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无知之幕”和“正义二原则”,提出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平等机会。通过思想实验,认为在无知之幕下签订的社会契约是公正的。提出差异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改善最弱势群体的处境
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理论,认为财产的正当性在于其获取和转移的过程是否正义,而非结果的平等。他主张“最小国家”理论,认为国家的功能应该仅限于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安全,而不应干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诺齐克强调,个人权利应该被绝对优先考虑,提出“自由至上主义”。
德沃金:提出了“平等的尊重和关怀”原则,认为社会应该平等地尊重每个人的生活选择,并为实现这些选择提供平等的资源。他强调,社会对个人的奖赏或惩罚应该基于个人的选择和努力,而非天赋因素。德沃金主张,社会应该敏于志向,钝于禀赋,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认为社会应该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处境
桑德尔:批判了自由主义的个人观,认为个人并非孤立的原子,而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他提出了“社群主义”观点,认为社群对个人的塑造具有根本性影响。桑德尔主张,个人应该承担对社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历史事件的责任。他强调,社群主义可以为自由主义提供更深刻的道德基础。
沃尔泽:现代社会的高度流动性导致了“原子化个人”的出现,现代社会的流动性使得社群关系变得脆弱和不稳定和个体的孤独,但社群仍然存在,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沃尔泽强调,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揭示了现代社会的困境,但社群主义无法完全战胜自由主义。
泰勒:提出了“本真性”的概念,认为个人应该忠实于自己的内心感受,追求独特的自我。他批判了“唯我论”的观点,认为个人的自我认同和价值标准来自于与他人的对话和反思。泰勒主张,个人的自主性需要在社会关系中实现,而不是孤立的自我创造。他强调,本真性的理想可以拯救现代人的精神困境。
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理性”理论,回应了韦伯难题,认为人类通过语言和对话可以达成共识,解决价值冲突。交往理性是解决现代性问题的关键。对理性化和官僚制度进行社会批判,这些现象导致了人的异化和自由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