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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0-23 15:50:57刑法学
总则
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形式
广义刑法
1.刑法典
狭义刑法(79/97)
2.单行刑法
199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产品质量法》、《公司法》、《海关法》等其他法律中的刑事法律条款
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
1.惩罚犯罪
2.保护国家、社会、人民
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行为)
指引老百姓,不干犯法的事
例如某法律实施后,犯罪率同期下降
2.保护机能(法益)
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例如某人挪用公款,原以贪污罪起诉,最后认定罪名为挪用公款罪
3.保障机能(自由)
保障无罪人,保障犯罪人
例如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回国接受审判
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同等法律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刑法第 91-99 条)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解释 (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文件名有“解释”二字)
2.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效力同等法律
3.学理解释
专家学者等
没有法律效力
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字面解释
2.论理解释
1.扩大解释
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要区别于: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
又叫:限制解释
3.当然解释
不言自明理所当然 入罪:举轻明重 出罪:举重明轻
4.比较解释
5.历史解释
6.目的解释
7.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例子:虽然刑法未规定吸毒驾驶构成犯罪,但是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通常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
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条规定
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法定化: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从旧兼从轻;禁止事后重法;禁止习惯法
明确化:对于什么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必须明确而具体
禁止不明确的罪状、禁止不确定的刑罚
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
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良法善法、恶法非法)
主要体现
1.刑事立法方面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法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刑事司法方面
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条规定
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本内容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具体体现
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藏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1.域内效力
1.属地管辖
针对 国内犯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在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的犯罪 (注意:不含汽车和火车)
2.域外效力
2.属人管辖
针对 国外犯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管辖
针对 国外犯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
针对 国外犯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注意:适用的不是国际条约,是我国刑法
特别提示
1.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能适用前者,不适用后者。这点要特别注意
2.对象:属地管辖——针对国内犯;后三者——针对国外犯
3.主体:属人管辖——行为人是中国人;保护管辖一一被害人是中国人
4.强调:如果要排除我国刑法管辖,则必须四个管辖权均不适用。只要能适用一个,则我国就有管辖权
5.提示:对于同一刑事案件,可能会有多个国家根据本国刑法的规定,均具有刑事管辖权。这属于国际上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我们不予讨论。我们现在只讨论我国刑法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6.无论是基于什么管辖原则,只要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在我国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都是适用我国刑法,不可能适用外国刑法,也不可能适用国际条约。
7.【域外判决消极承认】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8.【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9.记忆口诀:①先看地儿,再看人,我的地盘我做主!②外面害人我批评,③外面受欺我保护;④国际公害我尽义务!⑤特权豁免外交路。
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2.失效时间
立法机关明文宣布某项法律失效
新法生效同时意味着旧法失效
3.溯及力
适用对象是:未决犯
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适用行为时法
2.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现行刑法
3.行为时与现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且应追诉的,二者规定一致,或者行为时法规定较轻,按行为时法。若现行法规定较轻,适用现行法
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犯罪论
犯罪概念
1.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2.刑事违法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刑罚可罚性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三个特征紧密联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刑罚可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侮辱、诽谤罪
第 246 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 257 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
第 260 条,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及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罪
第270条
务必注意上面的除外规定。同时注意重婚罪、遗弃罪不是亲告罪
犯罪构成
1.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种类
1.一般客体
所有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2.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对应分则章节
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3.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对应具体罪名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比如,脱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遭到毁坏
犯罪对象的区分
1.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
2.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制造的毒品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属于犯罪生成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该伪造的信用卡属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2.犯罪客观要件
1.危害行为(必要要素)
1.作为
作为犯
2.不作为
1.触犯的罪名只能由不作为实施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1.丢失枪支不报罪(第 129 条)
2.不报安全事故罪(第 139条之一)
3.逃税罪(第 201 条)
4.遗弃罪(第 261 条)
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 276 条之一)
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8.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 416 条第 1 款)
2.触犯的罪名也能由作为实施
不纯正(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相对于作为)
在其他要件都具备的前提下,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有义务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例如,监护人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抚养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负有救护义务。如果看到某人跌落水中,虽然旁观者有救助能力但未进行救助,其行为该不该构成犯罪,这在理论上还有争议。
2.有能力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有因果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2.行为对象(选择要素)
3.危害结果(选择要素)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1.构成要件的结果
2.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1.物质性结果
2.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1.直接结果
2.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1.实害结果
2.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
1.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2.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子主题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危害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包括客观的法益侵害行为(暂不考虑故意、过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2)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则不是危害行为,进而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刑法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与行为人主观认识、主观目的、动机无关
3.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不一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因果≠有责任)
因果关系的常考情形
情形一: 前行为→后结果(前行为直接引起后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条件说)
情形二:前行为→介入因素→后结果【介入因素包括:①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含特殊体质)、②第三人的行为、③行为人自己的行为、④事件(一般事件和自然事件)】
1.当介入因素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前行为与后结果因果关系中断:
A.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判断)
B.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或者全部作用
2.如果介入因素本身并不异常 或对结果的发生不起主要作用,则因果关系不中断
情形三: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共同正犯中,通常每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都均有因果关系
情形四: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各行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的证明
存疑有利于被告
不能证明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就是没有因果关系
特别提示
1.务必找准介入因素,并对介入因素进行准确判断。介入因素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
2.在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的场合,条件说失效,禁止溯及前行为
3.在介入行为中断因果关系的场合,前行为和后结果无因果,但介入行为和后结果有因果
4.在介入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的场合,前行为、介入行为均对结果有贡献,均和结果有因果
总结 (常问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本能反应、逼死人、特殊体质、高度伴随行为等并不异常的行为或因素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
2.自杀一般中断因果关系(行为人内心有“自杀”想法)
3.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般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异常并对结果起决定作用)
4.自然事件(火灾、地震、泥石流等)一般中断因果关系
4.时间地点(选择要素)
1.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犯罪地点不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2.有些情况,刑法明文规定为构成要件 (例:341-2非法狩猎罪“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战时)
犯罪地点是犯罪的选择构成要件
3.有些情况,刑法规定为量刑情节 (236“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263“入户抢劫” 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
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3.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生日第二天算满)
1.不满14周岁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对任何犯罪都不负责
2.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
杀、伤(重死)、强、抢; 火、爆、贩、投
3.已满 14 未满 18 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 75 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主要规定
已满14不满16周岁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未满18周岁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 3 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 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 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 500 元人民币
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时未满 18 周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缓刑
2.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负刑事责任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要以行为时为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
主体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特殊主体
主体需要具备特殊身份。注:只对正犯(实行犯)有要求,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
2.单位
单位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有、集体不受限)
②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③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④机关:立法、行政、司法、军事(例: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
通常没有单位犯罪的犯罪
暴力犯罪
传统的自然犯(比如,杀人、盗窃等)
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
金融诈骗罪中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公司进行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依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对公司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依据 2014 年的立法解释,应对公司的中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
(1)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和单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2.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
3.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但单罚时是只处罚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2.处罚单位时,仅对单位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刑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单位犯罪要名利双收)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单位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责任人的认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3.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单位实施的犯罪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 依法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罪过
4.犯罪主观要件
1.罪过
所有犯罪必要要素
故意
直接故意
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直接故意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
间接故意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故意的认识内容
1.每个故意犯罪,都必须对该罪构成要件中规定的客观事实存在明知(包括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危害结果)。如果不明知,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犯罪故意。(如杀人、贩卖淫秽物品等)
2.对于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不需要明知。(如贩卖毒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
3.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专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念对应的事实,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念本身。(如侮辱、诽谤、猥亵、淫秽物品、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等)
4.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知法不免责)
过失
1.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3.所有过失犯罪必须年满 16 周岁;4.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没有停止形态(既遂、未遂、中止、预备)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罪过事件(是不犯罪)
意外事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不可抗力
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来自大自然,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泛滥、江河决堤等
来自他人,如遇到土匪袭击等
来自牲畜, 如惊马冲撞等
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等
子主题
罪过总结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
认识到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某种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
认识到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结果
意志因素
放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
认识到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结果
意志因素
轻信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识因素
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
意志因素
疏忽大意
2.目的
某些犯罪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不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素,只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素
例: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例: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例: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等等
3.动机
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例如:《刑法》第 397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升格;在司法实践中,动机是否恶劣,是酌定从重或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
4.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1.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 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
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3.对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以及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想的和做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主客观相统一(相重合)的范围内认定。如果没有重合的部分,则一般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
2.对象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想的和做的法律性质相同)
根据法定符合说,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3.打击错误
(行为偏差)——打偏了
(1)如果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法律性质相同,根据法定符合说,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
(2)如果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法律性质不同,按照客体错误的判断规则处理
4.手段错误
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甲误将苏打当毒药投入赵某的水杯中,赵某饮用后安然无恙。这一情形属于(手段错误)
5.因果关系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对罪责的认定无影响))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因为误认了对象或误用了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缺乏犯罪故意,故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例如,在狩猎时把人误认作野猪而击毙;在医疗中因打错针、发错药而致人死亡等
因为误认了事实(如误把便衣警察的盘查认作罪犯打劫),而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性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性质错误)。 常见的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
3.犯罪分类
1.基本与修正
基本
基本形态
既遂
修正
未完成形态
预备、未遂、中止
共犯形态
教唆犯、帮助犯
1.标准与派生
标准(普通)
基本犯
例:《刑法》第 303 条第 1 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
派生
加重犯
例: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犯
例: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的犯罪构成
正当化事由
概念
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1.正当防卫
防卫的种类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对法益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 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通常是故意犯罪。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注意:侵害者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处于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逃跑或者求饶,另一方继续实行加害行为,前者可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逃跑或者求饶,另一方继续实行加害行为,前者可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仍应满足前 4 个条件,只是限度条件不符合。比如,事后防卫,就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暴力+犯罪”:5 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方能实施无过当防卫
2.范围不限于法条列举,其他比如劫持航空器、武装暴乱等
3.无过当防卫也仍需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前 4 个要件。仅仅是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而已
假想防卫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 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1.不成立故意犯罪
2.主观上有过失,并且刑法将该过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成立过失犯罪
3.主观上虽有过失,但该过失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无罪
4.主观上没有过失的,认定为意外事件
防卫不适时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通常是故意犯罪
注意: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均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根本就不是防卫行为
2.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
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生理或者病理原因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假想避险问题
2.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可以简单的认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正对正”。)
4.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只能处于迫不得已。(别无选择)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舍小保大”:(1)人身大于财产;(2)生命大于健康;(3)财产比价格
7.特别例外限制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
子主题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区别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行为的限度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仍应满足紧急避险前 5个条件,只是限度条件不符合。(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大形态
1.犯罪既遂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个案掌握。
1.结果犯
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等
2.危险犯
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
3.行为犯
绑架、拐卖、非法拘禁、私放在押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2.犯罪预备
未完成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关系:在预备阶段,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3.犯罪未遂
未完成形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继续犯罪
关键区别:是否着手。两个指标:其一,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其二,对法益是否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犯罪未遂的分类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
1.实行终了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实行行为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
1.能犯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
2.不能 犯未遂
4.犯罪中止
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但如形成其他犯罪停止形态, 则不能再成立中止。(如既遂后退赃不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性:必须客观上有中止行为。(1)同一犯罪构成内犯罪对象的转换,一般不成立犯罪中止,但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主体变化或法益性质变化的除外;(2)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
4.有效性:即不能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并且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
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
①“能”与“不能”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判断。(如杀人故意投毒未达致死量送医院)
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②在存在客观障碍时,判断未遂还是中止,关键看该客观障碍在行为时是否足以抑制行为人实施犯罪。(常考:性病、熟人、害怕等)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二人以上:要求各共犯人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2.共同故意
3.共同行为
1.实行行为
2.帮助行为
3.组织行为
4.教唆行为
5 共谋行为
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和复杂共同犯罪(有分工)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的种类
1.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相互关系
①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②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①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②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③一人着手,无人预备
④中止未遂(预备),可以并存
共同正犯的中止
A.全部中止
B.部分中止,须有效阻止既遂结果发生(但教唆犯,帮助犯有例外)
2.从犯、胁从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教唆犯
教唆犯的定义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也就是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教唆犯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的理解分析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第一,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第二,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第一,被教唆者拒绝教唆;第二,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第三,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第四,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罪数形态
概念
罪数的判断标准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 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法条竞合
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例如: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等
法条竞合犯
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处理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如140与141-148
1.实质的一罪
一行为一罪
1.继续犯
概念
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持有型犯罪
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
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想象竞合犯
概念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注意不要混淆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
概念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
1.结果加重犯不改变罪名和罪数。否则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转化犯。
2.结果加重犯必须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例如:遗弃、侮辱、诽谤、强制猥亵、盗窃、诈骗等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绑架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常考的转化犯总结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38-2)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247)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248)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89)
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292)
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2.法定的一罪
数行为
1.结合犯
概念
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处断原则
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2.集合犯
概念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处断原则
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3.处断的一罪
数行为
1.连续犯
概念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处断原则
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2.吸收犯
概念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 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处断原则
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特征
(1)有数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3.牵连犯
概念
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子主题
(一)在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情节的情况(包容犯)
概念
也就是一个犯罪包括了另一个犯罪,另罪变成此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或从重情节。这种情况不数罪并罚
1.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绑架可以包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239-2)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拐卖可以包容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以及以拐卖为目的的故意伤害)(240)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318)
4.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妨害公务)(321)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可以包容妨害公务罪)(347)
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可以包容盗窃以及盗掘过程中的故意损毁文物、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328)
7.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抢劫可以包容非法侵入住宅、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263)
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以包容受贿犯罪)(229)
(二)法律规定以一罪处理不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第 196 条第 3 款)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 171 条第 3 款)
3.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司法解释)
4.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 253 条第2 款)
5.司法工作人员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 399 条第 4 款)。但其他因为受贿而渎职的犯罪则应数罪并罚
6.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 1 条)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 329 条第 3 款)。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 329 条第 3 款)。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9.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10.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三)法律规定转化犯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这可以解释为想象竞合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轻伤的,以抗税罪一罪处罚。但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五)法定(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318)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 157 条第 2 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实施其他犯罪,如果又妨碍公务的,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198-2)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 204 条)。这是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120-2)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 241 条第 4 款)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 294 条第 3 款)
8.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9.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受贿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如渎职等)原则上数罪并罚,例外是 399-4
1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11.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 358 条)
刑事责任
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刑罚论
刑罚特征
概念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种类
1.学理分类
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生命刑
例如死刑
自由刑
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
例如罚款
资格刑
例如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分类
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1.管制
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1.禁止令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内容应与犯罪行为相关联,且不能影响罪犯的基本生活需要)
2.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义务和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缓刑犯和假释犯无此限制)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期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
1.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
1.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
1.期限
无期徒刑的期限,无期限一直关
2.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好像没有计算刑期的必要了
5.死刑
适用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使用限制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通常是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注意
①时间:少——犯罪时;老妇——审判时
②例外:老——有例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含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④不适用死刑的含义
死刑的执行方式只有两种
1.枪决
2.注射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 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才执行死刑, 从而减少了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
附加刑
1.罚金
适用对象
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贪污贿赂罪
比如,放火罪,就不能判处罚金
适用方式
①选处罚金
②单处罚金
③可以并处罚金
④并处或单处罚金
罚金数额
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执行机关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优先原则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罚金的规定
1.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 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2.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 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3.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权益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校逢注:包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②六大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①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1 号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独立适用。依刑法分则的规定,对较轻犯罪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当法律规定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选择适用时,选择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刑期及起算
①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问题
②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③独立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其期限也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④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时执行
⑤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要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注意
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该期间不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规则?——获得自由之日。
3.没收财产
概念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执行方式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没收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罚裁量
概念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特征
1.主体是人民法院
2.以法律为准绳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特征总结: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
概念
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熟悉刑法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熟练记忆)/涉及法条 16 个:10、17-3、17 之 1、18-3、19、20-2、21-2、22-2、23-2、24-2、27-2、28、29、65、67、68
1.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从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2.酌定情节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量刑制度
1.累犯
(1)一般累犯
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注意
①故——故意。过失不构成
②有——有期
③5。“5”的起算时间?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执行+完毕)。(被缓刑呢?被假释呢?)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④18——犯前后两罪时均需年满18周岁
(2)特别累犯
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注意
1.特别累犯的特别之处
①犯罪性质:仅限三类
1.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罚种类:不受限制
③间隔时间:不受限制
2.和一般累犯相同的是
①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②后罪仍要在前罪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犯,只是不受 5 年限制
累犯的法律后果
①应当从重处罚
②不得适用缓刑
③不得适用假释
④累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⑤可以减刑
⑥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
②不得适用缓刑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再犯概念
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对再犯的后犯之罪实施的时间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的
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2.自首
(1)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及其理解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①投案的时间:何时投案?(犯罪以后,归案之前。犯罪以后是指开始犯罪后,而不是犯罪结束后。)
②投案的对象:向谁投案?
③投案的方式:如何投案?亲首、代首、信首、陪首、送首。绑首?待捕?带捕?
③投案的方式:如何投案?亲首、代首、信首、陪首、送首。绑首?待捕?带捕?
④投案的动机:为何投案?
2.“述罪行”及其理解如实供
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①犯有数罪但只交代部分的,认定自首与否根据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有所不同
②共犯情形的“如实供述”:必须交待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顶案“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③如实交代后又翻供的问题:关键是一审判决之前最后一次是翻供还是招供
(2)特别累犯
概念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殊性
1.主体的特殊性
仅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
自首的处罚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和自首
坦白概念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区别
坦白是被抓后交代犯罪事实,自首是被抓前交代犯罪事实
相同
自首和坦白均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3.立功
概念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主体
犯罪分子。所以一般老百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谈不上“立功
立功的表现及类型
1.检举揭发型: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注意: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提供线索型: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
注意: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 现。
3.协助抓捕型: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的,包括未归案的同案犯
①对同案犯:引蛇出洞、当场指认、带领抓捕
②对其他: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
注意: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4.其他贡献型: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 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判断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得以侦破查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为标准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明确行为人交待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的问题(关键是行为人所交代的是否为他们的共犯行为)
立功的法律后果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立功与自首的区别
自首与立功的效力所指不同:自首适用于自首之罪(对事不对人,只有自首的罪行才能得到宽大);立功适用于立功之人(对人不对事,立功者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宽大)。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并科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限制加重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1.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2.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4.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且均已被发现, 根据《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通说,在此情况下的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刑法》第 70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规定叫做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刑法》第 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规定叫做先减后并
5.缓刑
概念
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不执行)原判刑罚
1.可以缓刑的条件
①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法定刑、罪名无关/ 数罪并罚后,刑期 3 以下,可缓)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情节较轻;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应当缓刑的对象
符合上述可以缓刑条件的“老少妇”。(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满 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
3.禁止缓刑的对象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并不禁止适用缓刑。(注意:“老、少、妇”具有了禁止缓刑的情形,同样不得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禁止令的适用
①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②禁止令的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③违反禁止令的后果:情节不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考验
1.考验期限
①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 年(但同时不少于 1 年)
②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 年(但同时不少于 2 个月) 注: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遵守规定
记住一点,没有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
3.考察方式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积极后果
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任何一种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是视为执行完毕,故,如果前罪缓刑成功,则不存在累犯的前提)
缓刑的撤销
在考考验期限内出现一下情形
①犯新罪
处理:撤销缓刑,按照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②发现漏罪
处理:撤销缓刑,按照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③(严重)违规
处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④(严重)违令
处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罚执行
1.减刑
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②有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刑法78条)
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③ 死缓的限制减刑。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的 2 年)
4.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①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③减刑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无需再报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被判处死缓并同时被决定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 或者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27 年
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22 年
2.假释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包括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2.实质条件: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司法解释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从而就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不能假释
3.执行刑期条件: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 1/2 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了13 年以上;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称为法外假释
4.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①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③假释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无需再报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5.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①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 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因为减刑后,犯罪人仍然属于“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②数罪时,如何处理?
假释的考验
1.考验期
①有期——未完刑期
②无期——10 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
和缓刑基本一样,与管制相比,六大政治自由没被限制
3.考验方式及积极后果
①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再由公安机关监督
②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法定的撤销假释的情形,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1.管制犯(38 条)
2.缓刑犯(72 条)
3.假释犯(81 条)
假释的撤销
前提:在考验期限内
1.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且没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与前面不同,如果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受理,不得与前罪数罪并罚
3.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罪行按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罚消灭
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经过 5 年;(法定最高刑<5)
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5≤法定最高刑<10)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10)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特别提示
①不满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比如A 罪法定刑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最高刑为 5 年,追诉时效是 10 年,而不是 5 年
②法定最高刑是犯罪行为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例如,甲犯有强奸行为,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看,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经过 15 年就不能再追诉。但是,如具有强奸致人死亡、轮奸等特殊情形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是 20 年
③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最高为 15 年。即使法定最高刑为 15 年有期徒刑的,也是15年。如果过了15 年,不能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追诉。过追诉时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追诉的情况,只限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
④共同犯罪中,按照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各共犯人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比如在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不能按照主犯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人超过了追诉时效, 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的起算
根据刑法第 89 条第 1 款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或“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如超过追诉期限提出控告,则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20 年后认为确有必要继续追诉而由最高检核准的
追诉时效的中断
1.法定追诉期限内,因行为人再犯罪而导致先前追诉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2.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分则
刑法各论概述
犯罪的分类
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5.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6.侵犯财产罪
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危害国防利益罪
9.贪污贿赂罪
10.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罪名罪状
1.罪名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走私罪等
2.具体罪名:叛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
1.单一罪名: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无法拆分使用
2.选择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可以拆分使用、一罪
3.概括罪名:信用卡诈骗罪等——条文包含多种行为类型,罪名只能概括使用
2.罪状
1.简单罪状
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1.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 264 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
2.叙明罪状
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如《刑法》第 311 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叙明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描述形式
3.空白罪状
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如《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 285 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等等
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
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如《刑法》第 230 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 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
5.引证罪状
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如《刑法》第 287 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刑法分则条款之间的不必要重复
3.法定刑
概念
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援引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如《刑法》第 386 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 383 条对贪污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1.个人
1.人身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构成
1.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1.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转化犯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38-2)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247)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248)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89)
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292)
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333)
此外,实施妨害公务、脱逃等犯罪时,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也通常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关联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 234 条之 1: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活体器官+有效承诺,不以牟利为要件)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没有承诺或承诺无效)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30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属于其他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时,不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3.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
4.绑架故意杀人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实施其他暴力犯罪后,另起犯意,为了灭口而伤害、杀人的,要数罪并罚。如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杀人的
2.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处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强奸罪论处的常见情形
①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定强奸罪。(259-2)
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00-3)
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并罚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强奸的,数罪并罚(318-2)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运送人强奸的,数罪并罚(321-3)
强奸被包容的情形
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定强奸罪,而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240
★【提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不能再包容强奸,而应数罪并罚
骗色问题
1.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妇女知道在性交)
2.以治病为名,欺骗妇女发生性关系(妇女以为在看病)
4.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处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财产
侵犯财产罪
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何判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1.排除意思+利用意思=非法占有的目的
2.非法性: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是否侵害法益?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3.非法性: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是否侵害法益?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如何判断财物在客观上是否是他人占有
1.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谁的地盘谁做主
家里、车里、球场、寺庙水池、服装店、4S 店
2.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外的财物——根据社会观念判断
主人特别声明或故意放置在特定场所的,由其占有
3.短暂离开,一般不丧失占有
4.占有的转化(占有的交替)
主要解决:主人将东西遗忘在特定场所,第三人拿走,如何处理? (1)酒店房间、出租车、大巴车行李柜、上 (2)广场、饭店大堂、公交车、火车上
5.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6.主占有和辅助占有
主要解决: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财物由谁占有? (1) 动产 (2)不动产
7.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8.在特定场所、死者占有问题、封缄物、共同占有
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是他人占有之物
本质上属于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以认定。不能仅凭嫌疑人的一面之词
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
1.所有权
2.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非法占有)(黑吃黑) 典型案例:小偷偷小偷、骗子骗小偷、敲诈敲小偷
3.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白吃黑)
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1.财产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 典型案例:暴力、胁迫他人房屋过户案
2.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知识产权罪处理,一般不属于财产罪的对象
3.财产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合法财物,而且包括赃款、赃物、违禁品
财产犯罪的犯罪形态
1.取得型财产犯罪,行为与取财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方为既遂。无因果关系,即便取得了财产,也是未遂
2.既遂后,返还赃物的行为,不成立中止—未完成形态的终局性
财产犯罪的罪数问题
重点是事后行为是否可罚的问题:关键看事后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常见问题是偷完东西又卖的,怎么处理
2.社会
1.公安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罪的情况
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与其他关犯罪的关键区别所在
(1)行为仅指向特定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章犯罪,按照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定罪即可。(通常是人身或财产: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等)
(2)行为仅指向特定对象,但同时危及公共安全,想象竞合犯,从一重,通常本章罪名较重
(3)行为指向不特定对象,仅仅危及公共安全,直接定本章犯罪
过失的区分
区分关键:场合+规则
1.生活过失
失火罪(114)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2.业务过失
交通肇事罪(133)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医疗事故罪(335)
交通肇事罪(13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类型
1.危险犯(居多)
2.结果犯
重点提示
1.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果加重犯)
1.共性问题
1.基本犯均为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相当
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2.界限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不同
3.个性问题
1.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爆炸罪: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后者是抽象危险犯。如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危险,则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共性问题
1.均属于具体危险犯。(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错误))
2.对象均要求正在使用中。正在使用以“交付”为标准(即交付后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
2.界限问题
注意区分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3.个性问题
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罪数问题
行为人为盗窃而破坏的,构成盗窃罪与本类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
4.涉枪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种类及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
三种行为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主观方面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
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所谓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所谓私藏枪支、弹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5.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1.交通肇事罪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2.罪过
过失
3.行为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发生重大事故。是否重大,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4.罪与非罪
(1)从伤情上看,要求重伤以上(轻伤不构罪)
(2)从人数和责任上看,常考情形是: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不构罪)了解:死亡 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具有特定情形,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5.因逃逸致人死亡
概念:“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要件
1.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注意】被害人是否死亡,是客观判断,和主观认识无关)
2.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什么是逃逸?所谓逃逸,即发生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不履行救助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否则,不属于逃逸
3.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1)从伤情上看,要求重伤以上(轻伤不构罪)
6.共犯问题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不要混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上述第 4 项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先指使后肇事”,不是共犯,二者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7.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32 条、第 234 条第 2 款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罪数问题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归纳总结
[归纳总结]特定情形+一人重伤+主要责任=交通肇事罪
特定情形包括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归纳总结
[归纳总结]开车撞死人,要考虑在什么地方撞死了人?因为什么撞死了人
大致包括6种情形
①如果是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如果在生产、作业领域,违反操作规程撞死了人,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如果由于普通生活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④如果纯属意外,则可能是意外事件
⑤如果故意杀人、故意伤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⑥如果冲向人群,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危险驾驶罪
重要提示
1.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根据修正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已不再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凡是年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注意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其关键是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
2.市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
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怎么确定是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刑法》第 107 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即使由单位实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仍是直接责任人员),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3.有一下情形之一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罪数
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共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走私的本质是偷逃关税、逃避监管
对象
特殊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当然,如误将特殊物品当成普通物品,也成立本罪)
特殊物品
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出口)、黄金(出口)、白银(出口)、其他贵重金属(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淫秽物品、固液气体废物(进口)、毒品、制毒物品
认定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
“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与逃税罪的关系
(1)如果逃税行为发生在走私活动中,则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构成逃税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优先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2) 如果逃税行为没有发生在走私活动中,则构成逃税罪
变相走私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间接走私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1)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罪数
①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须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不含走私毒品罪)。如果妨害公务暴力行为造成人重伤、死亡的,则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重要)
认识错误问题
①走私特定物品时,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特定物品,如误将特定物品当做普通物品而走私,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如果在同一犯罪构成内发生错误认识,则不影响定罪
②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③行为人具有概括的走私故意,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既遂问题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①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②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③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概念: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形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3.假币犯罪
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货币”的含义
在世界范围内,正在流通的所有货币,不再限于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
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1.伪造:无中生有;真中有假;原币不在
2.变造:真中无假;原币还在
与诈骗罪的关系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数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171-3)(吸收犯,必须针对同一宗货物,否则,并罚)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论处
共犯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涉贷犯罪
1.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法定方法包括: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两者的区别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要求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A.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B.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C.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不要混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非法经营罪
(3)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5.信用卡犯罪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处…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3.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何为冒用?——未经授权而使用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帮朋友保管期间擅自使用)
(四)恶意透支的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4.信用卡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
2.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抢劫罪
3.其他方式获取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
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 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7.洗钱罪
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的行为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点
(一)知道每种犯罪包括哪些具体罪名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
(三)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犯罪主体
自然人+单位,但不含上游犯罪的本人
客观表现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其他方法包括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赃物犯罪认定
概念: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以下简称“赃物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赃物犯罪”的审判
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赃物犯罪”的认定
3.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赃物犯罪”的认定
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别
关键看事前是否有通谋
三种赃物犯罪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1.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9.涉税涉票犯罪
1.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1.逃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两种:第一种,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 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第二种,扣缴义务 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3.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逃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司法解释: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故意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其犯罪性质发生转化,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3.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0.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
罪数问题
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数问题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数问题
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1.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24 条之 1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征
A.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
B.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开展活动
C.计酬或者返利以参加者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
D.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13.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
非法经营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解释:如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的,则不定非法经营罪
3.社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种类
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 123 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 掌握的是其中的 33 种犯罪
3.国家
1.国安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刑法》第 107 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即使由单位实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仍是直接责任人员),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种类
1.分裂国家罪
2.煽动分裂国家罪
3.间谍罪
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关联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5.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贪贿
贪污贿赂罪
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共同特征
1.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3.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种类
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 12 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 掌握的是其中的 7 种犯罪
3.渎职
渎职罪
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种类
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 36 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 掌握的是其中的 10 种犯罪
4.国防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
共同特征
1.
2.
3.
4.
种类
5.军职
军人违反职责罪
概念
共同特征
1.
2.
3.
4.
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