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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编辑于2024-07-25 00:27: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3年10月31日通过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修正。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详细概述,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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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3年10月31日通过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修正。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详细概述,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总则
职 权
9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0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1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13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9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义务和纪律
23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组织管理
28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26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警务保障
32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33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35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监督
法律责任
48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附 则
52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规范
32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
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36
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主办)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公安民警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警服的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图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37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穿戴非统一制式的警服及标志;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39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时,应当将警帽规范放置。
第二节 行为规范
49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52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53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章 警察礼节
63
公安民警着装进见或者遇见上级机关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机关领导受礼后,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证件管理
96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工作期间,一般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97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人民警察证配发范围,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配发人民警察证。
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第八节 保密管理
105
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106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等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市话和公安专线传真机或者具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三)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四)涉密场所使用的互联网计算机严禁通过无线方式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严禁安装移动热点;
(五)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不得与涉密信息设备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违规连接;
(六)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导入导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鉴别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八)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外出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九)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者复制涉密敏感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存储部件。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变更用途或者报废时,应当先拆除存储部件,拆除的存储部件应当按照涉密载体有关规定处理;
(十)已确定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高于已确定密级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和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
(十四)涉密计算机应当标注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编号、责任人和涉密计算机专用的标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标注公安信息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标识,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标注互联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标识;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十六)公安机关应当留存应用系统访问日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篡改审计日志信息。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一节 装备管理
156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决算及相关预算财务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节 执法执勤安全
174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必要时,设置减速区、检查区、处置区,并使用阻车装置。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177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第十七章 附 则
232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和2007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