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其他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37章其他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比较系统全面地概括总结了关于这一部分的知识点。
编辑于2021-08-19 23:38:52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工业产权的概念: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
2.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3.工业产权的特征: 专有性:即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地域性:即工业产权的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性:即工业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后,工业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
(二)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专利权人。包括: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受让人 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外国人 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向中国申请专利获得批准。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由两人或两个以单位协作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
2.专利权的客体
(1)含义: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2)分类: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叫小发明。它与发明的主要区别是: ①发明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仅指具有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 ②实用新型与发明相比,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较低。
授予条件: ①新颖性 ②创造性 ③实用性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同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它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
授予条件: ①新颖性 ②实用性 ③富有美感
3.《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 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徳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③科学发现; ④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⑥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⑦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⑧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利:指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财产权利:指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占有而取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 实施许可权 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2)在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义务。
(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1)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分类: 正常终止:期限届满终止。 提前终止:①是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②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4)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1)概述: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2)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 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③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的人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如果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4.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
(2)专利侵权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 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发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 ④假冒他人专利,即在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以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的行为 ①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式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③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作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3)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 继受取得:应当按照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2.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1)商标注册: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1)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2)强制注册的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商标注册的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②商标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③商标不含《商标法》明确禁止使用的图形和文字,如同外国或者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文字等。 ④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
(4)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⑤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⑥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5)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6)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商标权人,享有依法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的权利。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否则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专用权即告丧失。
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
使用许可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标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标包装、说明书或者附着物上标明。
4.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指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属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有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 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1.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关系消灭。
2.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有两种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原则: ①合法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平等自愿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条款
必要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选择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义务 1)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权利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的生效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概述: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2.分类: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変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在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仿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
2.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①劳动合同期满;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概念: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护的对象:消费者,包括: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1)求偿的主体: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2)求偿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賠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的义务。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举办者、柜合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社会团体在虚假宣传中的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9)行政部门的责任。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10)消协的诉讼资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
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受伤、残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就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内容见下: ①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②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贵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消费是购买的商品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贵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 ④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増加賠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⑤故意提供缺陷产品致严重后果的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概念: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适用范围:我国《反本地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竟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竟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二)反垄断机构设置
1.反垄断机构: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三)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1)垄断协议: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禁止具有竟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的豁免: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増进效率,統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増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行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濫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ー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行政垄断是相对于经济性垄断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的典型行为包括: ①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②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③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④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⑤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⑥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概念:指调整市场竟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竟争关系为前提) 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3.立法目的 ①制止不正当竟争行为(直接目的); 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 ①自愿、平等、公平; ②诚实信用; ③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上述竟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特征: 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主体济组织和个人(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强调是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后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三)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并赔偿被侵害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接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从事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经营者或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某些不正当竟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产品”这一概念要明确: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赋予一切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产品质量监督权,同时保障公众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检举权。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一定的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2.不作为义务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賠偿责任。若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种过错推定责任,由销售者举证。
2.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賠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賠偿损失。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共140分,84分及格)
第一部分 经济学基础(10章=29分)
第二部分 财政(7章=23分)
第三部分 货币与金融(5章=23分)
第四部分 统计(5章=21分)
第五部分 会计(5章=21分)
第六部分 法律(5章=23分)
第33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