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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思维导图,知识点有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法律责任等。
编辑于2021-10-26 09:03:04预算法
第一章-总则
预算分级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
全国预算
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预算组成
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
预算包含
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
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线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以及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上解"可理解为"上交"
收入
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支出
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地方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收入
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支出
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政府性基金预算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各项税收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功能分类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
农业、环境保护支出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
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经济性质分类
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资本性支出
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审查结果报告包含
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草案批准前,可安排的支出
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国库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七章 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的情况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决算
决算草案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重点审查内容
预算收入情况
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结余情况
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九章 监督
监督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章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十一章 附例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