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朝立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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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政”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帝制中国最后一部律典
《大明令》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效仿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成“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
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
则例
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创造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的法规
以理蕃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
元:宣政院
二、刑事立法
充军、发遣、刺字
充军
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为附近(两千里外)、近边(两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四千里)、烟瘴(五千里)五等,号称“五军”
发遣
是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重
主要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刺字
死刑制度
分为立决(斩立决和绞立决)和监候(斩监候和绞监候)监候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罪犯有免死减刑的机会
清代死刑有残酷化趋势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保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文字狱
清朝大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突出的表现就是大兴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
清朝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
废除匠籍制度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债权制度的发展
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10年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继承制度
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若违反法定顺序,杖80
继承重血缘,法律禁止乞养姓义子,以免乱宗族,否则杖80
独子兼祧,民间俗称“两房合一子”,即一人可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
独子出继的两房应该是同父兄弟,而且须双方同意,并且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一人承两房宗祧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闭关锁国
专卖制度
重农抑商,禁榷制度。盐、茶、矾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有“刑名总汇”之称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三法司之外,清朝还特设专门审判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
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有时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
皇族宗室诉讼归宗人府管辖
元朝: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的机构是大宗正府
清朝中央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是理蕃院
理蕃院也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
元朝负责全国佛教事务以及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是宣政院
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告诉权的限制更为严格
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
禁止诬告和匿名告人罪
按照清朝的刑事审判程序
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
凡应拟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由督抚做出判决
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
死刑重案
由州县初审然后主机审转复核,经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
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件则由刑部直接审理,题奏于皇帝,再经三法司拟核
所有死刑案件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
对于民事案件一般均有州县或者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做出判决,无需逐级审转
清承明制,实行审判回避
官府审判案件时应依所告本状推问,不得于状外别求他事定人罪
秋审制度
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发源于明朝的朝审判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经复核程序后分五种情况进行处理
情实:案情属实,罪名恰当。死刑
缓决:案件属实,危害性不大。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为发烟瘴极边充军
可矜:案件属实,情有可原免死减等发落
可疑:案件尚未完全确证清楚,则驳回原省再审
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评价:秋审是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幕友胥吏的作用
幕友是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俗称“师爷”。幕友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最高。清初官员倚仗幕友办案已成惯例,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都有幕友帮助
胥吏是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他们熟悉本地社会情况及当地审判惯例
评价:幕友、胥吏往往勾结作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