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总论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非刑罚处理方法,附加刑,主刑,刑罚的体系。
编辑于2024-10-12 19:15:05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立法者以有利于发挥刑 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为出发点,选择一定的惩 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依照一定的标 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1.主刑与附加刑结构安排严谨合理。主刑在 前,附加刑在后,主次关系分明
2.各刑种的顺序安排严谨合理。主刑和附加 刑是根据各自的严厉程度从轻到重依次排列的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构成我国刑罚体系的刑种,无论是主刑还是 附加刑,都是有轻有重,有宽有严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对一 个罪行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 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 由社区矫正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 法
(一)管制的适用对象——罪行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
(二)管制的执行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 行机关批准
(三)管制的刑期计算
(四)管制的执行机关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五)管制的刑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 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 解除管制。——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 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一)拘役的适用对象
——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的执行内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 劳动,凡是参加劳动的拘役犯,都“可以酌量发 给报酬”
拘役犯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 回家期间应当计算在拘役的刑期之内
(三)拘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
《刑法》第43条规定,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的执行场所:看守所
拘役所?
(四)拘役的刑期计算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69条规定: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 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一)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刑法所规定几乎所有犯罪
(二)有期徒刑的执行内容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1)监狱,是执行有期徒刑的主要场所
(2)其他执行场所。少年犯管教所是以少年犯为对象的执行机关,关押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四)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一)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徒刑 又不足以惩罚其罪的犯罪分子
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部分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
2.刑法规定的所有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二)无期徒刑的执行内容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 育和改造
(三)无期徒刑的执行场所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少年犯管教所——不满18周岁犯罪人
(四)无期徒刑的执行结果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人的终身监禁,是没有刑期计算问题的。无期徒刑的执行结果可能有两种: 一种是犯罪人不认罪、不悔罪,确实在监狱中服 刑终身;另一种是犯罪人由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 立功表现而被减为有期徒刑
五、死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我国,死刑包括两种不同的执行制度: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
1.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的核准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无权适用死刑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死缓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死缓的考验期限
死缓犯有两年的缓期执行考验期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死缓的考验期限之内
3.死缓的考验结果
(1)死缓的减刑
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没有再故意犯罪,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不仅没有再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则要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死刑的执行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
附加刑即从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一、罚金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 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一)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以及与财产有关的 犯罪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处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处罚金,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3.并处罚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只适用罚金
(三)罚金的数额确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确定罚金数额的时候, 既要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还要考虑犯罪人的实际缴纳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罚金刑起到应起的 作用
(四)罚金的缴纳执行
1.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罚金
2.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3.对由于犯罪人隐匿、转移财产而使罚金不 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在罚金缴纳期间,犯罪人由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 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 法
(一)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严重的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
3.严重的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范围
1.只能没收属于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 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
2.确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时,既可以没收犯罪人 财产的一部分,也可以没收犯罪人财产的全部,应 当根据犯罪人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定
注意:在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时,应当为犯 罪人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维持基本生活 部分
(三)没收财产的债务偿还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 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没收财产中,如果 发现有被犯罪人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的财产,经原主请求返还,查证属实后,应当归还原主
(五)一人犯数罪而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时如何处理?
对于数个附加刑的,若种类相同,应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应分别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 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 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人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 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
1.单独适用或者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 其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
2.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的刑期是一 致的,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管制是在数罪 并罚的情况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可达3年
3.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附加剥夺的政 治权利的期限为终身
4.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缓期 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期限也应相应地缩减,缩减后的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 权利的期限从管制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 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 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本 人,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强制驱逐出中 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 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刑法规定在特定情况 下,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处 理的刑罚方法以 外的其他方法
一、赔偿损失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