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
这是一篇关于《公司法》考试大纲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集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破产,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与股权,公司资本,公司法概述。
编辑于2024-09-10 00:58:05这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他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公司法》考试大纲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集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破产,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与股权,公司资本,公司法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国际私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第十二章 典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十章 知识产权,第九章 物权,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七章 法人,第六章 自然人,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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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他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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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试大纲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律特征
合法性
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其中有些条件是任何公司都必不可少的,包括:资本、章程和组织机构
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但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独立性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股东
自治性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延伸,意指公司事务由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依其意思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加干预,但是当公司自治影响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时,应当受到限制
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集团企业
公司是单个企业,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相对强大而且多元化
公司的分类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按公司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公司股东人数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
母公司
子公司
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
一般法上的公司
特别法上的公司
按公司股票的流通性不同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按公司的国籍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理论上的分类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
定义、性质和精髓
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性质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性质
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
以国内法为主
精髓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基本原则
鼓励投资原则
公司自治原则
股权保护原则
治理科学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
公司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公司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中,要重点关注公司法与民法、商法、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的关系的认识与处理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公司立法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公司立法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
我国近年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公司设立
概述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性质
合伙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
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主义
核准主义
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区别
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
行为效力不同
行为主体不同
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资格
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法律的特殊要求
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权利和责任
权利
取得报酬
获得特别利益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责任
出资连带填补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管理、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治性法律文件
意义
是公司内部的契约
是公司事务公开性的手段
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的核准
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相关概念辨析
公司资本又称股东,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净资产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公司发行资本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公司资本还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类型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曾对欧亚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产生过重要影响
资本确定原则: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授权资本制: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决定是否发行
折中资本制: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避害性选择的结果
具体形式
公司资本的构成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增减
增资: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程序
减资: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程序
股东与股权
股东
概念: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法律地位:既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也表现在股东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中。前者体现为股东享有股权,后者体现为股东地位平等
股东资格
限制
对自然人的股东
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发起人的禁止
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对法人的股东
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丧失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与发起人的联系与区别
一旦公司合法成立,由于设立时发起人已经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因此其身份会自然转化为公司的股东,但公司的股东并不局限于发起人,除发起人外,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任何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权利与义务
权利
狭义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广义股权:指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
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真实缴纳出资(注意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股权
种类
自益权与共益权
固有股权与非固有股权
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普通股股权与特别股股权
法律性质
所有权说
债权说
社员权说
独立民事权利说
内容
财产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优先认购权
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参与经营管理权
表决权
知情权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提案权与质询权
司法解散请求权
行使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行使股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主要方式之一,这其中主要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代理人资格和人数
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的效力
撤销
确定
行使
代理权的招揽
滥用的限制
权力滥用在股权中的体现主要集中于控股股东身上,往往表现为其滥用自己权利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等。因此应当从法理、民商法、公司法各层面逐步探求、深刻理解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以防其滥用股权
从法理层面看,对控股股东课以义务和责任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从民商法层面看,对控股股东课以特别义务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求
从公司法层面看,对控股股东的义务予以特别规定符合公司的运作机理
保护与救济——诉讼的行使
诉讼种类
直接诉讼: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区别
目的不同
在诉讼时原告地位有所不同
被告范围不同
具体类型分析
损害赔偿之诉
决议不成立之诉、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
知情权之诉
异议股份回购之诉
司法解散之诉
行使要件
诉讼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告资格必须合法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任职资格
任职的积极条件
任职的消极条件
义务
法理基础
义务内容
注意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的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
商业判断规则:对注意义务的豁免原则,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的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需有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责任
种类
对公司的责任
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对公司负有义务
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
对股东的责任
对第三人的责任
形式
民事责任
确认行为无效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或收益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商业受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追究
公司债
概述
公司债: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的一种金钱债务
特征
法律特征
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
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债权主体不同
债权凭证不同
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
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
种类
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
记名:凡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
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担保公司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换转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发行
发行条件
积极要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极要件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发行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公众认购债券
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
转让
转让场所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转让价格
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转让方式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概述
概念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具体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
公司财务制度: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是公司生产经营工程中各种财务制度的具体反映,正式通过公司的会计制度来实现的
法律意义
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内容
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
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编制
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时间及结账日期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
审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查阅权
公积金制度
概念: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种类
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
法定公积金: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
盈余公积金: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意义
对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市场风险使得公司盈亏难以预测,公积金可以将丰年的盈余留作储备,用以弥补亏损年份的空缺,从而达到充实公司资本、增强公司信用的目的
必要的公积金储备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要求得长远发展,用公积金追加投资无疑是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最佳途径
来源
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用途
弥补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增加资本
公司利润分配
分配的原则
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分配的形式
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
财产股利
负债股利
分配的顺序
法律责任
违法分配行为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法律责任: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公司合并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特点
公司合并是多方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
公司合并是公司的自愿行为
公司合并与其他公司并购形式的区别
与资产收购的区别
资产转移不同
债务承担不同
股东地位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合并方式
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失
资产先转移
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股权先转移
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新设合并: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事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区别
程序
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
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登记
异议股东的保护
为了保护对公司合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设立了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
概念: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应当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后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分立的形式
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区别
程序
公司分立决议的作出与批准
进行财产分割
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登记
异议股东的保护
为了保护对公司分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设立了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分立后的债券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形式变更
概念:将某一种类的公司变更为其他种类的公司
特点
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变更形式的自主性
程序法定性
功能
公司维持
营业持续
程序简化
成本降低
基本要求
变更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程序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公司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制定公司章程,如公开募集固粉,则章程需要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采取公开募集设立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由公司授权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告
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公司的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的承受
公司解散与清算
公司解散
自愿解散:亦称任意解散,指因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强制解散:因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经法院判决解散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被宣告解散后,法人资格尚存,但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公司解散后随即产生了公司清算的义务,但是,并非所有导致公司解散的事由都会要求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概述
概念: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分类
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
区别
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
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自愿清算: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结清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强制清算: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法律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法律责任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法律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普通清算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
清算义务人:当公司解散时,对公司和债权人负有组织清算义务的人,其可能直接实施清算,也可能不直接担任清算人,而是确认他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亦称清算组或清算机关,指在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和解任
选任
解任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收取债权
清偿公司债务
申请破产
分派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程序
成立清算组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特别清算
特征
需经公司的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
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程序
条件
实质条件
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
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形式条件
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
程序
特别清算方案的制订
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
注销登记
公司破产
概述
概念:公司破产是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法律特征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司法介入性
适用的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
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
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破产界限
概念: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界限的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界限的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破产管理人
概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选任主体
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选任范围
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
9项职责
权利与义务
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破产债权
概念: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特征
破产债权是相对权
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票据追索权
人民法院认可的其它债权
申报与审查、确认
债权人会议
概念: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表决机制: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多少债权人同意,并且在什么情况下通过的决议才是有效的就极为关键(双重表决方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务人财产
概念:债务人破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构成:由法律确定
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破产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取回权
别除权
抵销权
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申请
受理
效力
法院应付的义务
破产企业的义务
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清偿行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
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
重整与和解
重整: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程序
内容
和解: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任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程序
内容
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分配为目的,此时的中心任务就是实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公平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破产终结: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法律效力
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
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破产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加分配
破产中的法律责任
概念:破产中的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设立的不利后果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特别说明
破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常见罪名
有限责任公司
概述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特征
人资两合性
封闭性
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设立程序简单
组织设置灵活
公司与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分类
按人数划分
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
按股东责任划分
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按资本性质划分
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设立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认购章程规定的出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发起
制定章程
必要的行政审批
认缴或缴纳出资
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发照
股东及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构成
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认购了公司资本的发起人
公司存续期间易发继受取得股权的人
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股东资格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司自身
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股东资格的丧失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违法受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
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名册
效力
推定效力
对抗效力
免责效力
股东出资
出资的构成
货币以及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
出资的违约
承诺出资而未出资
未足额出资
出资证明书
公司在成立后应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组织机构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
权力机构
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执行机构
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但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和解除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经理
监督机构
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的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任期和解除
工会:由职工组成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股权转让和增减资本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增资
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减资
减资: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程序
一人有限公司
概念: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点
股东的唯一性
股东出资的单一性
设立条件的特殊性
运营要求的严格性
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
法律性质
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则手段
国有独资公司
概述
概念: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立法背景
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类型,是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密不可分的
作用
国家对企业责任由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
所有者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
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
有利于政企分开
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特点
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股权的国有性
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投资领域
国有独资公司发展至今,其经营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特殊行业。其他领域应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转换
国有资产运作
设立
股权管理
二级模式
三级模式
对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处置(划转、出让、变更、拍卖)
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
不设股东会
执行机构
董事会
监督机构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一般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概述
概念: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
公司性质的资合性
股东人数的开放性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形式的证券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种类
按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按公司是否受除《公司法》以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
《公司法》上的公司
特别法上的公司
设立
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共同规则
发起人发起
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股缴款
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主要不同
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与审批
募集股份
召开创立大会
股份与股票
股份: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特点
金额性
平等性
不可分性
可转让性
股票:股份的表现形式
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
种类
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
普通股
特别股
按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上为标准
记名股
无记名股
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
额面股
五额面股
按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
国有股
法人股
个人股
外资股
按股票的上市地和所面对的投资者不同为标准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特种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
发行
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价格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方式也依照股票为记名或不记名而有所区别
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股东的股份转让受法律限制;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亦受法律限制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特殊规则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性质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
种类
召集
决议
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
概念
特点
职权
组成
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经理
监事会
概念
性质
组成
职权
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
概念
上市条件
股票上市的终止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概述
概念: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亦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特点
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依法设立
分类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作用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公司增加股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文本
定期报告
股东股份变动报告和公告
会计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
税后可分配利润的确定
其他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要求
预留股份
增资时间间隔
主承销商
外汇管理
审核和管理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方式
形式各种各样,根据发行主体、证券种类、上市方式等可进行各种分类,通常以是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为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直接上市: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间接上市: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香港的红筹股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表现
买壳上市: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 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上交易所上市
存托凭证上市:存托凭证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要求和程序
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
申请境外上市的程序
几种境外上市形式的特别要求
红筹股
H股
香港创业板
境外上市公司的特别治理
关于规范运作的
关于股东大会的
关于独立董事的
关于信息披露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概述
外国公司
概念: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通常认为凡是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特征
必须依据外国法律设立
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概念: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特征
由外国公司设立,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设立
设立条件
分支机构应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撤销与清算
撤销
概念: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导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情形
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
清算
概念: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
清算程序
在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依法定顺序清偿分支机构的债务
清算结束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制定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术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正式注销登记后,公告分支机构的终止
公司集团
概述
概念: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公司集团是一个结合概念,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仅仅是表明众多公司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关系
法律特征
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
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分类
股权式公司集团与合同式公司集团
股权:通过股份持有关系形成的公司集团
合同:通过订立合同的途径形成的公司集团
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与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纯粹: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业务活动的公司
混合: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作用
公司集团的积极作用
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结构
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
消极作用
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
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
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补偿和赔偿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证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券的劣后清偿
对相互投资公司的规制
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
子公司所持母公司股份表决权行使的限制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概念: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
股东大会批准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不当关联交易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