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明朝立法概况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立法概况思维导图,梳理了明朝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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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与“六部分篇”体例
7篇。《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律首附有《服制图》《六赃图》
《大明令》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大清律例》帝制中国最后一部律典
《大诰》的制定及特点
刑事特别法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特点:《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滥用酷刑,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但是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通常由司法机关根据典型案例拟定的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条例是被广泛的运用于司法实践
重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大明会典》
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
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断罪无正条”
明律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比附,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以比照最相似的律文定罪量刑
评价
增强了律文的适应性
与唐律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相比,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助长了司法擅断的弊端。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使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
适应了皇帝控制司法权之需
涉外案件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用属地主义原则
奸党罪
充军
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充军远比一般流刑为重
后面逐渐形成了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近卫呵呵附近7种不同的里程等级
充军的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以及“永远”(即罪犯本人死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廷杖
处罚大臣的
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一方面,明朝加重了严重犯罪的刑罚,即“重其所重”
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盗窃、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
评价:在重典治世思想指导下,明律突出了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了刑罚手段处治危害专制统治的犯罪的力度
另一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
轻其所轻使刑事镇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三、民事立法
财产所有权
为发展农业,鼓励开垦荒地,对无主土地,明初强调先占原则
遗失物
30日公告期内即使被主人领回时,拾得人仍可获得一半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拾得人获得遗失物的全部所有权
埋藏物
埋藏物完全归发现人所有,只是“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婚姻制度
明朝关于婚姻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
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
婚姻缔结需要有婚书和聘礼
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婚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官府强制)为条件
也添加了一些新内容
强调婚姻礼俗
适龄者方许结婚
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明律从大量的婚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
对义绝做出了新的解释
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
家庭制度
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家长的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
继承制度
明朝仍坚持身份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
四、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折算成白银
海外贸易制度
制定“海禁”法规
严禁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
朝贡贸易立法
海外诸国与明贸易必须以朝贡为先决条件,并设“市舶提举司”主管朝贡贸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