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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10-09 12:53:23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神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工作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
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精神病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证据
特征
客观性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关联性
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
合法性
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须符合法定程序
分类
本证与反证
证明对象不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自诉案件
自诉人
强制措施
拘传
拘留
逮捕
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执行
一审
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审判程序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
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申请回避热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止审理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期限为5日
二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法院启动
检察院抗诉
执行
无罪或免罚
死刑
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拘役
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
子主题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检查监督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同等和对等原则
子主题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回避制度
同刑事诉讼法
公开审判制度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其他
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简易程序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他
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居地不一致的,由经居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情形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居地管辖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选择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起诉和应诉的人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证据
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
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一审
起诉和受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开庭审理
撤诉和缺席判决
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审判
被告缺席的,可缺席审判
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需经法院裁定;法院不允许的,可缺席审判
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原告或被告死亡
二审
判决书送达15日内
裁决书送达10日内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