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汉朝行政立法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汉朝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四、行政立法,五、司法制度,其他。汉朝皇帝制度在秦朝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皇权更加集中和神秘化。皇帝的称号、尊号以及相关的礼仪制度都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以突出皇帝的至高无上地位。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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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①汉朝皇帝制度在因袭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皇权得到加强,并且越来越神秘化、法律化
②为突出皇帝至尊地位,皇帝称号及其相关的称谓都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
①汉初沿袭秦制,中央机构主要为“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的职责是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为最高武官;御史大夫则为监察官之首。丞相下设九卿
②西汉中期,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分散和削弱了相权 丞相-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和教育 太尉-大司马: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土木营造 互不统属,直属于皇帝,九卿也有三公分管
③随着西汉后期集权制的发展,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
地方行政机构
①西汉的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下设乡、里、亭
②东汉末期,形成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权机构
官吏管理制度
选拔和任用官吏以荐举和考试两种方式
①察举-自下而上,最主要的选拔方式--孝廉-始于西汉 ②征召-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皇帝特诏 ③辟举,征召与辟举合成征辟,自上而下的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④任子-高级官员可以保任其弟子为官 ⑤太学补官
任官限制
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弟子不得任公位高官
回避制度-“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考课
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上计律》-上计史-根据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休假-省亲,有病的管理回家养病,退休-致仕-70岁
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
中央设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监察机关
在京师设司隶校尉和各州刺史 ①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和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②汉武帝时期-《六条问事》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③汉惠帝-《监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诉讼
告诉:当事人控告-自诉
举劾:官吏纠举公诉
告诉限制: 严禁越诉,除谋反谋大逆以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严禁诬告
审判
鞫狱:对被告审讯-五听(辞色气耳目)
辞服: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读鞫:宣读
乞鞫:被告及亲属不服,可以申请重审,限期三个月
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评价:录囚制度对平反冤案,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董仲舒首倡,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的原则应该是“本事原志”,应当兼顾事实与动机。
评价:
①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至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以外,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②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
秋冬行刑
天人感应,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其他
法律不断儒家化:
(1)汉朝:德主刑辅,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2)魏晋南北朝: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八议,官当,重罪十条
(3)隋唐:一准乎礼,礼法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