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视角的“经济”含义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2.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个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
它既包括调整国內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