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法、继承法第一编:总论
这是一篇关于婚姻法、继承法第一编:总论思维导图,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探讨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介绍了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立法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和性质。列举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以及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各个方面,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知识的有力工具。
编辑于2024-06-02 16:35:50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编:继承制度的思维导图,全面而详细地介绍了继承制度,具体涵盖了从继承权的基本概念到继承的具体操作和遗产的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探讨了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哪些不属于,为后续的继承操作提供了明确的范围。详细讨论了代位继承、转继承、应继份和酌情分得遗产等具体情况,为法定继承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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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社会层面的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婚姻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婚姻的种类
按当事人结婚的次数
初婚
再婚
按结婚主体的构成
单婚
重婚
从是否履行法定的程序
要式婚
事实婚
从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合法婚姻
非法婚姻
家庭
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种类
单身家庭
单亲家庭
丁克家庭
核心家庭
直系家庭
联合家庭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联系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
家庭关系包括了婚姻关系
区别
两者的范围不同,婚姻仅存在于结为夫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存在于婚姻当事人 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具有显明的伦理性
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继承法是强行法
第二节: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立法的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
因人的出生或收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因结婚而形成的配偶关系
.......
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社会性
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体现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以人为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的本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
自然性
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
体现
以达到一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者疾病作为结婚的法定条件
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以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血亲关系的依据
......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前婚姻时期--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继承制度概述
第三章:婚姻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
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形式
法律上的重婚
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
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
与同居的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和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同居不会
第三方重婚
对于第三方来说,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
民事责任
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
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损害赔偿
证据收集
领取结婚证的
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
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
......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
朋友的证人证言
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
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
双方发的亲密短信
........
3.男女平等原则
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4.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妇女均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妇女怀孕和分娩一年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补偿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民法典1082、1087、1088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施行,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
受害人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同居关系、监护关系、家庭雇佣关系、扶养关系、寄养关系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
以书面方式提出
与困难的,可以口头阐述,由人民法院计入笔录
管辖
裁定形式
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时限
出具时限
正常72小时,紧急24小时
有效时限
不超过6个月
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复议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送达及执行
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为虐待
禁止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5.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第二节: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 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
夫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7
3.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4.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1.亲属的概念
概念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如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上的亲属既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且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
特征
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任意解除和变更
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
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的种类
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的基础和源泉
血亲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包括父亲、母亲
分类
自然血亲
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
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分类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亲属、家属和家庭成员
亲属和家属的区别
家属指一个家庭内生活的亲属
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亲属包括近亲属和其他亲属(如舅舅、姨姨、姑姑、叔伯等)
家庭成员是近亲属内的人
民法典第1045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节:亲系、亲等
1.亲系
概念
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联络系统。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
包括
自然直系血亲
法定拟制直系血亲
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直系姻亲
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
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
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姻亲
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2.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成反比
罗马法亲等及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及算法
从己身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
旁系血亲的亲等及算法
如己身与同胞兄弟姐妹的亲等是两等亲旁系血亲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计算法
一代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计算法
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得出两个亲等数,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代数“计算法
直系血亲
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
旁系血亲
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以完成结婚登记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终止的法律事实
配偶一方死亡
双方离婚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关系的唯一原因
死亡是终止的唯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养父母与养子女
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终止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因抚养发生
因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婚姻成立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扶养效力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共同财产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禁婚效力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继承效力
2.在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上的效力
法定代理效力
近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对成年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认定效力
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申请
监护效力
未成年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对下落不明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3.在刑法上的效力
犯罪构成效力
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害人与被加害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告诉、和解效力
以上近亲属之间的刑事犯罪,除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以外,只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告诉人民法院才受理,若和解撤诉,人民法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回避效力
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在司法过程中应自行回避
审批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上诉和申诉效力
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的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院长或审判长以裁定形式决定是否回避
申请执行效力
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的,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亲权,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或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