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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行政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清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四、经济立法,五、司法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2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涵盖官员选任、监察、司法机关、诉讼及审判等多方面内容,明朝立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法律体系对维护明朝的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一篇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立法概况,二、刑事立法,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大动荡的时期,但立法活动却十分活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隋唐法律的高度成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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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一方面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另一方面参用汉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变通
《条画五章》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蒙汉异制有利于保护蒙古人的各项特权
在法律内容上,“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将唐宋之律文大量化为条格、断例等形式,使条格和断例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
《大礼撒》
是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
《至元新格》
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20篇
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至正条格》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和补充
《元典章》
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50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有先例
《经世大典》
是一部效仿《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
二、刑事立法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罪名体系
确立强奸幼女罪(幼女的年龄为10岁以下)不适用赎法
沿袭唐宋律的“十恶”
量刑原则
总体趋势处罚减轻,法外酷刑普遍
为贯彻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政策,在刑罚适用上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的原则
元朝对于盗贼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刑法制度的变化
死刑分为凌迟和斩
笞杖数改为以7为尾数,共11等
笞刑从7到57,分为六等
杖刑从67至107,分为五等
效仿宋朝实行“折杖法”
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充警迹人,红泥粉壁”制度
规定强盗、盗窃罪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
通过昭示盗贼犯人的劣迹,以彰其过,达到“自警亦警人”目的,类似于社区矫正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
阑遗物
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10天仍然无人认领,官府应收管
契约关系
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损害赔偿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婚姻
允许一夫多妻
实行“收继婚”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
继承
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的财产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
中书省取代三省,是元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另设枢密院和宣政院
枢密院掌理军事
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宗教事务)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少数民族事务)
地方行政机构
元世祖设中书省,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
科举制度的变化
每三年举办一次,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
元朝结束了以诗赋经义的历史,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对明清科举制度影响很大
监察制度的变化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颁布一系列 监察法规,以指导和规范监察机关的工作。
《风宪宏纲》更是元朝检查法律的集大成者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中央一级为御史台(中台);地方设立两个御史台(行台)--南台和西台。中台和行台下分为22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宣政院:主持全国佛教(宗教事务)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少数民族事务)
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已经独立出现
出现了诉讼代理
在实际诉讼中,诉讼代理只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另一类是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诉讼管辖中有一种”约会“制度
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的刑名诉讼时(民事案件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