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唐朝1立法概况、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唐1的思维导图,唐朝立法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达到了高度成熟的阶段,其法律体系完备、内容详尽、技术精湛,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六、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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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1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
评价:表现为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形成了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为后代历朝产生了重大影响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
分类
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
格: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通使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式:是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国家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相互关系
律、令、格、式彼此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着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①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则
②律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的刑法制裁
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
法律典籍
《武德律》
以《开皇律》为基础,唐朝立法的开端。篇目12篇
《贞观律》
12篇
①在内容上,《贞观律》增设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并缩小了因缘坐而处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文
②《贞观律》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成型。
《永徽律》
后世称唐律疏议。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12篇
唐律的结构
包括了近代刑法的总则和分则
①首篇《名例》,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
②《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主要规定谋反、谋大逆、恶逆等十恶方面的犯罪和杀人、强盗、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斗讼》、《诈伪》、《杂律》(主要规定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犯罪和处罚。)、《捕亡》、《断狱》(两个为程序法和诉讼法)
《开元律》-现已失佚
《唐六典》
是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的唐朝官职的政书
分为理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特点
①“一准乎礼”
②科条简要、简繁适中
③用刑持平
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华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养老律》;越南《刑书》《国朝刑律》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①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案件有重审权
②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
①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的案件
②在审核中如有疑义,可驳令原机关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
监察机关,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①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
②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③也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判
“三司推事”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告诉的限制
“告诉”严禁越诉,特殊情况“邀车架,击登闻鼓,上表”
①除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
②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
③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
④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辞牒
提起诉讼时,告诉人应向官府提交“辞牒”即诉状,要写清事实,可以自己写可以官吏代写,也可以雇人代写
回避制度
换退制(亲属、有恩,有仇)
死刑三复奏
死刑复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确立(曹魏出现)
京师死刑改为五复奏,各州死刑案件仍进行三复奏
犯有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一复奏就可以执行死刑。
死刑的执行也有时间限制,立春以后,秋分以前;每月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均不得奏决死刑。
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受此限。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不得引用未上升为“永格”,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故意者-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原则
过失者-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减故意三至五等
同职连署制度
①因公错判-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逐级降等处罚
②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