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综合素质前三章
这是一篇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之综合素质的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包含教师资格证资料,全都是干货,知识点全面,考试必备。
编辑于2021-09-03 01:24:55综合素质思维导图
第一章职业理念
第一节教育观
1.素质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199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家文件正式提出
1999《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素质教育观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思想,全国推行实施素质教育
2006《中华人名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素质教育上升法律层面,成为国家意志
2.素质教育的内涵
①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②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③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④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⑤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
是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根本区别
3.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途径:实施一些能够体现素质教育思想,目标和内容的基础教育课程,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1.新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①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
②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③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④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自主学习
探究学习
合作学习
⑤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
❶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❷评价内容的综合化
❸评价过程的动态化
❹评价方式的多样化
⑥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2.新课改的教学观
①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
❶鼓励学生参与教学
❷创设智力操作活动
❸教给学生思维的方法并加强训练
②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❶指导学生掌握基本的学习过程
❷指导学生了解学科特征,掌握学科研究方法
❸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③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❶结论和过程的关系:教学相长
❷提倡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的意义
④教学从“关注科学”转向“关注人”
❶以学科为本位的教学理念的局限:重认知轻感情,重教书轻育人
❷“关注人”的教学理念的表现: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感情生活和情感体验,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
4.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
教育对象,目的,能力培养,教学方法,学生评价,教学内容
5.实施素质教育应避免的误区
6.素质教育的基本特征
全体性,基础性,全面性,主体性,发展性,开放性
第二节学生观
1.“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
“以人为本”就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2.“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①学生是发展的人
❶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具有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
❷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❸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②学生是独特的人
❶学生是完整的人
❷每个学生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❸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
③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❶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❷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❸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3.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①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
❶具体表现: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❷教学启示:循序渐进
②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❶具体表现: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
❷教学启示:不能搞“成人化”教育
③身心发现的不平衡性
❶具体表现:⑴同一方面的发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是不均衡的
⑵不同方面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平衡性
❷教学启示:适时而教
④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❶具体表现:⑴互补性是指机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
⑵ 互补性也存在于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之间
❷教学启示:扬长避短
⑤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
❶具体表现:每个人的发展优势,发展速度,高度往往是千差万别的。
❷教学启示:因材施教
4.全面发展的学生观
①全面发展的内涵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体力与智力充分发展,包括人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情感意志。个性才能等多方面的充分发展。
不过,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并不矛盾,人的全面发展已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
人的全面发展不等同于各方面平均发展同步发展。
②全面发展的实施途径。
❶ 德育在全面发展教育中起着灵魂与统帅作用。
❷智育在全面发展教育中起着前提和支持作用。
❸体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物质基础。
❹美育在全面发展教育中起着动力作用。
❺劳动技术教育可以综合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的作用。
5.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①教育公正
❶入学机会均等。
❷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❸ 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②学生的共同发展。
❶学生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❷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❸学生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❹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❺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第三节教师观
教师职业概述
1.教师的内涵
2.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
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师观
1.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
①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②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③从教师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④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2 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①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②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③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④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①教育目的的全面性
②教育任务的多样性
③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①因材施教
②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
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2.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连续性:时间的连续性
广延性:空间的广延性
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4.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5.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教师的专业发展
1.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①关注生存阶段
②关注情境阶段
③关注学生阶段
2.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道德素养,知识素养,能力素养,心理素养。
3.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①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②开展微格教学
③进行专门训练
④反思教学经验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4.教书育人——教室的天职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第二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1.班主任要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2.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应连续一学年以上(两个学期)
3.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4.班主任津贴纳入效绩工资管理,在效绩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
第三节教师职业行为
1.师生关系是教师各类人际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2.热爱学生是处理师生关系的基础和根本出发点
3.了解学生是教师热爱学生的起点
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对象是学生)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但是不能侵犯学生的隐私
4.获得报酬权
按时获得工资报酬
享受福利待遇
寒暑假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
提出意见和建议
方式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被培训)
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3.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4.爱护尊重学生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6.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节学生权利保护
1.学生的公民权
①人身权(人身权是学生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❶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
❷姓名权(禁止冒名盗用干涉。)
❸肖像权(不能非法盈利,恶意丑化。)
❹名誉权(人人都有)
❺荣誉权( 不是人人都有)
❻隐私权(不能偷看日记,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不当使用监控设备。)
❼人身自由权(不得关禁闭,搜身。)
❽人格尊严权(不得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
②财产权
❶财产所有权(不能没收损坏)
❷继承权
❸受赠权
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2.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权
②获得经济资助权
③获得学业证书权
④申诉起诉权
⑤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管理体制是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有钱,有人,有地,有章程
学校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任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管理体制
担任校长的条件,国籍,定居,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法人资格
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人员制度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前提是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第九章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内)如记过,警告,降职等
行政处罚(外)——如拘留,罚款等。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数字相关
违法招生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招生及入学舞弊
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要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要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考生作弊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组织舞弊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法律责任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责人应当引就辞职
第二章学生
入学年龄未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延缓入学或休学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保障入学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寄宿制学校要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指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违法获利,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批评教育,指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促销的商品,应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的法律责任。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给予处分。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给予处分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给予处分。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教师不当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求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申诉
对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在30日内作出处理。
对教育局——向政府提出申诉。
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
应当履行。
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实施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家庭暴力。
放任,教唆违法犯罪。
失学,辍学。
订立婚约。
看护责任
看护责任。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从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从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委托照护情况告知。
父母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第三章学校保护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四章社会保护
商业广告限制——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住宿经营者保护——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吸烟,饮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用工要求
用工要求。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不得录用。
及时解聘。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开拆查阅。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网络保护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
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第六章政府保护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
未成年人身份不明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监护人下落不明。
监护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职。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方式。
亲属抚养,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
监护人查询不到。
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被撤销资格。
民政部门监护终止。
收养关系成立。
第七章司法保护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确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
不得披露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询问时通知相应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监护人不履职。
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学校管理教育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旷课——及时联系父母。
夜不归宿——及时查找向公安机关报告。
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及时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
申请专门学校矫治。
监护人,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的情形。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
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
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学校责任。
不达标。
场地设施设备。
入口食品。
有漏洞。
安全管理有隐患。
组织活动为进行安全教育或者采取必要措施。
教职员工有不适宜疾病。
违反规定。
劳动活动强度过大。
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违规操作。
不作为。
特殊体质未注意。
意外救助不及时。
危险行为未纠正。
擅自离校未告知。
学生或监护人责任。
明知违规还去做。
已经纠正,拒不听。
特异体质未告知。
监护职责未履行。
第三方责任。
经营者自身过错。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突发,偶发侵害。
学生自杀或自伤。
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放学后,节假日,假期。
致害人责任
教师个人行为自己担责。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教师故意可以追偿
监护人——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总纲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择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获得国家赔偿。
劳动权——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文化活动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国家机构
全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人大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选举重要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家主席,副主席。
3.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比如战争和平,特别行政区。
修改宪法。
提议。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人常
通过。
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法律和其他议案。
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国务院。
国务院性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