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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大纲思维导图,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2-02-24 21:32:31中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权
人身权
财产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
监督权与请求权
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
指导和管理学生权
民主管理权
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
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
进修培训权
做为公民的义务
维护个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纪守法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保卫国家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水平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诉讼。
权利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财产权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法定其他权
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母法、根本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通过、2006年修订、2015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年8月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教育法
注意:只要学校犯错;①不构成犯罪都是它的上一级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②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1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管理教育工作。
(第31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具备条件
①具有国籍②在中国境内定居③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32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43条)对于学校处分不服,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申诉—―行政部门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诉讼——法院
(第54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72条)侵占学校场地及其财产追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扰乱学校治安(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扰乱学校治安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重在惩罚】
(第73条)明知校舍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74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6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7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应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送少年上学,责令改正的机构是――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12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22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27条)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规定――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31条)《义务教育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38条)国家机关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第39条)国家实行―一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法
注意:①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②醉驾、盗窃等故意犯罪――丧失教师资格。
(第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13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22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32条)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举办者自行确定。
(第35条)机关人员(校长、教师同事)殴打教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机关外部人员(社会人士)殴打教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16条)父母因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36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3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饮酒。
.(第3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43条)对于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院—―履行收留抚养。
(第54条)学生犯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62条)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 轻微 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进行劝诫 违反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第68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令改正的部门: 情节轻微 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50条)违反第1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35条)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一一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37条)未成年人违反本法规定产生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处罚完毕之后,在复学、升学、就业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①未满14周岁(抢劫、杀人等等做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八种行为负责(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③16周岁以上(应负责任何刑事责任)
(第45条)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注意:如果某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一―承担人是:某成年人。
未满14周岁 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一律不公开审理
未满16周岁 杀人用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不公开审理
未满18周岁 杀人用承担刑事责任 不公开审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注意:①对于未成年人学生:父母——监护责任学校——管理责任②有人闯入学校殴打学生――主责任:闯入的人补充责任:学校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
(第16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19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27条)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造成重大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先学校赔偿后负责人员-
(第28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
2020 年5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言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库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经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賠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這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遺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原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