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家庭法
本章思维导图是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期末复习内容整合,非常适合法学生们用于期末复习,欢迎大家参考。
编辑于2021-12-27 17:40:38婚姻家庭法
概述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的三大要素: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确认、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
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以婚姻血缘为纽带、成员应以共同生活,有较密切的经济交往为条件,收养是一种亲属关系,是形成家庭的特殊形式。
一般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法律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婚姻以两性为前提,家庭以血缘为纽带。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产生家庭的前台。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是婚姻的结构载体。
功能:性爱(实现人口再生产)、生育、扶助、组织消费、教育
自然属性: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基础;通过生育繁衍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在生物学伤的特点。
社会属性: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自然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存在,社会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是本质属性。
影响因素: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
历史类型-蒙昧时期1、群婚制-最早的婚姻家庭制度。血缘群婚制-兄弟姐妹互为夫妻。2、亚血缘群婚制-同族不婚,两个氏族伙婚。排除同辈旁系血亲通婚(兄弟姐妹),第二大进步,第一大进步在于排除父母子女间的两性关系。母系氏族社会。
野蛮时期- 对偶婚制-成年男女在或长或短时期内相对稳定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
一夫一妻制特点:男娶女嫁、婚姻稳固、性别歧视
概念和调整对象
形式上的:亲属法、家庭法、婚姻法
实质上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是实体法和身份法
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普遍性-任何人都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伦理性-可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法律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强制性
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离婚)-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法律上、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果-婚姻无效,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外情和偶发性行为-1091条下列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1042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第三人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愿,但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而买卖婚姻违背自愿原则。要求返还财礼应该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二三款应该以离婚为条件。
亲属制度
亲属含义、种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1、自然形成和人为形成2、有固定身份和称谓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标志3、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涉及身份的法律行为不适用一般民事代理原则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系、亲等
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亲属的系统-母亲系与父亲系;男亲系与女亲系;直亲系与旁亲系;长辈亲、晚辈亲
一代为一辈分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罗马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一世一等;旁系血亲相加
寺院法亲等计算-直系同罗马;旁系数至同源,两边亲等相同取相同,不同取多数
我国-直系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依次直接数代数;旁系数至同源计算代数,两边相同取相同不同取多数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发生终止
发生:婚姻成立时间;终止:一方死亡(自然-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宣告-判决作出之日)或双方离婚(协议离婚-离婚登记时间;诉讼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间)
血亲关系发生终止
自然血亲-出生或死亡;拟制血亲(养父母、继父母)-死亡或协议解除
姻亲关系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上1、扶养效力2、共同财产效力3、禁婚效力4、继承效力
结婚制度
结婚概念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结婚的主体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婚;结婚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并登记;夫妻关系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解除。
结婚条件
必备条件1、结婚合意2、达到法定婚龄3、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程序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夫妻关系
概念与立法例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扶养义务
遗产继承权
离婚制度
婚姻终止原因
协议离婚
判决离婚
离婚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
概念、种类
父母与婚生子女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
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收养制度
概念、原则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主题
反家庭暴力法
共同生活;认可精神暴力;无后果要求
家庭暴力
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限家庭成员,不含精神暴力,须有伤害后果
性质:违法行为。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
法条补充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干涉
结婚年龄男22女20周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申请登记,未办的应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