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犯罪客观方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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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09 14:39:19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概念
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禁止。这是危害行为的客体特征,目的是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思想无罪。
单纯的思想不构成犯罪,但是发表言论则属于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身体活动,如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则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可能构成犯罪。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危害行为的实施内容。其目的是将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本质
危害行为
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加害性
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正推
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的体现是行为具有加害性,加害性的体现是行为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反推
因为行为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所以行为具备加害性,所以有可能侵害法益。因为有法益侵害可能性,所以将其规定为危害行为。
注意
生活行为没有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形式
作为(不当为而为)
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来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法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因此,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作为,通常表现为
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实施的作为。物质工具是多种多样的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这里指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危害行为:例如教唆精神病人杀人。
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 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未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分类
纯正不作为
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形式(作为)不一致
注意:纯正不作为犯都由刑法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来自刑法理论的推导。如罪名包含义务性规范,就是纯正不作为(法条通常会表述为“负有...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应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监护人,看护人对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负有制止义务,但是一般人对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的行为没有制止义务。
行为人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先前行为,
能为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由于没有能力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
指在应为、能为的基础上,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满足应为---能为---不为,表明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作为,但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处罚还得考虑两点
结果避免可能性
指如果履行了义务,就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即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这时处罚不作为才有意义。如果履行了义务危害结果同样会发生,即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此时惩罚不作为也没有意义。
等价性
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作为=犯罪=不作为。当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时,要求不作为与相应的作为在性质相当。对等价性应从客观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程度两个方面判断,具体而言,要考虑两点:
作为义务性质
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满足”应为---能为---不为“,不作为就具有构成了犯罪的客观条件,最终构成犯罪害要求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不作为也是危害行为,属于犯罪的客观要件,与故意、过失没有对应关系,不作为也能构成过失犯罪。
直接违反命令性规范,间接违反禁令
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
形式标准
找出积极举动
判断刑法是否直接处罚
实质标准
作为犯罪是明显会升高法益侵害危险,不作为犯罪时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险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险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结果构成。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有一些故意犯罪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危险结果的意义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
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而言:
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条件。
相对性
原因与结构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研究。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
在某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作用
决定绝大多数犯罪的成立。原则上只有过失行为造成实害结果,过失犯罪才能成立
影响某些故意犯罪的形态,对某些故意犯罪,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认定
有因
必须存在实行行为(某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侵害社会利益客体紧迫危险性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刑法总则规定、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等。
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果
必须存在实害结果(不是危险结果),实害的结果是现实的结果,不是假设的结果。
有关系
必须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无介入因素
实行行为直接造成实害结果
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
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异常
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行为结果的发生作用大(接近独立导致结果),则可中断实行行为与实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行为结果的发生作用小,不能中断实行行为与实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行为结果的发生作用与实行行为相当,则属于多因一果。
判断异常的标准
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概率越高约正常,反之异常。一般人越能接受越正常,反之异常。
易错点归纳
是否存在介入因素的判断标准
实行行为在前,介入因素在后。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的类型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介入特定自然事实
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但是会导致多因一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 、方法
概念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这些条件的有无也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是否影响定罪
是:构成要件
否:是否影响量刑
是:属于量刑情节
否:与犯罪构成无关。
刑法规范
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义务)
授权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