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本图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
编辑于2022-06-15 16:51:57商法的思维导图,如商事关系是什么? 私以为:是实现产品或服务价值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安提戈涅的两个兄弟在决斗中杀死了彼此,忒拜国王克瑞翁下令厚葬弟弟厄特克勒斯,而不允许任何人安葬哥哥波吕涅克斯,原因是前者是为保卫城邦而死,而后者正是通敌外邦围攻忒拜的叛徒。安提戈涅不惧国王的禁令,宁愿受刑被处死也要埋葬自己的哥哥。克瑞翁发现后将其囚禁,却遭到安提戈涅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的怨恨。先知向克瑞翁预言道他将受到神的惩罚以至家破人亡,克瑞翁惊醒并决定收回成命。不料安提戈涅已经自杀,随后海蒙殉情,继而王后闻讯后自尽,克瑞翁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本图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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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思维导图,如商事关系是什么? 私以为:是实现产品或服务价值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安提戈涅的两个兄弟在决斗中杀死了彼此,忒拜国王克瑞翁下令厚葬弟弟厄特克勒斯,而不允许任何人安葬哥哥波吕涅克斯,原因是前者是为保卫城邦而死,而后者正是通敌外邦围攻忒拜的叛徒。安提戈涅不惧国王的禁令,宁愿受刑被处死也要埋葬自己的哥哥。克瑞翁发现后将其囚禁,却遭到安提戈涅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的怨恨。先知向克瑞翁预言道他将受到神的惩罚以至家破人亡,克瑞翁惊醒并决定收回成命。不料安提戈涅已经自杀,随后海蒙殉情,继而王后闻讯后自尽,克瑞翁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本图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等内容。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先秦法制
秦朝法制
汉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的法制
民国后期的法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治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先秦法制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西周时期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春秋战国(封建法制)时期的古代法制
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受到否定和挑战
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渐成趋势
从春秋后期至战国,古代法制开始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帝制时期的古代法制
秦汉时期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思想蓬勃发展的阶段
隋唐时期
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宋元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致的时期
近现代法制
清末变法修律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规律
法律形式
“律”为核心内容的基本法典;先后出现了与“律”相辅为用的令、比、故事、格、式、典、敕、例、指挥、事类等法律形式与法典编纂形式
“伦理法”特征
研究对象
立法活动、立法成果
司法状况
宏观法治状况
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法治发展
先秦法制
帝制时期
近现代法制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兵法刑礼与法律起源
刑起于兵
战争与统领军队的需要
法源于定分止争
反映古人对法律起源于政治与经济纷争的一种认识
法源于苗民制刑
礼刑同源习惯说
中国法律的起源
华夏部落联盟:国家的雏形
华夏部落联盟
东夷部落联盟
苗蛮部落联盟
新石器时代五大文化区域
燕辽文化区
江浙文化区
苗蛮文化区
东夷文化区
中原文化区
产生
夏代已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大致为公元2075年左右
伴随着夏代的建立,产生了平息有扈氏部族叛乱与平息东夷部族反抗而颁布法律的迫切需要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启吧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需要的习惯,赋予新的意志,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
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
中国习惯法产生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
中国习惯法产生具有早熟性的特点
中国习惯法产生具有刑事法律发达而民事法律落后的特点
中国习惯法产生具有强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中国习惯法产生具有维护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夏商法律制度
关键词
天讨
天罚
《禹刑》
《甘誓》
《汤刑》
《汤誓》
《官刑》
一夫一妻制
兄终弟及
嫡长继承制
大理
大司寇
三宥
圜土
夏商的法制思想
”天讨“”天罚“思想
在当时生产力水平发展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同时为夏商统治者掩饰其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神判思想
商王在处理重大死刑案件时,首先占卜神意,尔后来决定执行死刑与否,而不是主要凭借证据与法律做出裁决
夏商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
法律形式
习惯法
确立五刑处罚制度与原则
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规定带有行政习惯法性质的《政典》
极有可能是单行的行政习惯法规
说明,中国自有国家产生,就非常重视行政法律规范的建设,以此来维护奴隶主阶级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我国自古就有”依法治吏“的悠久传统
保护土地”国有“的民事习惯法
更改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确立土地奴隶主国家所有制
确认征收赋税的习惯法
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取平均产值的十分之一
不公开的刑书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采取垄断法律不予公布的法律秘密主义,以便统治者”临事议制”,随心所欲地断罪施刑,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
誓与训
誓是夏商两代君主在战时发布紧急军事法律的形式。
商代权臣依据王的意志而发布的命令,当时被称为“训”。
主要法律
《禹刑》
《汤刑》
《官刑》
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
“民居”之法
即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车服之令
表明商代已经存在区别身份的礼仪法令
夏商的法律内容
军事法规内容
以军法讨伐叛乱与逆天犯罪
以军法惩治“不从誓言”罪
刑事法规内容
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行政法规内容
民事法规内容
所有权问题
土地归王权所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制
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制,商代允许男性王族在确立一夫一妻外,大量纳妾
继承制度
从“兄终弟及”到“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夏商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夏代把中央司法机构称为大理,在中央一下,掌握国家司法大权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为大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商代司寇以下,设“正”“史”等审判观。地方与基层的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分别掌管地方和基层的审判工作
审判制度
重案与疑案的审理
三级
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
商代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
量刑从轻从宽
天罚与神判
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假意作出决定
把商王的审判随意性涂上一层神权的光环,使审判结果更富于欺骗性
把惩罚与刑杀披上神权的外衣,以此增强法律镇压的威慑力
监狱制度
商因袭夏制,把监狱称为 圜土
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西周法制
关键词
明德慎罚
嫡长子继承制
《吕刑》
九刑
在墨、劓、剕、宫、辟五刑外,加鞭、扑、流、赎之刑,合为九篇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
实际上是一种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的特权
三赦三宥
质剂
傅别
五礼
指吉、嘉、宾、军、凶五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就是迎宾之礼,军礼就是指行军作战智力,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
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个方面的礼仪
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
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礼仪
朝 礼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 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婚姻六礼
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纳吉,即在卜得吉凶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七出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
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回,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
与更三年丧
是指女子嫁入夫家以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
前贫贱后富贵
是指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狱讼
五听
西周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天命转移论与“以德配天”说;《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德”中心内容是“保民”
“敬天保民”由此成为周人为政的理念
明德慎罚
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指导下
"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西周统治者将其归纳为”礼治“
“三世三典”说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敬德保民”与“刑兹无赦”
主要立法
“九刑”、“吕刑”、“周公制礼”。
僚臣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制吕刑,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九刑是周初成王时政治家周公旦所著的刑书九篇
”遗训“及”殷彝“
在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那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
西周的“礼”制(治)与“乐治”
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类型:
《周礼·春官》分吉、嘉、宾、军、凶五礼;《礼记·经解》分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礼;
“礼”的功能:
《大戴礼记·礼察》“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渺,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礼记·经解》“以旧礼为无所用者,必有乱患。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孝经》“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礼”与“刑”的关系:
《汉书·卷四八·贾谊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刑)者禁于已然之后”,《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王制》:“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在西汉中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展成”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礼
礼分为本与文,本是礼的精神原则,文是指礼的形式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亲亲父为首”,即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
“尊尊君为首”,即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原则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西周的“乐治”
何为“乐”
乐的类型:雅乐与郑卫之音;“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与“八风”;
乐的功能:政治得失、风俗兴衰于此可鉴;《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季札观乐”:吴公子札来聘。……请观于周乐。使工为之歌《周 南》、《召南》,曰:“美哉!始基之矣,犹未也然 勤而不怨矣。为之歌《邶》、《鄘》、《卫》, 曰:“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吾闻卫康叔、公 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为之歌《王》曰“美 哉!思而不惧,其周之东乎!”为之歌《郑》, 曰:“美哉!其细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为之歌《齐》,曰:“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东 海者,其大公乎?国未可量也。”为之歌《豳》,曰: “美哉,荡乎!乐而不淫,其周公之东乎?”《秦》, 曰:“此之谓夏声。夫能夏则大,大之至也,其周之 旧乎!”为之歌《魏》,曰:“美哉,渢渢乎!大而 婉,险而易行,以德辅此,则明主也!”为之歌 《唐》,曰:“思深哉!其有陶唐氏之遗民乎?不然, 何忧之远也?非令德之后,谁能若是?”为之歌 《陈》,曰:“国无主,其能久乎!”
西周的刑事法律
罪名体系
不孝不友
不吉不迪
颠越不恭
群饮酒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刑罚制度
死刑与肉刑: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时代的五刑);死刑执行方式多样(磔、斬、弃市);《周礼·秋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赎刑:《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老幼犯罪从赎;
圜土、嘉石之制:《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周礼·秋官·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刑法基本原则
“明德慎罚”:“三刺”,刺群臣、刺群吏、刺万民;
矜老恤幼:“三赦”与“三宥”制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疑罪赦宥:“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同罪异罚:“八辟”制度;“公族无宫刑”;“罄于甸师”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乃不可杀。
西周的民事法律
所有权与身份制度:
土地制度:《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礼记·王制》:“田里不鬻”。
理论上
实际上出现了”私田“
宗法制与“封建”制
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等级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
政治实践
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各级诸侯王、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统治
债
一是因契约而产生的债
二是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
契约制度:
《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听称责以傅别”。《周礼·秋官·司约》:“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
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婚姻制度:
婚姻之目的:
《礼记·昏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礼记·郊特牲》“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婚姻的合法与禁止性要件:
《孟子·滕文公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同姓不婚”,《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礼记·曲礼上》“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离婚制度:
“七出”(不顺姑舅、无子、恶疾、多言、妒、淫、窃盗);“三不去”(与更三年丧、有所取无所归、前贫贱后富贵)
家庭与继承制度
父权家长制与父权支配:主婚权、家庭财产处分权、教令权;
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
西周的诉讼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与司法官:
天子、诸侯王、三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理。《周礼·秋官·大司寇》 “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周礼·秋官·小司寇》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诉讼制度:
起诉:“狱讼之别”;“钧金”、“束矢”;诉权限制与特权:卑幼不得告尊长,下级不得告上级;“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审讯:“五听决狱”, 《周礼·秋官·小司寇》 郑氏注: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证据制度:神示证据“盟诅”;书证物证“地讼,以图正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司法官的任用与责任: 《尚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限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非佞折狱,惟良折狱”“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春秋战国法制
关键词
铸刑鼎
竹刑
初税亩
相地而衰征
茆门法
法经
大府之宪
刑符改法为律
一断于法
尽地利之教
商鞅变法
廷理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社会背景
经济变革:
井田制的废弃;诸侯各国的赋税制度变革,鲁国“初税亩”;郑国“作丘赋”;晋国“作爰田”;齐国“相地而衰征”; 楚国《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茆门之法》 。
政治变革:
“礼崩乐坏”,“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思想文化发展:
文明轴心论、私学兴起与“百家争鸣”的诸子学说。
成文法公布运动引发的争论
郑国“铸刑书”与叔向遗子产书(《左传·昭公六年》):
始吾有虞於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 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晋国“铸刑鼎”与孔子的抨击: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
邓析制《竹刑》与其人际遇及后世风评:
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晋人杜预)”。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吕氏春秋》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荀子·非十二子》”;
“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辩”:郑国多相悬以书者,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子产患之,於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吕氏春秋》
又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诸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打破法律神秘主义,打破德治、礼治与人治传统。
魏国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法经》的性质与内容
第一部系统化的成文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具律》性质上类似现代刑法总则。
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为”盗“,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为”贼“
意义:
※ 改刑为法,扩充“法律”的内容;
※分则与总则有别,实体与程序有分,体现立法技术上的进步;
※ 法典篇章结构与内容为后世法典之滥觞;
※ 体现法家学说的重刑主义主张;
※为新兴政治势力巩固了政治统治。
秦国的商鞅变法
秦国变法的背景:西戎之国
商鞅变法的内容:改法为律,厉行法治;废除世卿世禄制行授爵制;废除宗法封建制,建立中央集权;废除井田制;创设什伍连坐制;禁私斗奖励告奸。
意义与影响:法制变革的成功实践、后世法制的雏形、秦帝国大一统的基础。
行政与司法制度的变革
行政分治与中央司法机构和司法官的设置:
世卿世禄与授爵制:将相分职、文武分治与官爵离。“彼候人兮,何戈与祋。彼其之子,三百赤芾。维鹈在梁,不濡其翼。彼其之子,不称其服。维鹈在梁,不濡其咮。彼其之子,不遂其媾。——《诗经·曹风·候人》”
廷尉、廷理、大理
地方行政与司法:从“封建”走向郡、县(县丞、县尉)分职理事走向后世(汉中期)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设司法辅助官吏:;
基层社会:设三老、廷掾、里正。
立法指导思想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行刑,重其轻者
秦代法制
关键字
法家
皇帝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律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法治”主张:《商君书·赏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缘法而治”
行刑重轻,以刑去刑:《商君书·赏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韩非子·六反》:“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君主专制集权:
“中主”之治与君主集权:“法自君出”;法、术、势相结合。“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
“事皆决于上”:“权制独断于君则威”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废封建行郡县。
秦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主要法律形式:
秦律:“睡虎地云梦秦简”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里耶、岳麓等秦简有《秩律》《奔警律》等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命、制、令(云梦简《秦令杂抄》有《内史仓曹令》《廷尉卒令》《郡卒令》《赎令》《捕盗贼令》《挟兵令》等二十余种)、诏。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已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与”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程:《工人程》
”程“与”式“一样含有标准之意
课:《牛羊课》
式:《封诊式》
”式“是朝廷统一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法律答问:
”法律问答“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廷行事:判例
《为吏之道》
”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秦代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另一方面,秦代法制条目繁杂,内容细碎,不仅”律“远未法典化,且矛盾多;体现出法制初创时期系统化程度低、逻辑严密性不强的特征
秦朝的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
主要包括八类:笞刑、劳役刑、流放刑、肉刑、死刑、耻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死刑:“具五刑”、车裂、腰斩、枭首等;
肉刑:黥、劓、刖、宫;
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流刑:迁、徙、谪。
财产刑:赀刑、赎刑、籍没。
耻辱刑:髡、耐、完。
身份刑:废、夺爵、谇。《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
刑罚适用制度:
刑事责任制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划分依据;时效规定包括死后免诉与赦后免诉。
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称为“端”、“不端”;
诬告反坐;
加重处罚的情形:累犯、五人以上共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减免处罚情形:自首与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
连坐制度: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
主要的罪名:
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诽谤、妄言、“非所宜言”等;
危害社会秩序:挟书、“偶语诗书”;
破坏经济秩序:匿户、“逋事”、“乏傜”;
危害公共安全:失火、纵火;
侵害人身安全:贼杀、贼伤、斗杀、强奸;
侵犯财产:盗罪;
婚姻家庭犯罪:不孝、“弃妻不书”、“去夫亡”;
官吏渎职失职罪:“见知不举”、“不直”、“失刑”
秦朝的民事法律
所有权制度:“使黔首自实田”,“盗徙封”。国家所有权与家户权;先占取得
婚姻制度:国家登记主义;夫权的相对限制。“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妻“悍”。
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擅杀子”的限制。
秦朝的行政法律
皇帝制度的创设
行政体制:
中央行政机构:三公列卿制;
地方行政机构:秦朝郡县为中央权力之延伸,体现中央集权倾向;郡(郡守、郡丞、郡尉、郡监),县(县令、县丞、县尉),乡(三老、啬夫、游儌),里(里正),伍(伍老)。
行政法规:
律:《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
官吏监察:中央御史府,主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御史;地方设监御史。
官吏考核:《为吏之道》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五失(吏有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秦朝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等;
地方司法机关:行政官兼理,专职官辅助;
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
”劾“(官诉)和”告“举发
刑事审判:以《封诊式》勘验;反对刑讯,“能以书迹其言,勿肆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
宣判与上诉、再审:“读鞫”、“乞鞫”。
证据制度
以被告人口供作为主要定案依据
管理举告与民人告奸皆须举证
广泛收集证据
各种证据须详载于笔录等
诉讼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刑事被告人一经被告发,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就被推定为有罪,并以罪犯对待
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原则
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汉代法制
关键词
黄老思想
约法三章
六条问事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抑商政策
盐铁专卖
九章律
告缗令
酎金律
见知故纵
春秋决狱
汉代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汉代立法思想的演变:
汉初的“黄老无为”;
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观
董仲舒对儒家正统思想的改造:天人感应、阴阳五行论、三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
以经注律的兴起
汉代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的制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法经》六篇加《户》、《兴》、《厩》三篇。
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
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制《朝律》六篇
汉代中期以后的立法:
“见知故纵之法”、《沈命法》、《左官律》、《附益律》、《酎金律》。
东汉后的立法:颁行释奴法令,决事比的增修。
文景刑制改革:
源起:“缇萦上书”
内容:
A.汉文帝以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黥刑,以笞三百代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斬左趾,弃市代斬右趾;“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B.汉景帝减笞五百为笞三百、减笞三百为笞两百,制《箠令》规范刑具。
意义:传统法律走向文明的里程碑,为帝制时代五刑制的确立奠定基础。
汉代的法律形式
(1)律
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
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法律效力高于律
(3)科:针对某类事项的单行法规;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决事比,判例。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汉代法律的总体特征
(1)儒法合流,确立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思想
(2)确立了传统法律的基本体系;
(3)刑制改革奠定后世刑罚制度的体系;
(4)重农抑商。
汉代的刑事法律
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90以上、80以上、70以上、十岁以下、8岁以下不同情形。
上请制度:“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亲亲得相首匿”:《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法定权利和义务;
恤刑:八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以上十岁以下犯罪得宽免。
先自告除其罪
数罪并罚
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除其罪
主要罪名:
(1)危害政权罪:谋反、大逆、盗贼、“通行饮食”、“群饮酒”。
(2)侵犯皇权罪:不敬、大不敬、矫诏、废格诏书、欺谩。
(3)危害中央集权罪:“阿党附益”、“僭越”、“酎金”。
(4)违反伦常罪:不孝、“禽兽行”。
刑罚制度
(1)死刑:族刑、枭首、弃市等;
(2)肉刑:宫刑、斬右趾;
(3)笞刑;
(4)劳役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输作;
(5)禁锢:“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6)赎刑:“女徒顾山”(“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汉代的民事法律
所有权制度:
(1)土地制度:国有和私有(公田与私田);
(2)遗失物的处理:“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者自畀也”。
债权制度
(1)买卖契约:“券书”
(2)借贷契约
(3)租佃契约
婚姻、亲属、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鼓励早婚;招赘婚;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制度。
(2)父权家长制
(3)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嫡长子优先;《推恩令》;女子有继承权。
汉代已有遗嘱继承。汉代的书面遗嘱叫“遗令”
经济法律
(1)税赋制度:田租、算赋(丁税)和口赋(人头税)、关税。
将原来秦代十税一的田赋,改为十五税一,后来又改为三十税一
(2)工商管理立法:
A.专卖法:盐铁专卖;
B.抑商制度:《史记·平准书》“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告缗令”;禁锢,《汉书·贡禹传》:“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汉代的行政法律
1.皇权制度的发展:君权神授论的强化、专有名词的使用、皇帝集权。
2.中央机构变革: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制;汉武帝尚书、中书、侍中形成“中朝”,设尚书台;光武帝时尚书台分设六曹。
3.地方行政体制:郡县与封国并行,“与我共治天下者,其惟良二千石乎”(汉宣帝);州(东汉末设立)郡县三级体制的确立。
4.职官制度:
(1)职官选任:察举、征辟;上书拜官;荫袭;任子;赀选;设太学培养。
(2)职官任职回避:《三互法》“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3)考课制度:“上计”与《上计律》。
5.监察制度:
(1)汉初对秦郡“监御史 ”的废止。
(2)刺史(州):“以六条问事”。
(3)司隶校尉:东汉时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并称“三独坐”;
汉代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廷尉;丞相、御史大夫参与司法;
(2)地方司法机构:行政官兼理
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诉讼审判制度:“告劾”、“传覆”、“断狱”、“系囚”;“读鞫”与“乞鞫”。
春秋决狱:
(1)概念:又称“经义决狱”,以儒家经典《春秋》要义作为疑难案件裁判的指导思想。
(2)特点: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3)评价:推进了法律儒家化,矫正客观归罪原则,实际案例表明轻缓了刑罚;无统一标准,有损法律的科学性,导致主观臆断,便于酷吏舞文出入人罪,“故其治狱,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
秋冬行刑(“则天行刑”)
(1)概念:死刑的执行顺应季节,一般在冬季进行。
(2)天人感应与司法时令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汉书·董仲舒传》 。
疑狱奏谳与录囚
魏晋南北朝
关键字
《晋律》
张杜律
名例律
八议
官当
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
登闻鼓
立法概况、法律形式与律学成就
立法概况
蜀、吴的立法:《蜀科》;吴嘉禾三年“表定科律”。
曹魏的立法:
(1)曹操:“甲子科”;魏明帝《新律》、《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
(2)曹魏《新律》的内容、特点:“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解决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达致“文约而例通”,“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
两晋的立法
(1)《晋律》(《泰始律》、《张杜律》)的内容、特点:共二十篇,改《刑名》为《刑名》、《法例》,扩大了总则的内容和范围;
(2)《晋令》、《晋故事》。
南朝的立法:
(1)宋:沿袭《晋律》
(2)齐:《永明律》(未颁行)
(3)梁:《梁律》《梁令》《梁科》
(4)陈:《陈律》
北朝立法
(1)《北魏律》:修定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集当日之大成者。……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齐律》:十二篇,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律首,创“重罪十条”,为隋唐律之蓝本。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实现法典化转变自南北朝开始
法律形式
1.律、令、科、比;
2.格
3.式
4.故事:司法成例。
律学的发展:
开始独立于经学,侧重对法律概念、术语、立法技术、法律运用的探讨;国家对律学的重视,设律学博士;涌现一大批律学名家,如张斐、杜预、刘颂、陈群、刘劭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
刑罚制度:
1.宫刑的废止
2.女性刑罚的恤宥:“着单衣受刑”;废止已嫁女“一身两坐”。“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3.帝制时代五刑制初具雏形。
刑事法律新制度的确立(法律儒家化的表征)
1.《曹魏律》“八议”入律;
2.《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3.《北魏律》“留养”
4.《北齐律》“重罪十条”
5.《陈律》“官当”
民事、经济法律:
1.身份制度:士、庶门阀制度
2.土地与赋税制度:屯田制、均田制;西晋“户调”
3.契约制度:“民有私约如律令”
4.婚姻制度:“取士必问家世,婚姻必问阀阅”
行政法律制度:
1.中央行政机构演变:
(1)尚书省:曹魏时脱离少府独立
(2)中书省:由秦汉中书监、中书令而来
(3)门下省:由秦汉侍中(东汉侍中寺)而来
2.地方行政机构:侨州郡的设置
3.职官选任:九品中正制、门阀观念;“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诉讼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演变:北齐改廷尉府为大理寺;
2.诉讼审判制度:直诉制度(登闻鼓、邀车驾)
3.审判方式:测立、测罚制度
4.死刑执行:复奏制度;魏明帝“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使与奏”;北魏律“当死者,部案奏闻……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讞报乃施行。”
隋唐法制
关键词
《开皇律》
《永徽律疏》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五刑
十恶
八议
六杀
六赃
同居相为隐
自首
共犯
数罪并罚
化外人有犯
保辜三复奏
五复奏
录囚
三司推事
隋朝的法律
主要立法:
1.《开皇律》:十二篇、500条;
2.《大业律》:十八篇,删除“十恶”,轻缓刑罚。
3.令、格、式:《开皇令》、《大业令》。
刑事法律:
《开皇律》首设“十恶”,创死、流、徒、杖、笞五刑制度;
司法制度:
大理寺(最高审判和死刑复核机关)、御史台(监察)、都官省(司法行政机构);拷讯制度严格化。
唐朝的法律
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2)重视法治:严格守法;
(3)明德慎罚:死刑复奏、“失出”轻于“失入”。
立法活动:
(1)《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2)令、格、式:《武德令》《贞观格》《开元令》《永徽令》《留司格》《永徽式》。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唐律疏议》的制定:
中国传统法制立法的最高成就,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
主要篇章: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唐律的历史影响:
(1)成为后世历朝法典的蓝本;
(2)影响日本、朝鲜、越南、东南亚诸国;
(3)是形成中华法系的制度载体。
唐朝的刑事法律
刑法原则
(1)十恶不赦: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特权制度:“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3)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4)自首、老幼妇女犯罪减免处罚;
(5)类推:“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6)数罪并罚:以重者论;
(7)加刑与减刑:加刑不致于死刑。
(8)“化外人相犯”:属人兼属地原则。
罪名体系
(1)危害国家、皇权类罪名:“擅发兵”、“应奏不奏”、“三谋”之罪;
(2)侵犯财产类犯罪:“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强盗”、“窃盗”)
(3)侵犯人身类犯罪:“六杀”(故杀、谋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4)官吏职务犯罪:“私出界”、“三赃”、不得在辖区内借贷、接受馈赠、娶部民女为妻妾等。
(5)破坏家庭秩序:“冒荣居官”“冒哀求仕”“委亲之官”
(6)破坏社会秩序:“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向城官私宅射”、“盗掘堤防”。
刑罚种类
(1)笞:分十——五十,共五等;
(2)杖:分六十——一百,共五等;
(3)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半年为一等;
(4)流刑:两千里至三千里,三等;
(5)死刑:绞、斩。
唐朝的民事法律
身份制度:
“四民”与“良”“贱”之分;贱民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
所有权:
(1)土地原则上禁止买卖,实行均田制(露田与永业田;租庸调制);
(2)埋藏物:土地所有人所有,特殊物品归国家;
(3)遗失物:不得私有,送交官府;
(4)漂流物:收集人报官招领取报酬,无人认领归收集人。
契约制度:
买卖、借贷、租赁契约;“出举(附加利息)”、“负债(无利息)”。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婚书”、聘礼、“六礼”;门阀与“禁婚诏”(高宗显庆四年); “和离”、“断离”、“义绝”;
(2)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教令权、主婚权;
(3)继承制度:财产诸子均分,在室女得其半;
唐朝的行政法律
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体制:“三省六部九寺五监”。
(2)地方行政体制:州县两级;
行政立法:
《唐六典》,令、格与式。
职官制度:
(1)科举选官:“明经”、“进士”科;“释褐试”(身、言、书、判)。
(2)考课制度:“岁课”、“定课”;《考课令》; “四善二十七最”法(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3)致仕制度:七十致仕;五品以上报皇帝;半禄;高级官员加荣衔。
监察制度:
御史台(分殿院、察院、台院);“六察法”;御史“品秩低而权重”,可越级擢升;“风闻弹事”与“不相关白”原则。
唐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会审”、“三司使”
起诉制度制度:
“农忙止讼”;“告诉”、“举劾”;“辞牒”;越诉罪;
审判制度
(1)依法拷讯;
(2)“换推” (司法回避):亲属、师生、仇嫌关系;
(3)死刑复奏:“三复奏”、“五复奏”。
宋朝法制
宋朝的法律形式与主要立法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例:条例(皇帝特旨)、断例(判例)、“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的命令)
敕
主要立法
《宋刑统》(《建隆重详定刑统》):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分门类编,附列敕令格式;以“臣等起请、参详”、“余条准此”等对《唐律疏议》有所发展。
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1)编敕:建隆四年《新编敕》;宋真宗后编敕范围迅速扩大,熙宁二年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2)编例:盛于南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
(3)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宋代第一部以此命名的部门法典)《淳熙条法事类》(第一部此类综合法典);《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
宋代法制的特色
1.重视法制:严格法吏的培养与选拔;注重司法经验的总结积累。郑克《折狱龟鉴》、宋慈《洗冤集录》。
2.强化中央集权:“强干弱枝”,收兵权于中央;行政体制的“二府三司制”(中书门下省、枢密院;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文官政治、官职分离体制与冗官;
3.民商经济立法更加丰富:涉及“检校析财”、“别宅子”、“接脚夫”等诸多问题。继承法类有《遗嘱财产条法》、《户绝条贯》;海外贸易立法《广州市舶条法》;王安石变法。
宋代的刑事法律
重典惩治盗贼类犯罪:
《窝藏重法》与重法地;《盗贼重法》。
新的刑罚制度:
五刑之外,有“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始于五代,法定于辽)、“编管、安置”。
宋代民商事法律
户籍、身份制度:
“部曲”等贱民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户口以是否有不动产分为主户与客户;
所有权: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开垦土地并承认先占所有权,官府以“红契”作土地所有权凭证。阑遗物送官招领。
契约制度:
(1)不动产买卖:先问亲邻原则;官府印契、纳税;过割赋役;离业(卖主不得租佃土地)。
(2)典卖契约:一物不得两典;契约为凭,官府批准;赎期最长30年;典权归家长享有。
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继承:诸子均分,未嫁女得未娶子聘财之半;允许代位继承。
(2)户绝财产:在室女继承全部,出嫁女只得三分之一,无女归亲戚,无亲戚则归官。
(3)遗嘱继承:“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遗嘱应“经官投印”或由族众见证。
(4)商人客死后的财产处理:随行亲属可继承收管,官府保管,家人认领,客商海外亲属可认领。
商事法律
商业立法:
“通商惠工”,商人社会地位提高,工商业者子弟可参加科举;禁止官吏盘剥商人,“书市买牌”制度;规范“牙人”制度与《牙保法》的制定;禁止关卡“辄发箧搜索”;严格依法征税,给予税收减免。
专卖立法:
“禁榷”制度;贵金属、货币、盐酒茶钒等,禁私盐刑罚残酷。
对外贸易立法:
“市舶条法”;官府批准,遵守禁令,征收关税,优礼外商,奖励发展外贸有功官吏
宋代的行政法律
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体制:二府三司制;元丰改制后三省六部制恢复,三司归于户部。
(2)地方行政体制:
A.路:设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互不统属。
B.府、州、军、监:“监”多设于矿区;府、州另设“通判”以为监察,有副署权。
C.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官吏选任与考课
职官选任:科举选官数量大增,直接任命官职;确立殿试、锁院、“弥封”、“誊录”、回避(漕试、别头试)等制度;考试内容多样,如“明法”科。
考课:专设审官院、考课院负责京内外官员考课;考课制度规范化;地方官考课标准“以七事考监司:……”。
监察制度:
仿唐制;另设谏院,行监察权;地方路一级以监司为主、府州以通判为主、沿边战事地区以走马承受为主。
宋代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审刑院的设与废;其他部门一定的司法权,如枢密院、户部等。
(2)地方司法机构:县决杖刑以下案件;府州有权决徒刑以上,死刑上报提刑司;可直接受理诉状,审判分离。路设提点刑狱司,监察地方司法,复核死刑及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开封府的司法权限较普通府州大。
审判制度:
民事案件审理:“务限法”(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受理起诉,三月三十日前审结;“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不拘……”);注重书证、诉讼时效等。
刑事诉讼制度:“鞠谳分司”(刑部大理寺设详断官、详议官;府州设司理院有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之分)与“翻异别勘”(“移司别勘”与“差官别推”)制度。
宋代法医学的发展:
五代《疑狱集》;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宋慈《洗冤集录》
元朝法制
元朝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保存旧制,各依风俗;附会汉法
立法概况
早期立法(蒙古):”大札撒“(蒙古语”大法令“);《条画五章》;”循用金律“
元统一后立法:《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至正条格》。
元朝的刑事法律
1.保留民族传统,刑法野蛮,凌迟成常刑,笞杖刑以七为尾数;
2.刑事法律具有民族压迫和歧视色彩,优待蒙古人,允许蓄奴;
3.维护宗教僧侣特权;
4.违反礼教类犯罪处罚轻缓化。
元朝的民事法律
身份制度:
(1)人分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
(2)佃农等同农奴;
(3)匠户无人身自由,“匠不离局”;
(4)奴隶制:“奴”、“婢”、“驱口”。
婚姻与继承:
(1)婚书制度;
(2)蒙古族收继婚传统:“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3)无“七出”、“三不去”之规定,允许自由离婚;
(4)继承制度:户绝财产在室女可全额继承;子女未成年可由官府监管财产。
元朝行政法律
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
(2)地方行政机构:行省、道(民族地区宣慰司所辖,其他地方肃政廉访司监察区)、路、府、州、县;路以下设蒙古官“达鲁花赤”为实际负责人。
(3)基层组织:村社制。
行政监察:
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非国姓不以授”;《禁治察司条例》;监察官违法处罚从重。
元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奥鲁(军民纠纷与严重犯罪)。
(2)地方司法机关:行政官兼理;路设总管府,蒙古达鲁花赤外,“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
诉讼审判制度
(1)自诉与纠举;
(2)诉权限制:奴告主、子告父等;
(3)允许上诉,禁止越诉,可以直诉(“登闻鼓”、“乘舆诉”;
(4)专门管辖与“约会”制度;
(5)代诉与调解息讼。
明朝法律
明初的立法思想与明朝的主要立法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重典治乱世“的重刑主义
刑乱世用重典
元政驰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晕政
刑罚世轻世重
礼法结合”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明刑弼教
语出《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谓以刑律晓谕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
”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
(二)主要立法
《大明律》:以六部分编,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历时近三十年修成
《明大诰》:法外酷刑,体现朱元璋重典治世、酷刑惩贪思想:《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朱元璋命令各级学校要讲授大诰,科举要考试大诰,乡民机会要宣讲大诰,罪犯家里有大诰可以减罪,行路持有大诰可免路引
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
《问刑条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弘治、嘉靖、万历年间数次系统纂定。
补法律不足的做法,主要原因是明太祖有训,《大明律》不可擅改,否则,“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大明会典》的编纂:行政法典性质,沿袭《唐六典》,按六部官制为纲分述职掌、事例;先后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重修会典》
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明会典》将其统一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有重大影响
明代的律学发展:官方律学以《律令直解》为代表;私家注律以雷梦麟《读律琐言》、王肯堂《律例笺释》等为代表
明朝的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
法定常刑:笞杖徒流死
其他刑罚:充军刑;枷号;凌迟;赎刑
充军
宋元时期已经存在,明代使其发展成为正式刑
法外滥刑:廷杖;族刑;挑筋去指等
廷杖
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刑事法律主要特色:“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加重谋反等政治类犯罪的惩罚。“寰中大夫不为君用”罪
严禁臣下结党:“奸党”罪、“上言大臣德政”罪
严惩官吏擅权、渎职犯罪:酷刑惩贪
加大对强盗、窃盗罪的惩罚力度
礼教方面犯罪的惩处轻缓化
属地主义与“从新”原则:“化外人有犯”条:“断罪依新颁律”
明朝的民商事法律
民事法律
身份制度:民分良贱,“人户以籍为定”
土地制度:官田与民田;严惩盗卖、盗种、冒认官私田土
明代承继唐宋以降土地私有权发展的趋势,总体上说,土地国有制加速衰落,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官田、私人土地所有权、家族(宗族)土地所有权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订立婚书,禁止妄冒为婚;禁止妻妾失序;禁止居父母丧嫁娶;禁止同性、尊卑亲属为婚;禁止官员娶部民女;禁僧道娶妻;禁良贱为婚。严格嫡长子继承制
经济与工商业立法
明初的“重农抑商”政策:
身份:禁锢政策的延续;市井之人不得为吏卒
行为:不得衣丝乘车
商业税收
手工业、商业管理法:
“匠籍”制度;盐、茶等专卖制度更加充实、严格,“茶马贸易”
财政金融制度:
黄册与“鱼鳞图册”;“一条鞭法”。“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明朝的行政法律
行政机构
中央行政机构
丞相制废止,“罢丞相,权归六部”;“内阁”的设置
地方行政机构
总督、巡抚:初为临时性设置,后渐成常设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司;
府、县(州)
乡、(里)、都、图(屯、社);里甲制与保甲制;乡约制
职官制度
职官选任
太学、科举、荐举、铨选;八股取士;
职官考核
考满:决定升降,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京官四品、外官布政使等以上由皇帝裁决,余者本衙门主官、外官由按察使司考核
考察:分京察和外察,弘治后三年一次,结果有八项,“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
监察制度
御史监察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御史巡按”
创设“给事中”于六部科道行监察权
地方按察使司享有监察权
监察立法:《宪法总纲》《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巡按六察》等
明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省级设提刑按察使司,府、县由知府、知县兼理。乡里设“申明亭”
审判制度
九卿会审
热审
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请旨进行,旨在于夏季暑热前清理监狱,多减刑处罚
朝审
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审理重犯
大审
司礼监太监一人与三法司堂官在大理寺审录罪囚
调解、“里老人”与审明亭
厂卫特务司法
补充
明代是全面建立皇帝高度专权、中央集权的过渡转型期
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
自明代开始,封建中央集权是如何向君权高度专权发展的?
如何理解“重典治国”与“重其重罪”的思想?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较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较唐律又为重
“轻其轻罪”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以后,在君主极端专权体制形成和不断强化后,随着宋明理学的出现和发展,理学家拼命地对“天理”(主要内容为三纲五常)进行渲染,加强对人性遏制,“存天理、灭人欲”对人们思想的束缚作用愈来愈强,因而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也愈来愈大。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有关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不仅不会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相反,还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
“重其重罪”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同时,在封建社会后期,以“三谋”(谋反、谋大逆、谋叛)大罪和强盗重罪为代表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严重地动摇、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统治阶级深深认识到,对此类犯罪,非重罚不足以止奸
“引律比附”原则
“化外人有犯”适用属地原则
清朝法制
立法思想、立法活动与律学发展
立法思想:
1.“参汉酌金”,秉承儒家正统,保留民族传统;
2.贯彻“满汉畛域”的原则,保护旗人特权
主要立法
清入关前:“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离主条例》、《盛京定例》、《崇德会典》。
入关后的立法:
(1)《大清律例》:顺治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大清律集解》—乾隆朝《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共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3)“例”的增修:条例、则例、事例、成例;“以例破律”问题。
清代民族立法:
《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回律》、“苗例”、《禁约十二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藏内善后章程》等。
清代律学的发展
背景:清代的思想文化发展凝滞与考据学的发展。
考证类:吴坛《大清律例通考》、薛允升《读律存疑》;
辑注类:沈之奇《大清律辑注》;王明德《读律佩觿》。
评价:注释律学;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理论性匮乏。“例分八字:以、准、皆、各、其、及、即、若”
清朝前期的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的演变
1.笞杖刑:以四折去零数减轻处罚;
2.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3.死刑:常刑为斩绞,分“立决”与“监候”;凌迟等酷刑适用更宽泛;
4.刺字刑广泛适用;
5.满汉异罚,满族犯罪以鞭刑、枷号为主。
清朝刑事法制的基本特色
1.严惩谋反类犯罪:“异姓人歃血为盟”;
2.钳制思想,大兴文字狱:“明史案”、“《南山集》案”、“查嗣庭案”等;
3.强化君主集权,防范官僚、贵族等特权阶层。
清朝前期的民商事法律
身份制度
1.准许奴婢赎身、开户;
2.开豁贱民贱籍;
3.取消匠籍制度;
4.“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保护旗民的产业:旗地、旗产“汉人不准典买”,禁止“旗人交产”,官为赎买。
典权制度完善:法典明确“典”权概念,区分“典”与“绝卖”,规定回赎期限和承典人责任等。
家庭与继承制度:“族长”权为国家法典正式承认;“独子兼祧”制度,“命继”、“立继”;
清朝前期的行政法律
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与军机处;六部;理藩院;“寺”“监”大量裁撤。
2.地方行政机构:省、道、府、(州)县四级。
职官制度
1.职官选拔:科举、捐纳、门荫(恩荫、难荫、特荫)
2.职官考核:“京察”、“大计”;“四格”(才、守、政、年)、“六法”(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
3.职官监察:六科给事中并于都察院,制定《台规》、《都察院则例》。
清代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司法监察);宗人府、内务府慎刑司、户部现审处;理藩院理刑司。
地方司法机关:总督、巡抚、按察使司(臬司)、府(徒刑案件)、州县(笞杖以下);满洲将军、都统;步军统领衙门。
诉讼审判制度
1.“逐级审转复核制”:州县—府州—按察使司—巡抚总督—刑部
2.限制诉讼,鼓励调解息讼:“农忙止讼”、“词讼日”;禁止越诉;严厉打击讼师参与诉讼;宗族、乡党、亲邻调解。
3.会审制度的发展:
(1)秋审:一般于每年八月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各省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分“情实”、“可矜”、“缓决”、“留养承祀”四种情形,报皇帝最终裁决。
(2)朝审:每年霜降后秋审前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京师地区绞斩监候案.
(3)热审: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大理寺左右二寺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京师笞杖案以开释轻罪、疑罪人犯的制度。
4.胥吏、幕友与清代的司法
(1)胥吏、幕友的身份;
(2)对清代司法的消极影响;
(3)原因:为何会有这一群体的存在?
晚清法律变革
背景: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政治:内忧外患并至
1.“内忧”:行政体制僵化,吏治废弛,社会矛盾激化,地方政治势力崛起,新思想开始传播。
2.“外患”:西方政治势力入侵下的“救亡图存”
经济:小农经济为主体;近代商业、工业文明的初步发展。
文化:儒家文化开始受冲击,文化优越感渐趋沦丧,文化不自信。
宪政的推进
立宪进程:甲午战争;戊戌维新;《辛丑条约》;1905年宪政考察;
宪法性文件的制定
1907年《资政院院章》:规定组成、职权等。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确立君主专制立宪政体; ;《咨议局章程》
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对皇权有所限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刑事法律的近代化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颁行;
源起:1904年“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大清现行刑律》的主要变革:因官制改革,体例上删除总目;修改刑种,五刑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简化例文。刑罚轻缓化是主要内容。
《大清新刑律草案》:
“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
对西方刑法的借鉴:体例上采总则、分则结构;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限制自由裁量;等。
对传统刑法的保留:保留相当多的传统刑法中的概念术语;保留一些传统刑法的制度、规范,如亲属间犯罪的处罚。
“礼法之争”:围绕“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子孙别籍异财”、子孙能否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权等问题展开;“法理派”(沈家本、杨度、伍廷芳等)、“礼教派”(劳乃宣、倭仁、张之洞等);结果——以《暂行章程》保留“义关伦常”的内容。
民商事法律的近代化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编纂完成,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对德、日、瑞士民法典兼容并蓄而颇多搬袭,财产法部分以个人本位为主兼及社会本位,身份法则因袭传统为主。“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引入中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梁慧星)。
晚清民商事习惯调查:1907年宪政编查馆奏请各省设调查局,各部院设统计处,调查“各省民情风俗,及一切沿革习尚”;“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则”。评价:用意甚美,时不我与,力有未逮。
商事法律
1.1903年颁行《商人通例》、《公司律》;
2.1904年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3.1906年颁行《破产律》;
4.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农工商部公布上海商务总会起草基础上修订的《大清商律草案》。
行政法律近代化
官制改革:
进程:1901年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1904年设商部、巡警部、学部;1906年全面展开,中央设十二部。
“五不议”: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翰林院、太监;
地方官制:督抚下设三司(布政司、提学司、提法司)两道(劝业道、巡警道)。
1908年颁行《钦定行政纲目》,确立君权之下的三权分立体制。
其他行政法规的制定
农工商业类:1906、1907年制颁《奖给商勋章程》、《华商办理农工商业爵赏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结社言论出版新闻领域:1908年《结社集会律》、《报律》;《印刷物专律》等。
“部院之争”:兼涉官制改革与司法改革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司法主权的沦丧——非对等治外法权
1.领事裁判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
2.会审公廨:1864年“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1868年清廷与英美等国签订《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将其改称“上海公共租界公廨”;华人为被告,依中国法律审理;牵涉有领事条约外国人则中外会审,无领事条约外国人则外国领事陪审;侵犯中国司法主权同时也向国人展示了西方司法制度。
3.观审权:仅英美两国享有,内地各省凡有英美人涉命盗案件,所在国派人观审。
《法院编制法》
1.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一部规定行政司法分立确立司法独立体制的法律,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09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四级三审制、回避制、完备的起诉制度、检察权的行使;
3.1909年12月《法院编制法》:第一部全国性法院组织法;四级审判组织,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审检合一;独任与合议制(省级、大理院)并用。
诉讼立法
1.《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进,规定了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制和陪审制。
2.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前者以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蓝本,后者以德日民事诉讼法为模仿对象;未及实施,但成为民国相关立法的蓝本。
民国法制
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概况及主要内容
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三权分立,总统制,参议院;无人民权利义务、国体等内容。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的背景:“南北议和”与“孙袁易位”;
(2)内容特点:共和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规定人民权利义务、修改程序严格。
(3)历史意义:政治经济领域;缺陷在于因人设制
行政法律:
各部官制,如《法制局官制》、《内务部官制》、《财政部官制》、《教育部官制》以及《文官任官令草案》、《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草案》、《文官考试令草案》等。
社会改革法令
保障民权类:《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贩卖“猪仔”文》;提倡女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护人民财产令》。
移风易俗类:《命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令》、《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吏称呼文》。
推进司法改革类:《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推行审判公开和律师辩护制度的建立。
民国北洋政府的法律
北洋政府的宪政历程:
《天坛宪草》:以限制总统权力为中心,责任内阁制、国会委员会、独立审计院;解散国民党与解散国会。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形式上的民主共和制和三权分立制;《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确立终身制和世袭制;宪法增修权属于大总统。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曹锟“贿选宪法”):以《天坛宪草》为底本,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形式上最为民主,确立地方自治制度。
北洋时期的刑事法律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补充条例:删改《大清新刑律》中与民国政体不合之内容而定;《暂行新刑律补充章程》,“以礼教号召天下,重典胁服人心”。
两次刑法修正案:
(1)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立法必依乎礼俗”,增加“侵犯大总统罪”和“私盐罪”;
(2)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明文规定故意与过失的范围,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改革刑罚制度,整合分则内容;“为民国以来最完备之刑法法典”。
刑事特别法令:
(1)1914年《官吏犯赃条例》、1920年《办赈犯罪惩治暂行条例》、1921年《官吏犯赃治罪条例》;
(2)1914年《惩治盗匪法》、《惩治盗匪法执行法》
(3)1914年《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
北洋时期的民商事法律
民事法律渊源:
(1)《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2)单行法:1914年《验契条例》;1915年《管理寺庙条例》;1922年《不动产登记条例》。
民国《民律草案》:1925-1926年完成,分为总则、债编、物权、亲属、继承;
(1)立法价值取向:采民法社会化原则,调和个人与社会本位;
(2)充分考虑本国固有法,设“典权”专章,亲属、继承编内容较《大清民律草案》增加;
(3)继受外国法方面:剔除商法中的内容;规定主物和从物;婚姻效力、夫妻之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制等;
背景: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取消列强治外法权的努力;列强的中国司法状况考察团。
商事立法:1915年《破产法草案》;1916年《公司法草案》;1913-1925《票据法草案》;
北洋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二元体制;审检合署;
(1)相关立法:《暂行法院编制法》; 1914年《平政院编制令》;
(2)普通法院:四级(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三审制
诉讼审判制度:
(1)司法独立的原则:严格推事的选任(教育背景、司法考试资格、实践经验等;尤以大理院最为严格)和职业操守(不得参加政治团体即“司法不党”、不得为议员、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兼职、不得有不良嗜好等); 保障推事职位和待遇稳定(任职中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停职、调职、停薪或减薪); 保障推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官厅干涉、下级审判庭及推事不受大理院长干涉等)。
社会评价:梁启超:“十年来国家机关之举措,无一不令人气尽,稍足以系中外之望者,司法界而已。(1924)”《法律评论》:“民国肇始,十又六年,政治则萎靡窳败,教育则摧残停顿,军政则纪律荡然。言及国事,几无一不令人悲观。其差强人意、稍足系中外之望者,其惟我司法界。”(1927)
(2)地方行政兼理司法:1913年“审检所”体制;1914年公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县知事兼理司法”体制;1917年施行《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规定司法公署独立行使裁判权,但数量极少;
(3)军阀以“军法”干预司法:“军政执法处”;如张振武案
法学教育与司法人才培养:朝阳大学;司法讲习所与司法储才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法制概述:
立法思想:
A.国家社会本位:“宪法不能以个人自由为目的,要以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为目的”;
B.权能分治与五权宪政:“权能分治”,“政权”与“治权”;“五权宪政”(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
C.建国三时期与训政保姆论;
“六法体系”的建构:
A.第一阶段(1927-1937年):《训政时期约法》及相关法规、民法与民诉法及相关法规、刑法与刑诉法及相关法规、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B.第二阶段(1937-1945):以一系列特别单行法充实“六法体系”,如《防空法》、《汉奸治罪条例》、《国家总动员法》等;※1943年英、美率先放弃领事裁判权;
C.第三阶段(1946-1949):国共和谈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戡乱法令”的出台(如《戡乱总动员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
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特点:
A.继受法与固有法相结合:如宪政领域监察与考试权,民法上典权制度;
B.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六法体系”与单行特别法和司法院判例、解释例;
C.立法与司法脱节:有宪法无宪政、刑法用于政治镇压、民法未解决民权不保障民产。
宪法及相关法
1928年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以党治国,党国一体。
A.规定由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B.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
C.国民党与国民关系上体现“训政保姆”色彩:训练国民行使选举、创制、罢免、复决权;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五院制、委员会制(国务会议);
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89条,八章,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
A.以根本法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以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统治权;
B.规定了广泛的人民权利但又加以限制,民众仅在“完全自治之县”有四项政权。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A.1933年成立以孙科、张知本、吴经熊为正副委员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B.因张稿涉及“军人不得干政”问题,以吴稿为主参修;1936年5月5日公布,因抗战搁置
1946年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
A.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B.规定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
C.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权力受立法、行政、监察权制约,实为“半总统制”;
D.规定人民有广泛的宪法权利亦负宪法义务:平等权、生存权、人身自由与不受军事审判权、请愿权、工作权与财产权等;
F.依据“民生主义”规定“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行政法律:总体特征是凡行政权与行政机构的设置必制定相关法律,故行政法详实完备。包括:内政、教育、军政、地政、财政、经济、人事、专门职业、行政救济;例如教育类即有:大学法、学位授予法、专科教育法、师范教育法、职业学校法、国民教育法、私立学校法等。
刑事法律
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改:
A.以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基础修改制定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
B.1935年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1935年刑法)的内容与特点:
A.继受西方刑法注重采纳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传统制度:原则、罪名与刑罚体系一准西方范式;侵犯尊亲属犯罪、亲属容隐制度。
B.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驱逐出境);
C.单行特别法效力优先,扩大政治犯罪惩治范围: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惩治盗匪条例》(明确十六种盗匪行为,可处以死刑)、1949年《惩治叛乱条例》等。
民商事法律
(1)《中华民国民法》(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典的制定:1928年完成亲属、继承编起草,1929-1930年陆续制定公布总则、债编、物权、亲属与继承编。
(2) 《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特点:
A.以社会本位为立法原则:对所有权、契约自由、等加以一定限制,“自个人主义之说兴,自由解放之潮流奔腾澎湃,一日千里,立法政策自不能不受其影响。驯至放任过甚,人自为谋,置社会公益于不顾,其为弊害,日益显著。且我国人民本已自由过度,散漫不堪,尤需及早防范,籍障狂澜。……”;
B.民商合一体例;
C.吸收西方最新民法理论与制度:“试就新民法从第一条到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校一下,其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吴经熊语)。“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梅仲协语)
(3)其他单行商事立法:1929年《票据法》;1931年《公司法》、《海商法》;1935年《破产法》;1937年《保险法》;等。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A.中央司法机关:司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与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大法官会议。
B.地方司法机关为“司法处”和地方法院。
C.特别司法机关:军事审判机关:特种刑事法庭、军事特务组织(中统、军统)。
诉讼法:
A.两部刑诉法:1928年(以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为底本)和1935年刑诉法;
B.两部民诉法:1932(以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为底本)年和1935年民诉法;
C.《行政诉讼法》1932年颁布,1933年施行,共计27条,一审终审;
诉讼审判制度特点:
A.诉讼体系完备,司法被用于政治镇压;
B.形式上收回领事裁判权;
C.形式上的司法独立与实质上的“司法党化”(司法人员党人化,司法精神党义化);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重新标榜“司法不党”。
革命根据地法制
主要发展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初步制定宪法、选举法、政府组织法、劳动、婚姻、刑事、诉讼司法制度;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总体上准用“六法体系”,制定有施政纲领、人权保障条例、刑事民事条例,实践中调解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等;
(3)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法大纲,三大经济纲领,等。
基本特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立法指导思想;不同时期立法各有侧重;理论成就有限,实践成就较高。
革命政权的宪政进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A.主要内容:指出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使命和任务,明确工农民主专政的国体,工农兵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工农群众的广泛权利,阐明对外政策。
B.历史影响和局限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A.主要内容:指导思想为三民主义和抗日统一战线原则;加强民主建设(三三制原则);改进司法制度;规定基本经济文化政策。
B.历史意义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广泛的人民权利,确立人民司法原则,确立经济文化政策)和《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民事经济法制:
土地立法的发展:
A.《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没收土地的对象、分配原则土地所有制);
B.《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确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减租减息、废除高利贷。
C.《五四指示》与《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婚姻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9、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倡导婚姻平等、自由;保护军婚;
经济劳动立法:
1931、1933年《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经济权利、劳动者权利
刑事法制:
(1)土地革命时期: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严厉惩处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刑罚体系(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和劳役;附加刑有褫夺公权、驱逐出境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惩治战争罪犯命令》、《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临时最高法庭和裁判部;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和县司法处;
(2)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执行法令前提下照顾群众生活习惯维护群众利益,诉讼手续简便,审判方式座谈化。
(3)人民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