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共同犯罪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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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09 15:11:11共同犯罪
概念及其构成
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体要件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但并没有上线限制。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人
提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或帮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实行犯罪,则前者属于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不与后者构成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作为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满足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
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合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表现形式上看,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作为
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
从具体分工来看,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
相对于非实行行为而言,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共谋行为等。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教唆行为
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教唆行为属于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帮助行为
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有两种帮助
物理帮助
心里帮助
帮助行为属于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共某行为
即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进行的谋议
这种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有。因此,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谋共同实行犯(放鸽子的),共同实行犯(一起)
组织行为
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这里的"组织行为"属于非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主观要件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两层意思: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以及共同犯罪行为可造成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可以表现为共同的直接故意、共同的间接故意,以及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要求有共同犯罪的目的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犯罪也不成立共犯
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直接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共同犯罪成立的学说
理论学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客观行为
完全相同
部分相同
部分相同
主观要件
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
故意的内容部分相同
有意思联络即可
触犯罪名
完全相同
可以是不同罪名
可以是不同罪名
共同犯罪的认定
理论上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不是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易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外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是支配犯罪的幕后者,是指将他人作为犯罪的工具,通过支配他人实施犯罪。间接正犯成立条件:一是客观上对实行者有支配力,二是主观上对实行者有支配的故意。主要有两种形式
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犯罪,因此利用者和被用者不是共犯,利用者是间接共犯。
利用人的不知情的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事中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后帮助犯罪的人
事后帮助转移赃物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被称为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
就过限行为本身而言,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未过限的共犯人)不承担共犯责任,因为其他人对过限行为没有犯罪故意。
就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而言,其他人(未过限的共犯人)有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无重合,其他人对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有重合,其他人对过限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以按照共犯(从犯)处理。
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者联系形式 分成”四类八种“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根据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主体数量没有特别的限制,其犯罪主体是单个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在这种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有关具体条款,而且要引用刑法总则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提示分则各个条一般是以单人为基准设置犯罪构成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所以刑法中大多是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如贿赂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共同犯罪)
特点
是法律规定的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属于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其处罚主要根据分则规定
如果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作出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的,不再适用总则有关共犯的规定。
类型
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指以行为双方的对向性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简单讲,缺少一方的行为,另一方的行为也难以构成犯罪。包括
罪刑相同的对向犯
罪刑不同的对象犯
只处罚一方的对向犯
双方不构成共同犯罪
众多犯,包括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犯罪,是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这种集团性犯罪,必然是由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故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聚众性共同犯罪是指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
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单独犯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该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若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只有一人构成犯罪,属于聚众单独犯罪。如果有两个首要分子,则两人都构成犯罪,则属于聚众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又称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或者承继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如果各共同犯罪人事前无通谋,那么事中必然要有通谋,否则就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具体要求包括
承继(通谋)的时间
原则:成立承继的共犯,应当在前行为人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犯罪之中。如果前行为人已经构成既遂,则犯罪行为也会随之终了,不可能再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
例外
在继续犯的场合,即使前行为人的犯罪已经既遂,后行为人也能加入犯罪之中,成立共同犯罪。
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的场合,即使前行为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后行为人也可中途加入,成立共同犯罪。
承继的方式
承继的共同实行犯
承继的共同实行犯,即后行为人中途加入前行为人的犯罪之中,共同实施了实行行为。
承继的帮助犯,即后行为人中途加入前行为人的犯罪之中,为前行为人的犯罪提供了帮助。
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因为教唆犯的特点是引起他人的犯意,既然他人已经在犯罪过程中,就不可呢再对其教唆。
承继共犯的责任
在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场合,后行为人中途加入前行为人的犯罪后,是否需要岁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因果关系。
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则各共犯人均应对该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仅前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以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是指各共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故又被称为“共同实行犯”或者“共同正犯”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共同实行同样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行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
各人实行不同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实施同属于犯罪客观要件但不相同的行为。
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但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行犯罪行为。
共同实行犯的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行为人都实行了犯罪,所以要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来处理。因为行为人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且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彼此协力,共同形成完整的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和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复杂共同犯罪
是指各共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人分工的不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有差别。因此,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有无组织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后,这种共同犯罪就不复存在。
特殊共同犯罪
又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
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得实施犯罪活动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得危害或其具有得危险性都很严重
犯罪集团的责任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即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折中分类法
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具体而言: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但是共同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区别对待,具体论定
在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分成两种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活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的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虽然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其他主犯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单独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和主犯不尽相同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分三种情况
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都属于主犯
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首要分子是主犯
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个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存在主犯
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都是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候,则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认定
在认定犯罪集团和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时,应判断犯罪人是否在犯罪集团或聚众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对于其他主犯的认定,应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实行犯罪前犯罪人的表现
实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表现
犯罪完成后犯罪人是的表现。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首要分子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在犯罪集团“章程”以内的,首要分子负责;在犯罪集团“章程”以外的,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从犯和主犯的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而无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存在从犯,必有主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从犯也要按照起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必须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概念和认定
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实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胁迫的程度
胁从犯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由于意志不坚定才参加犯罪
如果行为人被欺骗或者诱骗参与犯罪,不是胁从犯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
两者区分
行为人有无选择的余地。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则不构成胁从犯,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从犯与胁从犯
共同点
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
不同点
胁从犯是受到暴力胁迫而不是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在受到胁迫的场合,法律期待被胁迫者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减少。
胁从犯和主犯
如果起初被胁迫参加犯罪,但着手实行后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不是胁从犯。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必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胡总和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和特点
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特点: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成立条件
主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主观上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故意
因为教唆犯是造意者,是使他人的犯意“从无到有”,而不是“从强到弱”
如果认识到他人已有犯罪故意,而为之提供帮助的,不认为是教唆犯,应当认为是帮助犯。
如果不知道他人已有犯罪故意而教唆的,构成教唆未遂。
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如果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如果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 成立教唆犯。
主观上明知被教唆的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明知他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其犯罪,不构成教唆犯,而构成间接正犯
如果行为人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教唆其犯罪,仍然构成教唆犯。因为这种误认对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影响。
主观上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对象
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的形式
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通说观点认为,教唆行为的具体方法,只能由作为构成。
教唆的内容
教唆的内容是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也即,教唆的内容必须是犯罪行为。
教唆的效果
教唆犯通常会引起他人的犯意,但是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传授犯罪方法与教唆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与教唆犯的主要区别为:
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的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性质而定。
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故意内容不同
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教唆行为的正犯化
教唆行为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如果某种教唆行为由刑法分则单独规定,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它就成立了独立的罪名。这就是教唆行为的正犯化。(教唆行为---实行行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定罪
根据第2款的规定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因此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犯))
教唆犯的处罚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里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所谓已经犯了被教唆之罪,是指针对被教唆之罪,被教唆的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或者已经完成犯罪而既遂。既然被教唆的人已经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故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即,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教唆犯通常为主犯
实际上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没有教唆犯的教唆,就不会有该种犯罪发生,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种往往起着主要作用,特别是用威胁、强迫命令等方法的教唆犯,教唆之后有提供重要帮助的,更是如此。对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一般都作为主犯处罚。
教唆犯可能是从犯
在少数情况下,教唆犯也可能在共同犯罪中国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如果教唆犯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积极参与实行犯罪,那就认定为共同实行犯,根据其作用大小,直接以主犯论处,无需再认定为教唆犯。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是指“教唆未遂”的情况。既然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也可以独自构成犯罪,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又称 未成功的教唆,具体包括
被教唆者拒绝
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
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
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在教唆未遂的场合,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不以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犯关系为前提。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具备特定之罪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教唆犯并从重处罚;教唆不具备特定之罪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间接正犯并从重处罚。)
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任何罪,均认定为教唆犯,并从重处罚。
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认定为教唆犯,并从重处罚。
教唆未满12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以外的犯罪,均认定为间接正犯,并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状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需要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
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每一个人都是实行犯,因此没有犯罪预备存在的余地,故不讨论犯罪预备的问题。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处实行犯以外,还存在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如果实行犯构成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按既遂犯处理
如果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是未遂犯
教唆未遂和未遂的教唆犯
未遂的教唆犯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教唆犯。未遂的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有共同犯罪关系 ,其应该对实行犯的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
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必须具备有效性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共同实行犯地犯罪中止
共同实行犯中的一部分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则成立中止犯,而另一部分未自动停止地实行犯则成立未遂犯
复杂共同犯罪地犯罪中止
如果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教唆犯或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如果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自动中止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犯人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预备。
这不仅要求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而且还要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者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实行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中止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教唆/帮助犯
实行犯/打算实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