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
众合戴鹏版民诉法课程笔记,民事诉讼的知识点总结,包括诉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管辖,当事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据,证明,保全与先予执行,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等等。
编辑于2021-12-24 01:10:53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
解决纠纷,一审、二审、再审
非诉
不解决纠纷,特别程序(除选民),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特别程序之选民资格案件,既不属于诉讼,也不属于非诉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
无第三方介入
私力救济
调解
调解委员会
仲裁
仲裁会员会
社会救济
诉讼
法院
公力救济
民诉法属性
基本法
部门法
程序法
公法
效力
凡在中国参加民诉,必须遵守中国民诉法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主体
客体(诉讼标的)
实体法律关系
VS诉讼请求
基于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诉的理由
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诉的分类
根据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
确认有效或无效
给付之诉
财物
行为
积极的作为
消极的不作为
形成之诉
消灭或变更既存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前提是存在诉讼,才有分类。非诉不存在以上分类
反诉
本诉中,被告对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构成
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一审在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一并裁判
管辖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基于牵连关系,法院可获得管辖权
专属管辖和强制性规范除外
程序
本、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延伸
反诉VS反驳
反诉是独立的诉,去掉原告的主张,被告的主张能否单独起诉
本诉撤诉,反诉继续进行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双方当时人权利义务平等
相同或相对应都是平等
同等、对等原则
只对外国人适用
同等,外国人与中国人诉讼权利义务同等
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人有限制,则我国对该国人同样限制
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
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辩论
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可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判决超出原告要求,违反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约束所有参与民诉的主体
恶意诉讼,驳回诉请,予以罚款、拘留、追刑
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对象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方式
抗诉
再审
检查建议
再审
行为
基本制度
合议制
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诉讼、一审再审诉讼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计入笔录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
独任制
简易程序独任制
特别程序原则上独任制,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阶段合议制
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回避制度
对象
审判(含陪审)、书记、翻译、鉴定、勘验、执行
法定原因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有不当行为
参与过前序程序
申请程序
方式:口头、书面
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之后知道的,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应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决定
审判人员--院长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
其他人员--审判长
院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
救济
驳回回避申请,可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上一律公开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其他
经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
一审终审
最高法一审
调解书
一般裁定书
例外: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包括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
管辖
主管
法院VS人民调解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达成调解协议后,只能起诉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力
法院VS仲裁委
法院VS劳动仲裁委
劳动仲裁是行政仲裁
劳动诉讼,仲裁前置
管辖
概述
管辖权恒定原则
确定管辖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有全辖权,恒定管辖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
双方都是军人
海事
铁路运输
知识产权
级别管辖
基层
中院
重大涉外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市)
最高法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
公益诉讼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中院
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
仲裁相关
高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被告就原告,原告就被告
所在地:(优先递减)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原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起诉时仍居于此。
原则:原告就被告
一般情况及双方都有特殊情况
例外:被告就原告
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对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
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 ,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令一方起诉离婚的
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特殊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
行为地包括设备所在地
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履行
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约定履行地在双方住所地,由约定履行地管辖
合同已履行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不一致,以约定为准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纠纷指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选择范围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限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多个地点由原告选择
其他
共同海损、海难救助、公司诉讼
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时,原告可以选择一个
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移送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案件已受理,发现没有管辖权
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只能移送一次
还错,报请上级指定
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下级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上级指定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报上级指定
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层报共同上级指定
高院报最高院前需协商
管辖权转移
上级审下级的一审案件
上级将案件转移给下级
上级应报请上上级批准
确有必要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院确定的其他来下
移送VS转移
移送是无权审理
转移是有权但不合适
管辖权异议
主体
被告
第三人无权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对象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应诉管辖
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的,视为有权管辖
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救济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10日内上诉
处理
异议成立,移送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原告撤诉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
成为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中止)
成立,看营业执照,有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有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法人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自然人
无民行、限民行人无诉讼行为能力
完全民行人有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适格
针对具体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应诉的资格
原则: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即适格当事人
例外: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
根据意思或法律,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继承,人身专属性除外
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不影响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
裁判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伤人可以无独三参加诉讼
受让人要求代替当事人诉讼的,法院酌情决定,可追加为无独三
常考适格当事人
共同诉讼
普通VS必要
普通:诉讼标的同种类。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也可以拆开审。
必要:诉讼标的同一
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诉讼代表人制度
10人以上,推举2~5人为代表人
涉及实体权利的请求,需被代表人同意
人数确定的VS人数不确定的
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可以是必要,也可以是普通
全体推选全体,或部分选部分
选不出
必要共同诉讼
自己亲自参加
普通共同诉讼
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裁判效力
有预决效力,另行起诉的无需另行裁判
第三人
有独三
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原、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诉请
诉讼地位
原告
参诉方式
起诉
参诉时间
一审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二审案件 中只能调不能判,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无独三
无独立请求权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无独三主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无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权
判决承担责任义务时,有权上诉
调解书需要第三人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签收调解书
撤销之诉第三人
未参与诉讼
被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民事权益
知道或应知道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
管辖
做出终审裁判的法院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是无诉讼代理人
全权代理
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VS当事人
诉讼地位不同
发生在法代身上的事件与发生在当事人身上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判决针对对象不同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程序性权利
仅写全权授权,视为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诉请,和解、调解、上诉、反诉
法律效果
当事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
离婚除外,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
证据
法定分类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不考
物证
书证
内容
手表时间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储存在电子介质中,(U盘、储存卡)
打印出来也视为电子数据
适用书证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原件
公文书证规则
公文推定为真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拒不提交,推定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毁灭证据,推定主张以书证证明的事实真实,并罚款拘留追责
证人证言
无、限民行人,做证人,待证事实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证人不适用回避
出庭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除外
无正当理由为出庭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健康原因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经法院许可
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许可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法庭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视为出庭作证
出庭补助
范围
交通、住宿、就餐、误工
败诉方承担
签署保证书并宣读
无限民行除外
禁止
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
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
鉴定意见
启动
依申请、依职权
前序准备
签署承诺书
虚假鉴定退还费用,追究责任
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根据
鉴定意见
多名鉴定人对同意问题出现不同鉴定意见的,应如实注明
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
程序
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副本送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法院要求鉴定人书面解释说明补充
当事人收到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通知鉴定人出庭
费用
败诉方承担,异议方垫付
拒不出庭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退还费用,追责
VS有专门知识的人
当事人申请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陈述
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来源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证据的内容完整性,内容能否完整证明待证事实
本证VS反证
提出证据的当事人是否对该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神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生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
自认制度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范围
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
效果
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自认VS认诺
自认,认的是事实
认诺,认的是诉讼请求,即败诉
自认的方式
明示
默示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代理人的自认一律视为当事人自认
当事人当场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当事人委托书中不授权自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仅对做出自认的当事人生效
必要共同诉讼
部分自认,其余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
部分自认,其余默认的,视为全体自认
自认的撤销
撤销情形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或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
注意
调解或和解中,为达成目的所做的妥协所涉及到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证明责任
概念
行为责任
提供证据证明主张
结果责任
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的分配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纠纷中
原告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无过错责任除外)
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
动物致害
产品责任
无过错
被告
免责事由
倒置
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倒置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
民法中过错推定即过错倒置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无过错
eg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51%)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75%)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99%)
主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口头遗嘱和赠与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应达到证明标准,否则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所提供的是反证,反证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
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
启动方式
依申请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
48小时内
解除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
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中证据保全
适用
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依职权、依申请
管辖
受案法院
申请时间
举证期届满前
担保
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证明程序
举证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质证
证据的认定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
分类财产保全VS行为保全(责令做或禁止做某行为)
诉前为利害关系人,诉中为当事人
诉前保全
适用
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
依申请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
48小时内裁定
起诉期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
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中保全
适用
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
启动方式
依职权、依申请
对外国人的财产保全,不能依职权,只能依申请
管辖
受案法院
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受案前,由一审法院管辖
解除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解除
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程序
5日内做出裁定,需要担保的担保后5日内,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
执行前保全
时间
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
管辖
执行法院
担保
不需要担保
解除
申请人在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解除
保全的共同问题
担保数额:30%
保全的解除
保全错误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恩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其他
对抵押物、质押物的保全
不影响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查扣冻财产一般由法院保管,不宜的,可指定被保全人保管,不宜的,可委托他人或申请保全人保管
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裁定解除保全
救济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先予执行
适用范围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劳动报酬
四费一金一报酬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继续的保险理赔费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适用条件
依申请
有迫切需要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时间
诉讼过程中
程序
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限度
限于当事人的诉请范围
限于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
救济
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裁定申请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赡养、抚养、扶养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罚款和拘留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拘留15日内,改正错误后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
对单位的措施
单位罚款,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其他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期间与送达
期间的分类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
相对不可变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方法
单位
时、日、月、年
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期间的顺延
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依书面申请顺延
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
法院决定是否顺延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及同住的成年家属
离婚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不可签收
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调解书不适用,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电子送达
判决、裁定、调解书不适用
委托送达
法院委托法院
转交送达
被监禁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军人
邮寄送达
挂号信
公告送达
下落不明
60日,涉外3个月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
调解
适用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
适用范围
积极范围
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消极范围
非诉讼程序不能调解
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能调解
不公开调解
当事人同意,否则过程不公开
内容不公开,确有必要例外
注意事项
一事不再理
调解协议约定不履行可起诉。不予准许
可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书
调解书签收后生效,拒不签收的不生效,及时判决
原则应制作调解书
例外
和好的离婚案
维持收养关系
能够即时履行
其他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即可
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制作
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原则不予许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例外
无民人的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
特殊问题
担保
调解协议中可约定担保;调解书应列明担保人并送达。
担保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在符合担保法规时生效
无独三
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无独三同意并送达,拒不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无权利、无义务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诉讼中的和解
申请撤诉
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被告明确
不要求适格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具体即可
属于受案范围和管辖正确
受理
7日内回复
不受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可上诉
一事不再理制度
原则
经过实体处理的案件,不再受理
撤诉属于未实体处理
例外
赡养抚养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要求增减费用的,作新案受理
离婚没离成,没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仲裁
有有效仲裁的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同意可公开
撤诉
申请撤诉
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需法院批准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唤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交纳
无民人原告法代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缺席判决
被告
经传唤无由拒不到庭或未许可中途退庭
无独三
同上,且不影响案件审理
原告
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唤无由不到庭或未许可中途退庭
特殊规定
无民人离婚案件,法代经传不到,不影响案件审理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
文书:决定
小障碍,临时性障碍,仅仅导致本次不能开庭,早晚能开庭
诉讼中止
文书:裁定
大障碍,不知道诉讼还能不能继续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诉讼终结
文书:裁定
特大障碍,障碍发生之时就知道诉讼不能继续
一审审限
6+6+x
院长批准
上级法院批准
判决宣告
公开宣判
判决书的纠正
瑕疵
裁定书补正
实质
未上诉的,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上诉的,错误报告二审法院,二审程序中纠正
公众查阅裁判文书
涉密、涉隐私不可查
未生效不可查
调解书不可查
简易程序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
不得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或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用程序
依职权
协议
特点
程序简化
可用简便方式传唤、送达
裁判文书不可简便送达
开庭方式灵活
举证期和答辩期较短
举证期可协商,但不超过15日
独任制
审限较短
3+6
院长批准
注重调解
以下6类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明确的
宅基地和相邻权
合伙协议
诉讼标的额较小
裁判文书简化
简易转普通
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算
双方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
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法院审理的,争议不大的,标的额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工资30%以下,一审终审
不得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
其他
举证、答辩
举证期由法院确定,也可协商,但一般不超过7日
书面答辩期限法官确定,不超过15日
一审终审
包括实体判决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
程序转换
可转为简易或其他
公益诉讼程序
起诉条件
明确的被告
具体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受诉范围和管辖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最先立案的管辖,必要时共同上级指定
审理组织
7人合议庭
维护公共利益之释明
法院认为原告诉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可以释明,不得依职权变更、增加
公益诉讼禁止反诉
可以和解、调解
不允许达成和解而撤诉
不影响其他受害人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
审查
收到诉状、证据后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处理
30日内,立案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适用非诉程序
涉及身份关系的
未参加登记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审理
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第三人为原告,原原、被告为被告,原无独三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案件受理后,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原判执行的,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成立,执行中止
判决
改判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主张成立
撤销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主张不成立
驳回
请求不成立
救济
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原案再审的,受理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并入后
按一审审理的,第三人诉求一并审理,可以上诉
按二审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
主体
本案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上诉需特别授权
上诉期
判决15天,裁定10天,送达之日起算
形式
书面
二审程序
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开庭为原则,没有新可以不开庭
审限
判决3个月
裁定30日
结案
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改判、撤销、变更
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
撤销发回,改判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撤销发回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发回重审后上诉的,不得再发回
调解
可以调解,达成后制作调解书,原判视为撤销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调解,后两者必须制作调解书
撤回起诉
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权益,可以准许,一并裁定撤销原判
撤回上诉
二审宣告前,可以申请,是否批准由法院裁定
一审确有错误或双方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准撤诉
自准许撤诉之日起,原判生效
关于发回重审
一审提出,未作审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有独三未参加一审
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对财产和子女问题
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以一并审理
原告新罪独立诉求或被告提出反诉
二审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以一并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对象
已生效的判、裁、调
判:特别程序、非诉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离婚判决不再审
财产分割问题
已分割的可再审
未分割的另行起诉
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再审
调:符合法定情形可再审
再审启动
法院
院长认为有误,提交审委会决定
上级对下级,最高法对各级,认为有误,有权启动再审
检察院
判决
管辖权错误不是再审理由
调解书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可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同级检察院可向同级法院提检查建议,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效果
法院30日内做出再审裁定
当事人申诉
情形
生效判决裁定
同检察院
调解书
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管辖
原则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例外
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一方向上一级申请,一方向原审申请的,不能协商一致,原审法院受理
申请期限
生效6个月内
有新证据或变化或被枉法裁判的,自知道或应知6个月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提出申请的
应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检查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拒绝后提出申请的
效果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法院收到申请书3个月内审查
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
情形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
审查
3个月
再审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的再审
谁启动谁审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或提审
例外:证据问题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经下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再审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或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交原审法院再审
再审程序
中止原判执行
决定再审后,裁定中止原判执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重组合议庭
审理程序
原审为一审程序,再审为一审程序,可上诉
原审为二审程序,再审为二审程序
上级法院提审,再审为二审程序
不可上诉
审理范围
以原审范围为限
结案
裁判
调解
原审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公共他人利益,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回的,应一并撤销原判
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
应当受理再审申请
事由成立则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不得上诉
特别程序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
宣告失踪、死亡案
认定公民无、限民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按
双方共同申请
30日内申请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
特点
基础法院管辖
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辩论
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审判监督
独任制,除选民资格案
非诉程序之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可以留置送达
管辖
债务人住所基层法院
效力
收到支付令15日内清偿或向法院书面异议
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执行
异议
异议成立的,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申请方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债务人对债务无异议,对偿还能力、方式、期限的异议不构成异议
口头异议无效
不再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非诉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
可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其他
启动
票据持有人申请
管辖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止付,并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诉讼解决
无人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判决票据无效
判决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
救济
未申报的,自知道或应知判决公告一年内,可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生效的法律文书
包括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管辖
管辖权
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都有管辖权的,依当事人申请。都申请的,最先立案的管辖。后立案法院应撤销立案
管辖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提出
异议成立的,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执行的启动
原则:申请执行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在2年内提出申请,申请人适格
2年可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过时限申请的,应受理。被执行人以时效抗诉,异议成立,裁定不予执行
例外:移送执行
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环保公益诉讼、检查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执行书后10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担保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法律后果
暂缓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或担保人转、隐、变、毁担保财产,可以依申请恢复执行
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期间
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担保财产的,不予支持
执行和解
执行中不允许调解,但可以和解。和解协议由执行员记录,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
法律后果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因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害的,可另行起诉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选择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起诉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和解协议无效或应撤销的,可以起诉。不影响申请人对原判决的执行恢复
三种诉讼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允许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回转
执行文件被撤销,对于已执行的财产,责令返还,否则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履行通知效力
次债务人收到通知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擅自向执行人履行,造成履行财产不能追回的,连带+妨碍执行
对债权关系有异议,收到通知15日内提出
原则书面,可以口头
提出异议的,不能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审查
自己没能力,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不履行,不异议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的债权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申请人已取得执行依据
程序
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完毕前申请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有异议的,通知无异议者
不反对,根据异议修正方案
反对,异议人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人做被告,诉讼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改正、驳回),不服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书面异议
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驳回)
原裁判有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执行异议为前提
如果与原裁判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
申请人起诉,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为共同被告,否则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对该标的的执行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为共同被告,否则为第三人。异议成立的,判决不得对该标的执行
普通程序
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却有理由的异议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或承担义务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其他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没钱没能力没收入
其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因素
当事人涉外
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标的物在国外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管辖
牵连管辖
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地,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中国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外
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期间
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
上诉期为30日
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
送达
仲裁概述
仲裁范围
可以仲裁
财产纠纷
不可以仲裁
婚姻、收养、继承、监护、扶养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性质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
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必须依据仲裁协议
或裁或审
只有无仲裁协议或无效,法院才能审理
一裁终局
仲裁终局,法院不再受理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明确
仲裁事项
有选定的仲裁委
区、县没有仲裁委
约定多个仲裁委的,协商,不能一致协议无效
约定可仲裁可起诉的,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除外
效力
独立性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扩张
当事人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除外
当事人死亡的,协议对成绩仲裁事项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约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另约或受让债务债权时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委员会、法院
法院确认优先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保全与证据保全
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法院审查,由法院裁定是否保全
国内仲裁基层法院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仲裁庭的组成
三人合议庭或一人独任制
组成形式由当事人约定,无约由委员会主任指定
合议庭仲裁员有当事人分别指定一名,首席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独任制
参照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代理人、收受送礼等
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由主任决定是否回避,主任回避由委员会决定
回避后果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可申请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自行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审理方式
开庭为原则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根据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开庭,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主动撤回申请,终结仲裁程序
按撤回处理
主体:申请人
条件:经书面通知,无正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缺席裁决
主体:被申请人
条件:同上
仲裁中的和解
可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身后反悔或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不可起诉
仲裁中的调解
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节的,应当调解。
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生效
仲裁中的裁决
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无多数时按首席意见,评议中记录不同意见
裁决书签名
仲裁员签名,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
效力
自裁决作出之日生效
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与仲裁
仲裁裁决的撤销
启动方式
依申请
原则
程序错误
伪造、隐瞒证据
仲裁员徇私舞弊
依职权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撤销主体
中级法院
撤销程序
6个月内申请
法院2个月内审查
审查结果
驳回
撤销
超裁的,可以只撤销超裁部分
通知重新仲裁
伪造、隐瞒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不用重组仲裁庭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恢复撤销程序
后果
撤销后,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
管辖
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基层法院
标的额符合标准,中院可以上报高院批准后,指定基层法院执行
但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应由中院另案处理
基层不能裁定不予执行
驳回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不明确而无法执行
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予执行
情形
程序错误
伪造、隐瞒证据
仲裁员徇私舞弊
救济
起诉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总结
一审终审
最高法
调解书
一般的裁定书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婚姻效力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