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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讲述了教师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9-14 21:18:15综合素质
第一章 教师职业理念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交流)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做到教书育人)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参加进修培训活动,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二、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公民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
姓名权(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肖像)
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事情是假的:名誉权人人都有)
荣誉权(不得非法剥夺荣誉称号;荣誉是真的;荣誉权并非人人都有)
隐私权(不得私拆他人日记、信件:不得公布个人信息;不得公布幼儿成绩;不得随意使用监控设备)
人身自由权(不得非法拘留、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严权(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不得罚款、没收物品、摧毁物品等;虚拟财产也算,如:游戏装备等)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如:学生作品获得稿费,不得以指导名义侵占)
2.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资料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获得学业证书权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
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申诉起诉权
对学校的处分向教育部门提起申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是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育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原则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制度--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
继续教育制度--推进全民终身学习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学业证书制度--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制度--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教育监督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任职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法人资格
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批准设立之日--公办学校
登记注册之日--民办学校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综合素质
第一章 教师职业理念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生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实行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
教育管理人员
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的平等权
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受教育者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来源
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责任的区分
民事责任(民于民)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有隶属关系(内部人员),记过、警告、降职
行政处罚
无隶属关系(外部人员),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具体责任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
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学校乱收费
由政府责令退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非法办学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有违法所得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秩序混乱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名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管理体制
国务院--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责任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入学年龄
年满六周岁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入学原则
免试入学
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随迁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督促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俗规定
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寄宿制学校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儿童
特殊教育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专门学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管理制度
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第五章 教育教学
教科书编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或变相参加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
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教科书定价
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教科书使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特殊教育学校( 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应高于普通学校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免费提供--教科书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学校规划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未依照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法律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法律责任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应给予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
对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相关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拒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法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