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县级以上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外汇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部门不服的,向原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裁决
4.对县级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找派出机关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5.对法律法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7.向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上一级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