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担保人相关知识重难点,法考考研重点
这是一篇关于担保人相关知识重难点,法考考研重点的思维导图,包括:提供担保的条件;担保的风险;担保的实现顺序。
编辑于2022-03-18 09:50:05担保人
提供担保的条件
担保人概念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提供担保的条件
一般规定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同意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担保方式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区别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以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中若无明确约定是何种保证方式的为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担保的风险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收到影响。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
作为担保人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担保人的征信也会收到牵连。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的实现顺序
保证的一般顺序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与质权顺序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即: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顺序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超级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即: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留置权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即: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的担保顺序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结
担保顺序
同一物权
不动产
登记在先原则
动产
登记在先原则
登记优于未登记
均未登记按比例
混合物权
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动产抵押权)>质权>抵押权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的担保顺序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
先就该物实现担保物权
债务人自己未提供担保
债权人可选择