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宋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宋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四、行政立法,五、司法制度,六、辽西夏金法律制度。宋朝立法在维护封建统治的同时,也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法律形式和立法技术对后世的元、明、清等朝代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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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尤其是通过机构间的分权和牵制,强化皇帝对政权机构的操控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
中枢
二府三司
“二府”
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
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
“三司”:(中央理财机关)
①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②度支司(掌财政收支)
③户部司(户口、赋税、榷酒)
三司长官权任慎重,又称为“计相”
地方机构
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中央派出机构,并使其权一分为四
经略安抚使(帅司)
监管地方军政
转运使(漕司)
财赋
提点刑狱史(宪司)
司法
提举常平使(仓司)
盐铁专卖
称之“四司”。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皆听命于皇帝。
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科举取士是宋朝选官的主要途径
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殿试成为常制
创造了“糊名”“誊录”和回避等方法以防科场舞弊
考试内容虽仍侧重于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
官职区分官、职、遣
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
这种“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差遣制着眼于巩固君主中央集权,但也酿成了一代的冗官之弊
考课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
考核标准:“四善三最”。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格勤非懈
三最:治事/劝课/抚养
考课方法
①磨勘制-资历升官
②历纸制-类似现代考勤登记
监察制度
中央层面(“台谏”)
御史台
宋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御史的任命须经皇帝批准
“月课”: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可以“风闻弹人”。上任百日内无纠辨者,贬为外官。
谏院
谏院,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于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建议。
谏院与御史台合成“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地方层面
设于各路的监司(巡按州县)
州级政权的通判(监察州县官员)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三法司”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司法机构多元化
宋朝的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即御笔断案。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判院。
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评价:机构重叠,职权重复,权责不明
鞫谳分司
审判分离
鞫司:审问案情,无量刑权,也称“推司、狱司”
谳司:检法量刑,又称“法司”
评价: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翻异别推制
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复核制度,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件交由其他司法官或者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别推:改换法官
别移:改换司法机关
翻异不超过三次,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评价:翻异别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体现了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
务限法
农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入务:农历二月初一。务开:十月初一日
已受理尚未结案的,可以延长至三月底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世界上第一本比较系统的法医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
是一部“名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诉判词。
六、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朝法律制度
辽因袭唐政治法律制度,但又保持民族特色
《新定条例》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
“因俗而治”,民族歧视
西夏法律制度
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制度,又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
军法典《贞观玉镜统》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详细程度为古今法令之最
金朝法律制度
金朝保持女真旧制,兼采宋辽制度
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黄金”
《泰和律义》“钛合金” 后人称其“实唐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