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唐朝刑事立法
【唐朝刑法的智慧:严苛与人性并存】唐朝刑法体系严密,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等级分明,从轻到重递进严惩其立法原则极具特色:区分公罪私罪、共同犯罪严惩主谋、自首可减刑、老幼废疾从宽处理,并首创"保辜制度"设定伤亡观察期,督促加害人积极救治,按结果定罪,兼顾法律精准与社会矛盾化解此外,"六赃""六杀""十恶"等罪名分类清晰,贵族。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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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区分公罪和私罪
公罪是在公务中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是过失犯罪;私罪有两种一种是与公事无关,一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区分公罪、私罪的目的是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治官治以及减少贪赃枉法的现象出现
②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家庭共同犯罪只处罚同居中尊长一人;伙同监临主守官吏共犯,监临主守为首犯
体现了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浸透了礼教及宗法观念
③合并论罪从重
重罪吸收轻罪
④自首减免刑罚
严格区分自首(主动投案,自首免除刑事责任)与自新(被动归案,自新减轻刑事处罚)的界限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后果已不能挽回
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赃物必须按照规定如数偿还
对自首不彻底的行为做了严格规定,自首不实(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尽(犯罪情节不彻底)
(自首的方式:本人向官府自首、本人向受害财主坦白-成为“首露”、委托他人向官府自首,亲属可代为自首-“为首”)
⑤类推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⑥老幼废疾减刑
70以上、15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80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者皆不论
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免于处罚)
⑦累犯加重
(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按其中最重的一次处刑,而是处以流刑两千里)
⑧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议:即”八议“犯死罪者,由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罪,依律减一等处刑;犯十恶,不用此律
请: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上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罪,减一等;犯十恶,不用
减:七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减一等
赎:九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听赎。但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当: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
⑨同居相隐不为罪
(范围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不用此律
⑩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者不予处刑,贱犯良加重处刑;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照真罪处理)
⑩①化外人有犯
(同一国家按照属人原则,不同国籍,按照属地原则)
⑩②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五刑制度
死刑:绞与斩两等
流刑:(增设加役流,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徒刑:一年起,半年递增,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杖刑:六十起,十遍增,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笞刑:十起,十递增,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计算方法
五刑二十等,一个一个加,(笞、杖、徒一个个减,二死、三流减一级),例如从斩减为流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为徒三年,徒三年减为徒两年半,徒一年减为杖一百,杖一百减为杖九十,杖六十减为笞五十。
主要罪名
十恶
“十恶”是包括直接危害皇权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子恶逆(欧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道(杀一家人非死罪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大不敬
不孝(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不义
内乱
在北齐律的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十恶制度,唐律沿袭
改动内容
①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将“叛、降”合并
②增加“不睦”
③在前三条前面加上“谋”,即“谋反、谋大逆、谋判”
④在不敬前面加上大,“大不敬”
意义
①对于危害国家政权的,从行动犯转化为危险犯,不需要有实际的犯罪行为,有足够的危险即可定罪,加强了对封建政权的保护
②增加“不睦”,加强了对封建家族稳定性的保护
六杀
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数等处罚,奴婢谋杀主人、子孙谋杀亲尊处死刑(预谋杀人)
故杀-斩刑(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绞刑(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流三千里(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过失杀-“以赎论”(疏忽大意的过失)
戏杀-减斗杀二等处罚(以铜赎)(两和相害)
六赃
强盗罪、窃盗罪、贪财枉法罪(拿钱办事)、贪财不枉法罪(拿钱不办事)、受所监临财物罪(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财物)、坐赃罪(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
保辜制度
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伤害越重,期间越长。
①辜限内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②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
评价:保辜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