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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汇总了民法典总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民事法律行为、民法、自然人、代理、诉讼时效、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编辑于2022-03-13 15:44:01民法典总则
民法
定义
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地位平等
以表现形式为标准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民事法律规范)
以调整范围为标准
广义上的民法
狭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性质
私法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权利法
实体法
渊源
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
民事习惯:1、民事主体所熟悉或者实践的生活或者交易习惯。(公知)2、不能违背公序良俗。3、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
解释
必要性
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方能适用
通过解释法律可以弥补法律漏洞
法官可以据此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
方法
文义解释(字面)、体系解释(上下文)、历史解释(立法时)、目的解释(现实)、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
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归属、流转
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效果: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是否取决于人的意志
自然事实
状态: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
事件:地震、出生
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意思表示效果)
合同、放弃所有权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法律规定效果)
侵权、拾得遗失物、创作行为
准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法律规定效果)
催告、宽恕行为
属于社会关系范畴
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
不包括:情谊关系(好意施惠)、婚约关系、法外空间(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身份关系)
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
内容
民事权利
特征: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3、民事权利是有保障的,在其遭受侵犯之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分类
功能
请求权(债权):1、作为/不作为一定行为。2、主体特定,需协助。3、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1、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享有利益。2、主体不特定、不协助。3、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1、一时性抗辩权(针对特定情形。情形消失后,不可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2、永久性抗辩权(一经行使,永久抗辩):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权(直接否认存在有效的请求权):主张请求权基础无效或者请求权基础消灭。
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消权):单方意思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范围:绝对权、相对权
客体:人身权、财产权
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要件:既得权、期待权:保留所有权买卖
救济
公力救济(原则):诉讼、仲裁
私力救济(例外):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含民间调解。
民事义务
特征:1、义务主体只需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不必额外履行义务。2、义务主体应当依法或者依约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3、义务主体应当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来源:法定、约定
履行方式: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对方所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或者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侧重补偿,而非惩罚。3、民事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分类
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原因: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范围: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数量: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主体关系:1、按份责任:各自份额对外承担责任。2、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3、补充责任(一般保证):不足部分予以补充。
承担方式:“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仅适用于人身权益遭受侵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责任竞合:1、违约与侵权:择一主张。2、民事与其他:民事优先。
客体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创造、商标
物权:物、权利
债权:作为、不作为
人身权: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利益
基本原则
功能:指导、约束、补充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自愿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法律适用
时间:溯及力
空间:中国一切领域内
对象:中国人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会不会评价行为)
特征
1、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是实际权利。2、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内容与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律所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4、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规则
一般情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出生/死亡证明为准——户籍登记——其他有效登记。足以推翻,以此为准。
特殊规定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继承(应该为胎儿留有份额。活体,胎儿继承;死体,由父母的继承人继承。)、接受赠与(活体,履行合同;死体,不必履行)
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评价行为)
特征
1、具有法定性,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规定,无关个人意志。2、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等直接联系,具体要求由法律规定。3、非依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不受限制或者取消。
规则
完全(18+、16-18自给自足)
限制(8-18、不能完全辨认行为)
1、独立实施纯获利益行为、与其智力、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2、其他行为效力待定。遗嘱无效。
无人(8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行为)
无效、可代理。
住所制度
户籍登记或有效身份登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住院除外)
监护制度
定义
为无、限人设定的保护其权利、监督其行为以及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
内容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保护并且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设定
法定
1、规则:未成年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组织经村、居或民政部门同意。精神病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经村、居或民政部门同意。2、效力: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由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责令另一方承担。
遗嘱(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是被监护人的父母。2、正在担任监护人。
协商(尊重意愿)
指定
1、规则:有异议无法协商,村、居或民政局指定,不服可诉讼。或者直接诉讼。2、效力: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变更前后承担共同监护责任。3、指定监护之前,村、居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机关
穷尽上述途径,村、居或民政部门担任
意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商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优先效力。
委托
无、限人致害,监护人将职权委托他人,由监护人担责;受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灭
撤销
法定事由: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2、怠于履行职责或无法履行职责并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处于危困状态。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效果:1、继续负担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2、可以恢复监护资格:父母子女、未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悔改、尊重真实意愿。
终止
法定事由:1、被监护人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4、其他情形。(你行了、我不行了、你没了、我没了)
法律效果(需要监护的,另行确定)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前提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公告期间
3个月
宣告效果
1、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2、财产代管人代管财产,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其他愿意的人,法院可指定:妥善管理,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追责。财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变更。
撤销效果
重新出现,撤销失踪宣告。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情况。
宣告死亡
前提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限。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无顺序限制)
公告期间
意外公告1年,有关机关证明3个月
宣告效果(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1、个人财产依法继承。2、婚姻关系解除。3、可以单独决定送养子女:死亡一方父母对拟被送养子女有优先抚养权。4、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效果
1、婚姻:一般自动恢复,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恢复的,不自动恢复。2、收养:继续有效。3、财产:有原物,返还原物;无法返还,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返还,出卖人返还价款。第三人基于“连续”继承取得,返还。隐瞒实情,须赔偿。
制度关联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前置程序。2、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3、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条件都符合,应该宣告死亡。
推定死亡:已经死了,不确定顺序
遗产继承:1、前提:A、相互间有继承关系。B、在同一事件中死亡。C、不能确定死亡顺序。2、推定:(除事件当事人以外)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同一辈分,同时死亡。
保险金归属:1、前提:A、受益人与被保险人。B、在同一事件中死亡。C、不能确定死亡顺序。2、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金作为被继承人遗产。
特殊规定
个体工商户
个人经营的,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
定义
具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
1、应当具有名称、组织机构以及住所。2、应当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应当依法成立。
分类
学理分类
公法人:法院、政府等
私法人
社团法人:公司
财团法人:基金会
对比
法人基础:社员/财产
法人目的:营利或公益/公益
出资人地位:取得社员权/没有社员权
意思机关:有/无
剩余财产:可分配出资人/不得退回出资人
设立行为:合同行为、生前行为/单方行为、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定义
以取得利润并且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
主要类型
企业法人
适用规则
1、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他人权益。2、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4、会议召、表方式违反法律、章程规定,出资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是善意相对人不受影响。
非营利法人(助、事、会)
定义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主要类型
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
使用规则
1、捐助法人决定违反章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但善意相对人不受影响。2、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或者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近的法人,并公告。
特别法人
主要类型
机关法人(政府、法院等)、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使用规则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承担权利义务;没有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承担。
机关
没有独立人格,作为法人组成部分,其人格被法人吸收。
意思机关
权力机关,形成法人意志。
执行机关
执行法人意志。
代表机关
法定代表人:1、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相对人善意,代表行为有效。2、履行职务造成侵害,法人承担责任,可以追偿。
监督机关
监督其他法人机关
责任
超越经营范围
除违反法律规定外,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设立中的活动
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1、成立,法人承受。2、未成立,设立人承受。
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设立者承受
分支机构活动
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需要申领营业执照,可作诉讼主体。
变更
程序
分立、合并等重要事项,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形式
合并(合并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新设合并:A+B=C
吸收合并:A+B=B
分立(分立之后法人连带债权债务)
新设分立:A=B+C
存续分立:A=A+B
终止
终止原因
解散(到期,决议,变更,吊销)、破产
法人清算
及时清算。清算期间,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活动。
注销登记
登记义务人为清算组
非法人组织
定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2、具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律所)
责任
应当以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
1、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之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之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承担责任。非故意/重大过失的,全体无限连带。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人为普人进行交易的,该有人与普人承担同样的责任。5、有限合伙人(三不一有):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诉讼时效
定义
权利人持续不行使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限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不得约定排除适用诉讼时效。2、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3、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4、不得约定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5、不得约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期间
长度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年;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合同:5年。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算
普通/特殊诉讼时效
债权人知应知权利遭受侵害以及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1、履行期限明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履行期限未定:债权人首次请求债务人履行之时,如果约定宽限期,则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明确拒绝,自拒绝之日起计算。3、约定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合同依法撤销:被撤销之日起计算。5、人身遭受损害:明显的,自伤害之日起计算;隐蔽的,自确诊之日起计算。6、性侵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精神或能力受限的无限人,不影响该时效起算。7、法定代理致害: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1、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约定的小时计算。2、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期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断
事由
债权人主张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1、提起诉讼、仲裁。2、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送达债务人。3、信件、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到达债务人。4、债权人为金融机构,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5、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在国家媒体/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6、与诉讼、仲裁具有其他同等效力的情形:申请保全、支付令、强制执行、宣告失踪、死亡......
债务人承认债务
债务人提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承诺或行为
效果
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1、部分及于全部。2、连带及于全部。3、代为一箭双雕: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时效均中断。4、转让到达中断。
对象
普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
中止
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1、不可抗力。2、无限人没有法代、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或义务人被其他人控制。5、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主张债权。
效果
1、停止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从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中止”+6。2、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中止事由并且持续到最后6个月的,最后6个月开始之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
对象
普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经过(届满)
对债权人
1、受领权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2、起诉权依然存在。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受理之后,债务人如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债务人
1、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只能在一审中提出。只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请求权。2、债务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可以在诉讼时效经过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抛弃已经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一旦抛弃,不得反悔。
明示抛弃
在诉讼时效经过以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表示:达成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另行提供担保:1、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债务,不构成诉讼时效的明示抛弃。2、仅重新起算同意履行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重新起算剩余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
默示抛弃
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代理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
代理他人作出意思表示
特征
代理人基于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定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产生:1、法定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机关指定产生。2、委托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产生。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无需对方同意,授权即可生效。
代理权行使: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效力未定,需追认)、双方代理(效力未定,需追认。纯获利益或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除外)、恶意串通(无效,连带责任)。
代理权终止:1、法代终止:A、被代取得或恢复完人能力。B、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C、死亡。D、其他。2、委托终止:A、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死亡。E、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无权代理:未经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授权不明、恶意串通、违法代理:连带责任。无权代理 :未被追认,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不超过所能获得的利益。
代理所实施的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核心
分类
以谁的名义
直接代理
以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
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显名的间接代理: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
合同直接约束被代与相对人,由约定除外。
隐名的间接代理: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
合同直接约束代理人与相对人。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取代代理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相对人可行使选择权,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作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
代理人由谁选任
本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委任或法律规定、机关指定产生。
复代理
通过代理人基于复任权实施转委托行为取得代理人资格。
1、法定代理人始终具有复任权。2、委托代理人:被代事先同意、事后追认,紧急情况下,为被代利益享有复任权。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1、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2、代理人不退出代理关系。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代理人的代理权的限制。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代理人具有权利外观。(合理相信,一般要求被代理人具有过错)3、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4、相对人与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被代理人应当履行义务,可主张赔偿。善意的相对人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因何产生
法定代理/无权代理
代理的人数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代理权是否源于职权
职工代理/其他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定义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意思表示
定义
表意人向外部作出的意欲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表示行为。
特征
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2、是一个由内而外的表意过程,不能只停留在内心,应当表露于外。3、依据要件是否符合,法律将赋予其不同效力。
生效
有相对人
相对人知道
无相对人
非对话形式,到达。数据电文形式,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进入特定系统;没有指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系统。
公告发布
公告发布时
形式
口头
书面
默示
作为的默示:积极行为
不作为的默示:没有积极行为,单纯沉默。
撤回
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同时
分类
成立的过程
单方行为:订立遗嘱、抛弃权利、代理授权
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双方行为:合同
双方对向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多方行为
双方同向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决议行为
开会做决定
是否需要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1、满足特定形式:书面、审批、登记等。2、例外:一方当事人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已经表示接受,即使没有满足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也成立。
不要式行为
是否需要给付标的物
诺成行为
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
实践行为
1、意思表示一致之后仍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2、主要包括(保定借钱):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及代物清偿协议。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分配状态
单务行为:赠与合同
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享有权利。
双务行为:买卖合同
双方互负义务。
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有偿行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取得权利必须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合同
取得权利无须支付对价。
是否需要原因行为
有因行为
需要原因行为作为其生效前提。
无因行为:票据行为、代理授权
无需原因行为作为其生效前提。
是否直接引起权利变动
负担行为:签合同等
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负担义务。
处分行为:过户登记等
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行为。
属于财产效果或人身效果
身份行为:委托监护、协议离婚
财产行为
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生效
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发生与否不确定)
效力由约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的发生与否来决定。
分类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就前,未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就后,时效)
附积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事实发生作为条件)/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事实不发生为条件)
拟制
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必然发生。具体时间/事件)
效力由约定的将来确定发生的合法事实的发生时间来限制。
分类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到达前,未生效)/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到达后,失效)
附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为确定日期)/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必然发生,日期不确定)
瑕疵
可撤销
定义
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2、需要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而撤销,不会自动撤销,但是一旦撤销自始无效。3、在撤销之前处于有效状态。
类型
重大误解
定义
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信息产生误解,并且基于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成立内容)
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行为性质、对象特征以及货物品质等发生误解。2、由于误解(非明知)导致所表达之意思与内心真实的意思不一致。3、由于误解,一方遭受损失较大。
特殊规定
1、内心意思形成发生错误,属于动机错误,不是重大误解。(合同成立原因)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仅文本记载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误载不害真意)3、使者过失导致传达错误属于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导致显示公平)
定义
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权利义务即明显不对等。
特征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了显然超常的利益。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4、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构成要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事实发生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3、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己方的优势或对方的劣势。(非自愿)。
欺诈
定义
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积极欺诈)或隐瞒真实信息(消极欺诈)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
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2、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特殊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胁迫
定义
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故意预告危害使对方当事人陷入恐惧状态。
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预告故意危害。(危害结果未发生)2、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恐惧状态。3、对方当事人基于恐惧状态作出意思表示。
认定标准
手段、目的、牵连不正当
特殊规定
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胁迫行为。
效力未定
定义
成立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以使之有效或者无效。
特征
1、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2、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出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3、有赖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效力确定。
类型
无权代理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被代理人名义
被代理人角度
追认,自始有效,有拘束力。反之,自始无效。
相对人角度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催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销。
限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的角度
追认,自始有效,具有拘束力。反之,自始无效。
相对人的角度
1、相对人可以催告法代追认,法代应当自收到催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法代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销。
无效
定义
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特征
1、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2、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能够使其生效。3、自始当然无效,不必主张也是无效。
类型
1、无人实施的。2、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性规定:明文规定违反本条无效、没有明文规定,但违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明文规定,违反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为管理性规定)4、违背公序良俗。5、恶意串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