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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知识点有国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贸易法、公约的概述、合同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等。
编辑于2021-11-11 20:12:06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概述
国际货物贸易
概念:跨越国界的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特征:有形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有偿转让、跨越国界
关系
私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国家对私人货物买卖的管理关系
国家间就规制贸易活动的协调关系
国际货物贸易法
概念: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
典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概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概念:意图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协商达成一致依法具有拘束力的协议。
具有国际性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流程(不适用CISG的情形)
国私:认定国际性—依照冲突规范进行判断—适用某国实体规范
国际性判断(CISG的适用问题)
CISG,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多个营业地)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直接适用);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间接适用)(我国和美国的保留项) 注:自动适用的原理是CISG成员方承认CISG比起本国冲突规范的有优先性。间接适用的原理:成员方承认CISG是可以被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CISG, Article 1(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①便于谈判的各国统一意见; ②减少当事人争议; ③降低仲裁庭或法院认定CISG是否适用的难度。
公约对“货物销售”的排除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三条:“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合同效力、合同的任何条款、任何惯例的效力、对所销售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者伤害——CISG的外部空白:该适用什么适用什么
显著特征:公约允许有关当事人排除公约对其合同关系的适用或减损公约的任何条款
合同订立
过程:要约——接受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特定人提出确定的交易条件并期待着当对方接受这些条件时即承受约束,也成称为发价、发盘
“确定交易条件”的判断:CISG,Article 14 (1)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是撤回,在到达受约人之后受约人接受之前是撤销,不能撤销的两种情形:①要约已表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邀请:询盘(invitation to make offers)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交易条件的意思表示(inquiry)。 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力。
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之后往往会就要约的内容同要约人进行磋商,希望变更要约中的某些交易条件或加入新的条件,这样的意思表示为反要约,或还价,还盘(counter-offer),实质上是一项新的要约。实质的变更:对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赔偿范围、解决争端机制的更改。
接受: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以特定方式作出的同意要约的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被称作接受,也即承诺(acceptance)。接受使得合同成立。“有接受的修改”
沉默:第18条第(1)款,“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例外情形:①发价人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发价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合同的主要条款
品质与数量条款
作价方式: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
价格条款
贸易术语是指,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 交货地点 商品的价格构成 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划分的用语。
装运条款
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等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如跟单信用证或者托收的方式
检验与索赔条款
检验是买方的义务,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卖方认为自己的货物没有问题的初步证据,但是可以被实质证据推翻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产生的后果
不可抗力的成立要件:①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可预见;三不是因为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者过失发生的;③事故不可避免、不能控制、不可抗拒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交付货物和单据;以及保证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交付货物:公约第30条,交付单据:公约第34条,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付地点:公约第31条;交付时间:公约第33条; 义务二:保证货物相符——自然属性(瑕疵担保)以及社会属性(权源属性) 判定货物是否与合同不符:通常适用的目的,特定目的、样品样式;装箱或包装 权源担保: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自己有权出售、货物上不存在留置权抵押权等、没有知识产权等瑕疵)
买方:支付价金、付款地点、付款时间、收货义务
违约救济
概念:非违约方自违约方寻求补偿的方式,以使自己尽可能地处于假使合同得以履行时所应处于的地位。
类型
损害赔偿: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违约救济的方式
依据:《公约》第45条、第61条 “(买方或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原则:充分赔偿原则——两项限制:合理预见原则与尽量减损原则 《公约》第74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充分赔偿原则)。”“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合理预见原则)《公约》第77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尽量减损原则) 赔偿范围的组成: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
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约定赔偿金:不能填补的部分再使用充分赔偿原则
实际履行
《公约》第28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其他)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情境的预设),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支持实际履行),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指的是大陆法系按照自己的法律)。” 公约第46条——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事实上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交付替代货物和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39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或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公约》第62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公约第25条:对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买方宣布合同无效:公约第49条,卖方在交货后买方就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三种情况除外;卖方宣布合同无效:公约第64条,卖方在买方支付价款后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3种情况除外; 总结:《公约》规定的可宣布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违约方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第二,推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宽限期满。 第三,先期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买方特有的救济形式——减少价金
《公约》第50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先期违约的补救办法
《公约》第71条第(1)款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准备履行合同中的一些行为看得出来他会预期违约)
违约但可免责的情况: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公约第79条“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公约默认的风险转移规则)
内容:《公约》规定,公约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无关,并在第30条笼统地要求卖方依合同与该公约移交货物及其所有权。
规定风险转移的意义:《公约》第66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公约》第67条第(1)款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买卖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公约》第68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还不知道要卖给谁),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下一程转运的时候才转移给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公约第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