极条件:某种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孩子出国就把房子租给你)
消极条件: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孩子不出国,就不租房子)
条件对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
延缓条件:条件成立行为才生效,否则行为成立,但行为不生效(天晴就租车)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条件成就,行为效力解除(回国就还房)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 恶意阻碍-条件成就
附期限
概念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以期限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终止(期限必然到来)
分类
1. 延缓期限(始期):双方约定6月1日生效
2. 解除期限(终期):双方约定6月1日解除
代理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或者自己的名义(间接代理)进行代理行为—-3方行为 2、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有代理权,合法的代理,独立的意思表示) 3、实施法律行为(签合同,代为诉讼,区别于委托,委托可能是事实行为,比如委托人算帐) 4、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范围
不得代理的情形: 1、人身性质的行为,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必须亲自去的行为,演出,演讲
分类
1. 代理权来源不同
法定代理
无,限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委托代理
原因:一般是成年人没时间没能力,借助他人的聪明才智为自己服务的一种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授权(单方行为,一般书面)彼此独立,共同构成委托行为代理
2. 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方式不同
本代理
本人选任(委托代理) 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
复代理(再代理,转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将自己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而产生的代理权
一般不得转委托
条件
1、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过追认,否则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基于信任关系) 2、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代理,不能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不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不经过同意,产生转委托的效力
3. 以谁的名义代理
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
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代理
1、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没有完成合同,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 2、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没有完成合同,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代理权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产生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委托授权
行使
1、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过的自己承担责任) 2、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自己承担责任) 3、不得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违背3方当事人) 2、双方代理(违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原则无效,可经追认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违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无效行为,带来损害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概念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经终止 4、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照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处理
效力
效力待定,需要经过追认,否则无效,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保护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
1. 代理人无权代理
2. 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 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3.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尽了审查义务)
4.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情形
1. 因表见授权(被代理人有授权的意思表示,但未实施授权行为)
2. 被代理人授权不明
3. 被代理人将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后果
1. 有效,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2. 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
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无权代表”而非“无权代理
代理终止
概念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
类似与监护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规定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时效
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制度(义务人自己主动行使,法院不告知,没有新的证据,只能在一审提出
性质
诉讼时效的期间、 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适用范围法定性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未登记的普通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1年的失权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物权)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
3. 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身份权)
4. 侵害人格权,受害人提出的非财产责任请求权(人格权)
5.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银行)
6.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债券)
7.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业主缴纳公维资金是法定义务,不得自 我免除,不得以放弃权利免除义务;公维资金属于业 主共有财产,但业主大会和业主并非债权债务关系)
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可中止,中断)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为4年,人寿保险合同5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 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 从第三人(本案丙)要求被保险人(本案甲)承担法 律责任之日开始计算,所以未超过两年
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可延长)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16/1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有规定除外
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中止的事由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6个月前发生,持续到6个月内的(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主张权利)
出现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效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债权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主张权利的,停止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应当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计算6个月
中止对象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事由消灭后,计算6个月
中断
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发生,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起,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请求延长期限的🟰同意履行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相同效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报刊媒体刊登的,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效果
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主张部分债权及于全部债权,履行部分债务及于全部债务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全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时效中断 因连带保证人不享有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 “先诉抗辩权”。因此, 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 权利,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此中断; 反之, 如债权人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 主债务诉讼时效亦 不因此中断。 二者采 “互不干涉原则”。
延长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向法院申请
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
届满的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除斥期间
概念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消灭(遗赠60日)
与诉讼时效 果(然)变起范件
范围不同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形成权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请求权
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自权利受损之日 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权利发生之日起计算
适用条件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适用,义务人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 诉讼时效,只能义务人自己主张
期间可变性
除斥期间不变 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
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消灭实体权利,抗辩权发生,赢得胜诉,义务人在届满后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期间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期间
法定期间,意定期间 一般期间,特殊期间
类型
计算
1、公历计算 2、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3、到期月对应的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则为月末日为最后一日 4、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5、以 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