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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1. 无效的法律行为
(1) 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
a. 全部无效:自始无效
b. 部分无效
i. 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eg.定金)
ii. 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eg.赠枪和金钱)
iii. 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eg.工伤概不负责)
(2)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 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2||| 因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eg.黑社会)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有效(eg.黑车)
(3)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1||| 恢复原状
2||| 赔偿损失(谁错谁赔、都错都担)
3|||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eg.恶意串通)
4||| 其他制裁(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 选择权:可撤销,可继续有效
3||| 主张主体:由撤销权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等)申请,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4||| 时间限制
1年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年内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起1年内
3个月内:重大误解当事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3个月内
5年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起5年内
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5||| 溯及: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 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2||| 欺诈
i.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ii. 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3||| 胁迫
i. 一方
ii. 第三方胁迫: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3)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3. 法律行为要件
成立要件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1)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2) 特别成立要件: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
i.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18
年龄≥16且能自给自足
ii.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年龄<18
心智:不能完全辨认
iii. 无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8
心智:完全不能辨认
2||| 法人:
i. 时间范围: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ii. 等级规定:无等级之分
(2) 意思表示“真实”
不真实后果: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1||| 意思自由:不存在受欺诈、被胁迫等
2|||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不存在误传等
(3)
1|||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注意】法人成立:看签发营业执照(NOT领取);法人消灭:看注销登记(NOT解散)。
当事人知道是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虚假意思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看情况)
法定代理人实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