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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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09 15:10:20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定义
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可以分成完成心态和未完成形态。和四种形式: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形态仅仅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中止既可能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当某一故意犯罪处于完成状态时,则该犯罪表现为既遂状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是犯罪既遂的修正形态。
犯罪形态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离既遂形态越近,社会危害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A买刀
B尾随
C举刀砍
D人死
在A点与C点(不包含)之间的犯罪形态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在C点与D点(包含)之间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着手之前无未遂、着手之后无预备、中止存在全过程。
特征
终局性
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换言之,犯罪行为终局性停止时才产生犯罪形态,这种停顿不是暂时性地停顿。
法律性
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形态进展,对每一个犯罪地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排他性
犯罪形态具有排他性,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范围
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过程种,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情形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些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完整的未完成形态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举动犯是指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罪的。
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因为法律对过失犯罪之处罚其完成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在过失犯罪中只有当法定的危害结果出现时,过失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于不成立两种情形,而没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具体来说,过失犯罪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不可能预先设定目标,更不可能围绕特定目标做准备或开始着手实行特定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问题。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以开始进行犯罪预备活动为起点,以犯罪行为彻底完成为终点。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着手实行之前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从犯罪着手实行到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在犯罪过程以外所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停止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换言之,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也必然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无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因此,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符合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符合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既遂
概念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
结果说
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因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
目的说
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子主题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行为犯
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通常是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即构成既遂。具体特征是
行为犯的既遂,只要求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完成,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
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完成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
危险犯
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危险犯的具体特征是
危险犯的既遂,只要求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尚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实害犯
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犯的既遂。
法定的实害后果发生时,成立犯罪既遂
法定后果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特征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
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完成犯罪
预备的预备不是犯罪,实行的预备才是预备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
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制造条件
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机会
即可以为自己实行犯罪,也可以为他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到着手实行犯罪
意志以外的原因
是指不受犯罪分子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其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的各种主观因素。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预备行为,则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表意和犯罪预备
犯罪表意,是指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是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定为是犯罪。
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实行犯罪的可能,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此罪的实行行为有可能是彼罪的预备行为
对预备犯罪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征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单一实行行为
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只包括一个单一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单一的实行行为,不管方法如何,即认定是犯罪的着手。
选择实行行为
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供选择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要选择实施其中的任一实行行为,即认为是犯罪的着手。
并列实行行为
犯罪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包括两个前后相继并列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前一实行行为,即认定犯罪的着手
复合实行行为
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即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没有既遂表现为
行为犯
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危险犯
在危险犯中,法定的现实危险状态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对犯罪客体造成现实危险状态出现,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即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实害犯
在实害犯中,法定实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认为这种犯罪没有得逞,即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第三人劝阻等
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
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
分类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实行终了的未遂1
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未遂不能等同,有时犯罪虽然已经实行终了,但并未达到既遂状态。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
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该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
能犯未遂3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4
因事实认知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又称为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这是由于对象不存在而无法既遂的情形
区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的意义在于
因为不能犯未遂实际上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法益侵害就会小很多。从客观上讲不能犯未遂罪行较轻,在极端重视客观危害的时代下,有人主张不能犯未遂可不作为犯罪。但现代观念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法学通说认为不能犯也应当按照未遂犯定罪处罚
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
同一分类下相互排斥
不同分类之间可以交叉
保险柜问题
打开了,没有钱
1,4
没打开,有钱
2,3
没打开,有钱
2,4
迷信犯于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是指用迷信或者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常识有错误
迷信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不能犯未遂的行为人没有犯常识性错误。
手段是否一致
迷信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不能犯未遂的行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
是否构成犯罪
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迷信犯、愚昧犯不是犯罪。
对未遂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特征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犯罪中止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以前不存在犯罪中止
犯罪行为在中止前尚未停止下来呈现结局性(排他性)
如果犯罪行为在已经犯罪预备阶段呈现犯罪预备的形态,或者在犯罪实行阶段呈现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的形态,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也是犯罪形态排他性的体现。
犯罪中止可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既遂以前
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不成立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以成立中止
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第一次举动没有造成法定的结果,在能够重复实施统一性质的举动,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原因
主观上
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
客观上
行为人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非遭遇不能克服的障碍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得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预备,关键看行为人是否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核心标准
主观说
行为人以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不能既遂,也成立犯罪中止
行为人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能既遂,也成立犯罪既遂。
重要标准
客观说
如果一般人不会放弃,行为人特地放弃,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一般人会放弃,一般人也会放弃的,成立犯罪未遂。
是否担心当场抓捕
行为人担心当场抓捕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
行为人担心日后被惩罚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
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候是否面临较大障碍
行为人因面临较大障碍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
行为人没有面临较大障碍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
客观有效性:实施中止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消极中止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
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就成立犯罪中止
在犯罪尚未实行终了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便成立犯罪中止。
在消极犯罪中,要求行为人放弃犯罪必须具备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不是暂时的中断犯罪。
积极中止
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对中止行为的要求
在积极中止中,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动,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主观上有真挚的努力,二是客观上足以避免结果发生。
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在积极中止中,中止行为必须具有有效性。也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既遂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如果行为人未能实际阻止既遂结果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
消极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未实行终了的中止;积极中止是指实行终了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指的是发生在预备阶段、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是指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具体包括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的本质,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的是预备犯或者是未遂犯。
真诚悔悟是犯罪中止的理想状态,但即使不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也能成立犯罪中止
对中止犯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意义
具备两个要件
必须是既遂结果以外的危害结果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结果,而不是泛指一切结果
造成损害的原因
犯罪行为与中止行为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这里的“造成损害”,是指先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中止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