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财税法 期末复习资料
在学术上常常把财政法与税法统称为财税法。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2-03-06 10:07:36财税法
第一章 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1 :税法与税收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017年决算中,税收收入为14万亿。
2.税收的内涵:
(1)税收本质——分配关系;
(2)国家课税的依据——政治权力(一般分配基于生产要素);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权利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特点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3.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知识点2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与国家、各级政府之间
主体:
(1)双主体:
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客体:征税对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法的灵魂、实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事实:自然灾害、社会事件
税收法律行为:纳税人确定的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知识点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性质上属于公法。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 税法原则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知识点1】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1 我国税收立法权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等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 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次政府或政府机构。
2.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同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机关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的实施细则
税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细则、规定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办法、细则、规定
四、税收立法程序
提议
审议
通过和公布
知识点2: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体系
1.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第五节 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权范围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其他税务管理权,如税务行政处罚。 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二、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三、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第六节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为检举人保密; 回避制度 等10项
权利: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义务: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权利:
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 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商业秘密; 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5项权利
【知识点】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知识点1】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二、国际税收
1.含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含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狭义:指不同主体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指不同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范围还要包括由于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二)类型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如境内总公司、境外分支机构;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如境内母公司、境外子公司;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
(三)成因与形式
【知识点2】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
1.基本任务: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
2.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3.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适用范围 2.基本用语的定义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 5.税收无差别待遇 6.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四、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一)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 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减轻或延迟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合作伙伴身份参与了BEPS行动计划。
第二章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收入扣除外购部分的价值
第一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13%】
销售:有偿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道道征收。
提示1
让渡使用权(租赁)不再此范围
提示2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范围广阔,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上的存货、固定资产(动产类)等。
提示3
货物中包括15类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消费税 货物中包括6类应税资源品——同时涉及资源税
2销售劳务(提供的对动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工、修复,并收取加工费、修理费。——对取得的加工修理收入征收增值税。
注意与货物销售区分
【提示】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注意:限于对有形动产的加工修理
3销售服务🌟
服务包括7项,它们是: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
1、交通运输服务9%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业务:运输工具+操作人员 有别于光租、干租(只租赁运输工具)
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需纳税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需纳税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9%
1邮政普遍服务
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 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 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9%
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
增值电信服务6%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提供服务;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4、建筑服务9%
1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提示】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属于此项 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不属于此项
2安装服务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等
5、金融服务6% (结合不征税和免税规定)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提示1: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
提示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此项征税
提示3:不征收增值税 :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保本收益产品纳税6%)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未到期转让,差额纳税6%)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3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一年以上返还型的人身保险不适用
4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的所有权
提示: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6、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6%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等)
2信息技术服务6%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6%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
提示: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等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6%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注意:物流辅助与交通运输等区别,收派与物流
5租赁服务🌟9% 13%
(1)形式上: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2)范围上:包括动产、不动产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不动产租赁服务9%
(3)经营租赁中包含
1远洋运输等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等干租业务
13%
2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广告代理?
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13%
6鉴证咨询服务6%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技术咨询、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广播影视服务6%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6%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济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如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例如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7、生活服务6%
1文化体育服务
文艺表演、提供游览场所等
提示:如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按照简易办法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提示: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
如: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销售服务中注意事项——易混淆业务划分:
【易混业务1】运输服务与收派服务;
【易混业务2】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易混业务3】不同行业的代理业务:
邮政代理——邮政服务(9%);
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等 ——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6%)。
【提示1】
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税率不同,为便于区分在此做出标识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服务的税率6、9、13
【提示2】有些业务易混淆,注意区分。
4销售无形资产【6%或9%】
1.销售范围: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转让。
2.无形资产范围: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如公共事业特许权、特许经营权、配额、代理权、会员权、肖像权等)。
【提示】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9%;其他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
5销售不动产【9%】
1.销售范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
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
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
一、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列举范围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经营性活动
4.销售应税行为——有偿性
【特殊1】 同时满足条件也不缴增值税(列举项目)。
【特殊2】不满足条件也要缴增值税(视同发生)。
二、满足应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与贷款利息对应)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不同时满足应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意:都是营改增项目)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 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货物:起运地或者所在地
销售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具体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关于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原则 区分完全境内、未完全境外、完全境外
(1)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 ——属境内销售服务——交增值税。
(1)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境内销售服务——交增值税。
(3)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4)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不属境内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六、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提供方:境外单位或者人 接受方:境内单位或个人
下列不属于境内应税销售行为——不缴增值税
1.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一、征收增值税项目:
1.罚没物品
(1)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经同意公开拍卖,由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收入或者数量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按视同销售。
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6.存款利息。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
2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不满足销售条件,但应当缴纳增值税;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共10 项: 包括视同销售货物8项+视同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项+其他。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中的受托方:
【要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自我内部服务)
解析1: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解析2: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货物
解析3: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1】视同销售行为中,上述(四)~(八)项对货物的视同销售重点掌握。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六)、分配(七)、赠送(八),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四)、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五),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要点2】视同销售货物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提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其一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其二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主业选择增值税率
例如:(1)地板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地板并负责安装 (2)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
【提示】与兼营业务区分
兼营: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 (1)某家电生产企业既销售自产家电、又有运输资质的车队负责运输。 (2)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特殊情况:
纳税人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业务征纳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 (1)对于自产货物:13% (2)对于建筑、安装服务:9%,也可以对安装服务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纳税3%。 (3)后期使用中的修理修配:13% (4)后期使用中的检验保养:6%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增值税纳税人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管理
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一、划分标准:
(一)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提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一般纳税人
(二)核算水平
二、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三、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知识点1】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
由于税率的调整,务必看清业务发生时间
税率调整简介(除零税率外): 2档(17%、13%)→4档(17%、13%、11%、6%)→3档(17%、11%、6%) ——(16%、10%、6%)——19.4.1(13%、9%、6%)
【知识点2】增值税的征收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第八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第九节 税收优惠★
第十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