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宋朝1立法概况、刑事立法、民事立法
这是一篇关于宋朝立法概况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宋朝立法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新变化,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律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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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1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于《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律下分门
新增“臣等起请”和“余条准此”
国家的基本法典
编敕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的区域颁发的诏令
编敕:把众多的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通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评价
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法律的灵活性
但由于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造成以敕代律,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
编例
也是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审判案例的成例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条法事类
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淳熙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折杖法
笞刑、杖刑折为臀杖
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但对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①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使“流刑免于远迁,徒刑免于服刑,笞行刑减少了笞杖数”,是宋初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提现体现,这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②折杖法的弊端在于设置的刑种和刑等并不科学合理,而且轻重悬殊,不利于受刑人的改过自新。
刺配
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评价: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
凌迟
(千刀万剐)是古代死刑中最为残酷的行刑方式。
清末法制改革时将凌迟废除。
重法地法
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地区称为“重法地”
1.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消除贼盗的社会基础。
2.宋英宗继承重法政策,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
3.《重法地法》也行称《盗贼重法》扩大适用地区,扩大到全国三分之二
4.宋哲宗废除
评价: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严惩,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并不能彻底铲除盗贼,反而越治越多,社会越混乱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典当称活卖:
买卖称绝卖/永卖/断卖
成立要件
①先问来邻(房亲和邻人有优先购买权,房亲-邻人(东南-西北))
②输钱印契(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并加盖官印)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
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白契”
③过制赋税-赋税转价新主
④原主离业-标的实际占有
典卖契约
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期限30年。
典卖契约:质卷/解贴
成立条件
①先问亲邻②输钱印契③过割赋税④原主离业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
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为保护典权人的利益,严禁“一物两典”,如果重复典卖者,“准盗论”,并须把钱退回典主
钱主的权利义务
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
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待赎期的转典权
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卑幼不得专擅典卖
财产继承
遗产兄弟均分制,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办法
从夫亡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女同享继承权
①只有在室女,在室女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有1/4财产继承权
②只有出嫁女,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财产继承权,1/3收为官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