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经济法第四章:财税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琪经济法第四章:财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编辑于2022-06-25 19:44:40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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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是指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三)增值税税基
增值税税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四)增值税的税率
1.一般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该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及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总共15类,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三、车船税
1.车船税的纳税人,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可以减征、免征的情形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免征。
(2)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4.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5.纳税登记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6.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收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目前我国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1.综合所得
(1)类型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①费用(生计费)
每一纳税年度费用扣除限额为6万元
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③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④公益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
1.免税收入
高级别公益奖金: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可以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五)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3.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税金=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收入-不征税收入-成本-税收优惠)x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三)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避免双重征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农业)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五)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特殊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基础理论
税收法定原则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知情权
保密权
获得救济权
申请减免退及延期缴税的权利(纳税人特有)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主体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企业;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个体工商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当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变更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税务注销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三)账簿管理
1.一般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四)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依据下列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成本+费用+利润)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税收保障制度
(一)税收保全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前提: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2)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采取的时间:纳税期之前。
(4)前置程序:责成提供担保,且不能提供担保。
2.具体措施
(1)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保全措施之后的执行措施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即由保全措施变更为强制执行。
(二)税收强制执行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前提:未按期缴纳税款(针对纳税人)、解缴税款(针对扣缴义务人)或缴纳所担保的税款(针对纳税担保人)。
(2)对象: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②扣缴义务人;③纳税担保人。
(3)采取的时间:纳税期到来之后。
(4)前置程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归纳总结
(三)不在保全和强制执行范围内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除上述物品房屋外,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四)离境清税
离境清税,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税款,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六)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税务机关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税人负担。
2.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能针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务人采用。
(七)税款的追征
税款追征制度,是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时,何种情况、何段时间内税务机关可以追回税款。该制度分为两大类情况:
1.税务机关原因
(1)3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缴税款
(2)不得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原因
(1)因失误导致未缴/少缴
累计欠税10万元以内的
①3年内追征
②加收滞纳金
累计欠税10万元以上的
①5年内追征
②加收滞纳金
(2)偷税、抗税、骗税
①无限期追征
②加收滞纳金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争议(是否纳税、缴纳的税款金额有争议)的解决
1.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申请复议;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处罚争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解决
1.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节 审计法
一、审计程序
1.组成审计组。
2.送达审计通知书
组成审计组后,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时,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后,审计组制作审计报告并先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5.报送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
6.审计机关审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对象和审计标的)
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财政收支(预决算)
1.对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可直接审计
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
1.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资产、负债、损益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