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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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09 14:53:33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和意义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基本内容
犯罪包括故意犯罪、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但它对量刑起着重要作用。
罪过刑事
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罚确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反对客观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
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既不得主观归罪,也不得客观归罪。一方面,行为人客观上危害社会的活动,只有受到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和决定时,才是刑罚中的危害行为(有意性);另一方面,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总是表现于危害行为之中(有体性)
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原则: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行为与罪过一般同时存在,有无罪过应当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时有罪过,原则上就能谴责行为人;行为时没有罪过,就不构成犯罪。
例外:罪过与犯罪行为的相对分离
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责任相对分离的情形,理论上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行为,是指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如吸毒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故原因是自由的;结果行为,是指在无责任时实施危害行为(如杀人行为)
犯罪故意
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与生活故意
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具有特定的内涵,特指的是明知(确知、推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并不包括其对结果持有故意。犯罪故意是指对行为和结果的态度,生活故意仅指对行为的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认知)”的范围包括: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 犯罪构成实施所属情况的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总结:主客观相统一,是指主观方面对客观方面的认识。由于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等,因此凡属于某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均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所认识,而客观方面以外的要素不需要行为人有认识,比如犯罪主体,或者知不知道其违法性。
对危害行为的认知
这是指对行为内容及其社会意义的认识
对犯罪对象的认知
只有行为人认识到特定对象,才有对其侵害的故意。如果犯罪对象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认知。但不需要有具体的认知。
对危害结果的认知
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
对因果关系的认知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发展过程,充当桥梁作用。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两端,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即因果过程的曲折复杂。
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意志因素
指的是行为人希望或则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这就是直接故意;放任就是对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的心理态度,这就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包括两种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放任意味着结果可能发生或者不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者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说明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不同点
认识因素
在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
在间接故意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任然实施并造成结果,那么行为人对该结果是直接故意。
意志因素(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结果因素(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直接故意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求预备未遂的罪责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是以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具体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罪,排斥成立过失罪。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表现为两种情形:
没有履行法律、规章(业务过失)、社会生活准则(生活过失)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至于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疏忽大意)
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于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过于自信)
罪责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换言之,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而刑法不仅处罚故意犯罪完成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罪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刑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当法律明示规定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法定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有两个特点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就是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 ,本该预见到,由于马虎大意而未能预见,以造成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性自己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有两个特点: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无罪过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具有3个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是指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有三个特征
行为人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抗拒的原因,只是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没有期待可能性指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不可能期待行为人继续遵守法律。因此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也无罪
适用
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形没有期待可能性:
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犯罪后,毁灭、伪造自己的犯罪证据,由于没有期待可能性,故行为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构成证据类犯罪。
虽然不能期待行为人不毁灭证据,但是可以期待行为人不通过放火手段毁灭证据。如果行为人盗窃后,擦拭指纹、伪造现场这就没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行为,行为人取得赃物后又销赃的情形
不能期待小偷盗窃后不销赃,故行为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犯罪),但是可以期待小偷不用赃物骗人。故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特定情形下得重婚罪
无罪人的逃脱行为
共犯人之间得窝藏、包庇行为。
罪过于无罪过事件对比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得过失和过与自信得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有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相同点:两者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点:是否已经预见结果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区分标准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判断。如果有,就是过于自信;如果无,则是疏忽大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如果有,就是过于自信,如果无就是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并且对结果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不同点
认识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概率大),过于自信是预见结果(概率小)
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改变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是避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区分标准
形式标准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一般不会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避免结果发生,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本质标准
行为人是否明显具备加害性。间接故意的行为明显具备加害性,导致结果概率高,过于自信的行为没有明显具备加害性,导致结概率低。
形式标准和本质标准由冲突,本质标准优先。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相同点
二者都没有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行为人的主观责任不同。意外事件不是犯罪,疏忽大意则构成过失犯罪。
区分标准
是否由预见结果可能性。如果有,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无,则属于意外事件。注意:具体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参考。
突发疾病,导致危害结果,是意外事件
明知由疾病又实施相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相同点
两者都已认识到危险结果的发生,也都反对结果。
不同点
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不可抗力没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根本无法避免结果发生。
区分标准
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有,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无,则属于不可抗力。具体判断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以及客观条件。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
概念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着犯罪行为向预期目标迈进。
意义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区分标准
目的犯,是指法律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犯罪动机
是指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因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两者关系
都是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心理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因为犯罪目的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直接指向犯罪目标。但是,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具有放任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都不可能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对危害结果同样具有积极追求的态度,故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两者区别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认识错误分类
法律认识错误
又称违法性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这种错误一般是行为人不知法律和误解造成的。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的理解,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并无错误认识,因此,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并没有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加以认定和处理。表现为三种情况
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这种对法律的认识既不影响罪过的认定,也不影响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前提问题
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故不是认识错误。
处理方法为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相一致时,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符合”是指主客观相统一。因此,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就能构成故意犯罪。
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
分类
客体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客体错误的本质
主观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预想侵犯的对象属于A种客体,实际上侵犯的对象却属于B种客体。
客体错误处理
就预想侵犯的对象
构成故意犯罪
就实际侵犯的对象
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的
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
无罪
因此在客体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预想侵犯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如果就实际侵害的对象构成过失犯罪,则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就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构成犯罪,则仅对预想侵犯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
对象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施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异同点
相同点
都是由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错误造成的
不同点
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客体上是否相同
不同
客体错误
相同
对象错误
行为偏差
又称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打击错误的本质
客观行为错误,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因为客观行为偏差而不一致。
打击错误的处理
就预想打击的目标
构成故意犯罪
就实际打击的目标
与预想打击目标性质相同
构成故意犯罪
与预想打击犯罪目标性质不同
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的
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
无罪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对象错误
本质是主观错误,是指行为对实行行为指向的、攻击的对象存在正确认识,但对具体哪一个对象存在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
本质是客观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没有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形式标准
打击错误存在行为偏差,这意味面前至少存在两个对象,如果只有一个对象,不可能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主观认识错误,通常行为人面前只有一个对象。注意:如果面对两个对象,也有可能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要有两个对象,对象错误通常是一个对象。
实质标准
只要对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抽象的对象)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该对象(具体的对象))到底是谁存在错误认识,都是对象错误,否则属于打击错误或者无错误。
手段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行为造成了结果,但是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结果
(以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的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提前发生也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又称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
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行为人计划通过第二个行为实现结果,事实上是第一个行为导致结果。也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这种情形通常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实质性的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常见的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行为性质错误与法律错误有相似之处,都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误解,但前者是对事实本身的误解(如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后者是对法律评价的误解,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对法律并没有发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