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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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
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做出的改革:
①篇目增加至18篇,扩充了法典内容,删削了条文 ②将《法经》中的《具法》改名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③“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④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泰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作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律令分开不混杂,五服制罪是首创,张斐、杜预释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主要成就
①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②精简律令 ③将律和令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④增加律注,张斐、杜预进行解释,释文和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史称《张杜律》 ⑤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的。
北魏律
20篇-规定了官当、留养制度。
北齐律
承前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合一,名例之律始出现,篇目一共12篇,隋唐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特点:
①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②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③确立“重罪十条”,后世隋律改为“十恶” ④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最终奠定了基础。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在古代法典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东魏《麟趾格》
格源于汉代科,北魏开始以格代科,
西魏《大统式》
大统式是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律学
汉代引经注律,章句众多,但并未摆脱对于经学的附庸地位
魏晋之际,律学成为独立的学科。
律学家
陈群、刘劭、张斐、杜预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
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人身犯罪,尊犯卑,服制近,处罚轻;卑犯尊,服制近,处罚重。
财产犯罪:子盗父母,服制近,处罚轻
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北魏出现了存留养亲制度,留养
八议
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有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制度始源于西周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八议: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旧故)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
指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重罪十条
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加剧了法律儒家化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新五刑体系
曹魏:恢复五刑之名
晋代:死、徒、笞、罚金、赎刑
北魏:死、流、徒、鞭、杖。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北周: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刑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
①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座范围
②肉刑日趋减少,并最终废除宫刑(北齐天统五年废除)
③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逐渐集中为少数几种
④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魏晋司法机构基本沿用至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曹魏在廷尉下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北周曾将廷尉改为秋官大司寇。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尚书台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设,沿用至清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内部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
刑讯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即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评价: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刑讯制度
南梁-测罚:罚饿
南陈-测立之法: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